最新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_教育法_总结精华版

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活动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的基本特征: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权力和义务性、普遍适用性、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性

教育活动,是在人类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反映种族繁衍、社会延续需要的一种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的社会实践活动。

依法治国,就是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力,并得到全面发展。

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即要依法治教,而依法治教与依法治国同样是分不开的: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教育的法治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和任何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教育法治化的基本要求:1、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明确的法律授予。2、内容合法。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内容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3、程序合法。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4、救济有道。要有完整的教育权法律法律救济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法制建设/教育法治化的基本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力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在根据,是教育法内部的必然性联系。具体表现: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阶级性)、教育法具有社会性(社会性)、教育法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物质性)

教育法社会性的主要表现:1、教育法致力于提高全民的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致力于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水平和文明程度,这不仅对统治阶级是有利的,而且对被统治阶级也是有利的,对整个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都是有利的。2、教育法依法保障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3、教育法为社会提供特定的教育秩序保障

依法治教的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

法的渊源,指法律效力的来源,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的源泉,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们法院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它有三个方面的特点:1、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2、教育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性的权力和义务,规定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普遍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3、教育规范性文件既有普遍的约束力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有下列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七个方面表现形式):1、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2、有关教育的法律。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4、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6、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教育法的结构系统基本构成由下列教育法律子部门构成:教育根本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主体法、学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教学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育行政法

社会主义道德和教育法的关系:道德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是由社会现象,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并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评价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善恶的原则、标准和规范。道德与法律一样都是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它们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道德与教育法具有密切的关系: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我国许多教育法规和规章中都有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专门规定,如中小学生道德教育纲要、中小学生和大学生守则等道德教育的规章。《教育法》第5条规定,我国人才培养的总体规格是“德、智、体等全面发展”;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社会道德观念、原则和规范在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立法者的道德观念对立法目的的去顶、法律价值取向的选择以及法律规范的设计等方面都具有直接而深刻的影响;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教育法实施的基本途径还是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教育法,这就要进行广泛的社会主义道德,特别是教育伦理和道德规范的教育,以推动我国教育法的高效实施;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法的运行和实施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意义:1、教育法的运作和实现本身就包含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受到应有的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得到普及2、教育法的顺利运作和高效实现也意味着贯彻于教育法中的社会主义道德得到贯彻3、教育法运用国家强制力使一些社会主义道德试图解决而无法调整的教育关系得到调整和规范。

教育法和政策的主要关系:政策是政治对策的简称,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教育法与政策有紧密联系又有区别,不能互相代替: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教育法只有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的精神才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政策是变化的,而法律是相对稳定的。教育政策应当通过教育法的形式法律化和制度化,以保障教育政策的权威性和稳定性;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在教育法确定以后,全体公民都有遵守教育法的义务,党和国家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教育法规定的原则和规范的范围内,制定相关政策,教育政策不能抵触教育法。

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教育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教育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教育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我国教育法的七大原则: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必须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首先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这是思想道德教育的中心内容。还要进行法制和纪律,人生理想等方面的教育。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想结合的原则。植根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之中的现代教育,要正视历史,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同时又要给传统文化注入时代精神。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所有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依法管理和合法监督。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教育法第8条规定明确界定了教育与宗教活动之间的界限,规定了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育领域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学校这一非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宗教思想,发展宗教教徒; 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所谓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过程中的权力和义务平等,任何权力主体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而在受教育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反对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包含三层含义:教育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要及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进行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教育制度,是指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一国教育互动的各种机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学制,学校教育制度,它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他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

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1、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2、学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只是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从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的情况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力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11类。我国的学位管理工作主要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7、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8、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我国在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教育投入的两个提高三个增长《教育法》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人们政府的教育经费的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们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教育经费的筹措途径(七个方面):国家财政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义务教育)、校办产业社会服务收入、农村教育集资、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融资、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教育条件保障(三个方面):学校基本建设的条件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教材教学设备的条件保障(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发展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条件保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间开展的有关教育方面的交流活动和相互协作活动。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原则: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违法行为(这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是指行为人所谓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故意和过失) 违反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1种):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和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行为;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学校财产的行为;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违法向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行为;非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行为;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行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违法收费行为(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行政处分);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和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违法颁发学业证书行为;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的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主要体现: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带有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是制定教师法的主要目的;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的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四个):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的特征,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教师资格的构成要素:国籍要素;思想品德素养;业务;学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的三个环节:申请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依法受理审核;颁发证书

教师职务任职条件:1应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2、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3、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够全面熟练的履行现任职务职责4、具备学历、学位要求5、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教师聘任制度的原则: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取教师聘任制度的特点:教师聘任关系平等;聘任关系表现为合同形式;教师聘任形式多样化,聘任过程实行双向选择和择优机制教师聘任制度的四个形式: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