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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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公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佛山市居民死亡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公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佛山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四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由区疾控中心定期收取保存,第二联由填报单位保存,第三联由户籍管理部门保存,第四联由殡仪馆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病案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公卫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佛山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儿童死亡卡。由公卫科收集、整理。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区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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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领用、发放制度

㈠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公卫科负责管理,公卫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㈡ 建立《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记录。

㈢ 各相关科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使用完后,请电话或院内即时通与公卫科联系,公卫科医师会及时补充发放。

㈣ 各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二、使用登记制度

㈠ 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出具成都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㈡ 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记录。

㈢ 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㈣ 医务科及临床科室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进行考核。

xxxx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一、按照xxx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及填写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不能漏项或错项。

二、应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楚,不能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书写。

三、死亡证明书正面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有医生签名及医院公章。

四、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五、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要求,可分两部分报告。

1、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

2、 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3、依顺序填写(a)、(b)、(c)、(d)各项,以便寻找造成死亡的源头(原始)原因,即“根本死因”

六、死亡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被调查者姓名、与死者的关系、联系住址或单位、联系电话、死因推断、调查者姓名及日期。

七、发生对死亡原因有怀疑(他杀、自杀)的,应向医务科、总值班报告,并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协助确定死因。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xxxx《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

一、 致死的主要诊断,请填写具体的疾病名称,勿填写症状体征。 第I部分: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主要内容,需要填写导致死亡疾病原因,是必须要填写的部分。

1、按照导致死亡的顺序填写,(a)由(b)引起,(b)由(c)引起,(c)由(d)引起;

2、每行只能填写一个疾病或情况;

3、(a)行至少要填写一个疾病或情况;

4、发病距死亡的时间间隔应尽量填写,(a)到(d)的时间长度一定是从短到长。

5、不能只填写临死方式/情形,例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全身衰竭”等。

第Ⅱ部分:是对第Ⅰ部分内容的补充,用于填写促使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他有意义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1、填写所有促进死亡,但与第Ⅰ部分死亡原因顺序无关的疾病;

2、按照严重程度依次填写,无数目限制

二、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指第Ⅰ部分报告的疾病从发病到死亡之间的间隔时间(时间单位为:分、小时、日、周、月或年),如询问不清,可以不填。

三、死者生前疾病的最高诊断医院:指第Ⅰ部分报告的主要疾病最高级确诊的单位。

四、最高诊断依据:按实际确诊的各项依据划记;如实行诊断分级,取最高级别的诊断依据,B超、X光、心电图等特殊检查均放到“临床+理化”一栏;

1、住院号:未住院就诊者不填;

2、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证明书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师签名;

3、单位盖章:由填写医师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4、填报时期:指出具证明书的日期;一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日内,如间隔过长予以说明。

xxxx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基础项目的填写要求

一、死者住址基本情况,按照项目填写。

二、死者姓名:指现时用的姓名;如为婴儿,可同时填写婴儿母亲的姓名,尚未起名者可记录其母姓名,按“某某之子”或“某某之女”记录,已备调查;

三、性别:填男或女。

四、民族:按汉、回、壮、维吾尔、藏、白族等填写。

五、主要职业及工种:按就职时间最长的职业填写,并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具体的工作。不符要求的填写如:工人、干部、操作工或退休。

六、身份证编号:填写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注意与出生日期保持一致。

七、婚姻状况:按法定的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丧偶、离婚、再婚不详6种情况划记。

八、文化程度:按死者的最高学历的填写。文盲指不识字、半文盲指稍识字,中学含中专,大学含大专。

九、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按公历年、月、日填写。

十、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十一、死亡地点:按死亡证明书上的6种情况填写;来院已死的死亡地点应为家中、赴医院途中。

十二、生前工作单位:指就业所在或死前最后所在的、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

十三、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指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或其他情况的直系亲属或亲友。

十四、联系人住址或工作单位:指联系人常住地址、电话或所在工作单位。

 

第二篇: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1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规范疫情报告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单位疫情报告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单位疫情报告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为疫情报告责任人,负责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登记、核实、上报等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

2、疫情报告责任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制知识,切实增强传染病疫情报告意识,熟练掌握传染病诊断、 报告、隔离、消毒及疫情处理技术与程序。

3.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按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通知医疗机构疫情报告责任人。

4.报告病种;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禽流感、病毒性肝炎、麻疹、艾滋病、脊髓灰质炎、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

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副伤寒、流行性脑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疟疾、甲型H7N9禽流感。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副伤寒以外感染性腹泻等。

卫生部决定列入甲类管理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脊髓灰质炎。

5.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应2小时内以最快方式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规定要求报告。由预防科负责传染病的收集、审核、上报、订正和查重工作。

6.各门诊分别建立传染病登记本,肠道专桌开诊期间设立肠道门诊日志,对各类传染病予以详细登记,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住院处、临床科室要建立出入院登记簿,对本科室所有入院传染病病人,进行详细登记,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实验室建立阳性结果登记本,应根据化验结果进行登记,并及时将异常结果向开单医生反馈。

7.对报告病人诊断变更,病人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立即进行订正报告,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填写订正诊断时间,并注明原始报告病名,发现漏报传染病应及时补报。

8.传染病报卡要求认真填写,准确规范、字迹清楚,禁止涂改,内容完整并与门诊日志保持一致。要求14岁以下的儿童必须填写家长姓名及电话联系方式;民工要求填写所在工地;乙肝、丙肝、血吸虫病需要进行急慢性分类。

9. 疫情管理人员应每周、月、季、年定期开展传染病漏报、迟报检查,并将存在问题进行登记、汇总、定期检查结果,报主管院长,必要时通报全院。

10.本院任何人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如发现医生缓报、漏报、谎报、不报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1. 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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