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残疾人就业企业在劳动合同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问题没有及时制止

案例:对残疾人就业企业在劳动合同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问题没有及时制止

督察方法:抽取残疾人就业企业名单,选取即征即退的审批材料;对比CTAIS“综合业务审批岗”人员的残疾人就业审批台账,选取疑点企业;实地核查疑点纳税人员、工资、合同,计算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应退税额。

问题表现:XX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xx-20xx年在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存在两个问题。(1)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审批表中的安置残疾人人数与CTAIS安置残疾人人员台账的人数不符,税务机关缺少纳税人与就业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2)该企业在20xx年6-8月期间计算退税的残疾人员21人,纳税人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足一年,不符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条件。

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67号中“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xx?92 号》中“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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