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莆田市纪委 莆田市监察局关于办理实名举报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提高信访举报质量,鼓励群众反映真实情况,增强对党员干部监督的有效性,根据《中国共 产 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中国共 产 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实名举报,是指公民以自己真实姓名、单位(地址)和准确联系方式,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的行为。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受理。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内的实名举报,应优先受理、优先调查、优先反馈;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及时转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市纪委信访室在接到实名举报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告知举报人。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实名举报,按照《莆田市纪委、监察局处理信访举报工作制度(试行)》规定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实行多办少转。属市纪委监察局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原则上由本委职能室核查。属县区纪委监察局受理范围的,转县区纪委监察局直接办理,县区纪委监察局不得再下转,重要、复杂疑难实名举报件由市纪委监察局主办,县区纪委监察局协办。市纪委信访室负责对转办的实名举报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五条 实名举报件答复反馈工作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承办部门负责反馈。

1、反馈时限: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实名举报信访件后,一般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

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的理由;对举报问题已转为立案调查的,按照党政纪案件办案时限规定办理。承办人员在实名举报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2、反馈方式:信访反馈可采取回函、回访、电话等方式。对联名信举报和集体上访举报的,可召集信访代表(不超过3人)当面进行反馈。

3、反馈内容: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无论是否查实,都应如实反馈。反馈内容应当包括举报问题的调查结论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和处理意见等。

第六条 信访反馈应符合下列要求:

1、告知及时准确,用语礼貌规范,表述言简意赅,解答慎重明了,结论客观公正。

2、回函反馈应用普通信封,信封上不写复函单位名称;电话反馈应在承办人员的办公场所进行;口头反馈应在信访接待室或有关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且由两位以上承办人员参加。需要采用复函反馈的,书面材料由承办人员起草,报主管常委和分管副书记审核。

3、承办人员应认真填写《实名举报问题调查处理情况反馈表》,送举报人签字,并将反馈情况记录在案。如举报人对反馈结果不满意拒绝签字,但又提不出新的事实依据,承办人员应认真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并注明情况。如举报人提供新的线索,承办人员应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程序后进一步调查核实,调查结果要再次向举报人反馈。对已作过调查并反馈的信访问题,群众仍重复信访的,纪检监察机关不再重复反馈。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实名举报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1、实行回避制度。办理实名举报事项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2、遵守保密纪律。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特殊密件管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和不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实情况时,应做好保密工作,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尽量减少知情面。

3、严格反馈要求。不得将被举报人个人隐私和有关党组织研究决定过程向举报人反馈;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组织上尚未作出结论前,不得向举报人反馈;不得将调查取证中的证人证言等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维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对泄露举报人情况及举报内容的,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实名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检举失实的,不追究其责任;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由制造事端的,要依纪依法查处。

第十条 因举报不实及其他情况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依纪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并采取适当方式帮助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第十一条 实行实名举报奖励制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的,按照《莆田市纪委、监察局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规定》的规定,定案没收、追缴1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按总额的4%;10万元以上至50万的,按总额的3%;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总额的2.5%;100万元以上的按总额的2%,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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