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行政管理的现状和特征的调查报告

关于乡镇行政管理的现状和特征的调查报告

  乡镇是我国政府管理“五级结构”的最末端机构,承担着贯彻上级政策、管理乡镇农村、沟通城乡的重要职责。有道是“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足见乡镇管理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乡镇是我国行政体系的最基层一级,是政权的基石、改革的前沿、发展的重点、稳定的关键。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全面小康社会,难点在农村,重点在乡镇,工作着力点也在乡镇。乡镇管理工作的有效和水平,直接关系着一个县区、一个市的整体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

   乡镇管理是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乡镇组织依法管理乡镇范围内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其特点主要表现为管理主体的多元性、执行决策的直接操作性,组织运作的综合性,管理环境的中间性和管理对象的涉“农”性。乡镇管理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   乡镇设置现状

   统一设党委、政府、人大、人武部、纪检委(监察室)和团委、妇联。一般乡镇内设党政办,经济发展办、社会事务办、企业办、计生办等等,同时乡镇设置司法所、派出所、水管所、计生服务所、劳保所、国土所、财政所,和文化站、林业站、农业站等,这些就是传统的七所八站。站所一般3-5人。

二、   现行乡镇管理体制的特质弊端

   乡镇管理属于基层管理的范畴,具有:

㈠综合性

   乡镇管理的综合性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管理对象和内容却十分庞杂。每一个乡镇都设有党、政、武、企、群众团体等机构,领导着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等工作。第二,从管理方法的运用上看,乡镇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各项事业的发展,必须把各项工作加以综合,采取综合性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才能把各项工作推动起来,从而收到明显的效果。第三,从管理职能上看,由于乡镇工作的直接性和综合性的特点,综合协调和合作是非常必要。乡镇党、政、经个部门只有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和帮助,才能使乡镇管理朝着预期的目标发展,总而言之,综合性是乡镇管理的一个明显的特点。

㈡实践性

  乡镇处于我国政权系统的最基础的一级,乡镇管理处于广大农村第一线,承担着贯彻上级政策、管理乡镇农村、沟通城乡的重要职责,具体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使之具体化,把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乡镇管理必须具体、实际,因此,乡镇管理必须直接面对乡镇各个部门或行业,在生产和生活中德实际问题。乡镇管理必须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㈢群众性

  乡镇作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域单位,实质是乡镇管理机关代表人民群众管理乡镇各项事务。要以广大农民和城镇居民的愿望和要求为基本出发点,一切从群众出发,一切为了群众。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利益是一致的,管理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乡镇管理不但切实反映和维护农民和城镇居民的正当利益,同时也体现农民和城镇居民的愿望和要求。

  综上所述,在现行体制下,乡镇政权的运作和管理特征集中体现为:一是执行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政机关的指导和要求都要通过乡镇来贯彻执行,并具体落实到农民群众中区。二是综合性。乡镇全面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三是直接性。除村民自治组织外,它没有下属行政组织,基本上是直接同农民群众打交道。四是非完整性。不象县以上领导机关那样功能完备、机构齐全。

乡镇管理体制目前存在的问题:

㈠职能转换不到位。意识管理职能越位。管了许多本应有由市场、企业和中介组织管的事。二是服务功能错位。上级将名目繁多的指标分解下达给乡镇,并签订目标考核责任状,有些指标采取“一票否决制”,与乡镇主要负责人政绩“挂钩”。乡镇领导不得不将主要精力投放在落实各项指标上,没有足够精力为农民服务。三是社会职能缺位。尤其是免征农业税后,由于财力制约,大部分乡镇只能维持工作运转,无力承担公共设施建设,影响了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整体水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的职权为七项。但在实际工作中,目前乡镇承担的工作内容十分庞杂,可概括为八大类近50项,乡镇工作事无巨细,包罗万象、面广、量大、事杂,将有些应由社会承担的职能纳入乡镇管理范围,将有些应由农民做的事情由干部来做,成为“全能政府”、“无限责任政府”。越位、缺位、不到位的情况较严重,有些应该做的工作没有精力去做,而有些不该做的工作却疲于奔命。

㈡站所设置不合理。站所的设置大而全,而且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乡镇不论人口多少,规模大小,站所设置千篇一律。这种状况增加了财政开支,降低了工作效率。有的站所上划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管,又受乡镇属地管理,乡镇和部门之间缺乏有机配合与协作,形不成人才、资金、设施、技术的优势互补。同时还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的现象,即管理型的干部多,服务型的干部少;“万精油

式的干部多,掌握专业技能的干部少;生产型的干部多,经营性的干部少,制约着乡镇功能的有效发挥。

㈢人权事权脱节。突出表现为责权分离,管用脱节。设在乡镇的站所、中心,有的职称评定在县以上部门,年度考核却在乡镇。不少站所驻在乡镇,人财物却垂直管理,形成“能看见的管不住,管得着的看不见”。由于乡镇和站所主管部门权贵重叠交叉,乡镇贵大权小或有责无权,县直部门大贵小或有权无责。《宪法》规定,乡镇政府是我国最基层一级政权,但《行政处罚法》等法规没有赋予乡镇政府执行资格,疑似乡镇在法律规定方面职权残缺,存在着“责任大、权利小”和“任务多、要素少”的现象。如禁止农用车载客、安全生产、农村环保等,乡镇没有执法管理权,但工作还得干,只有“违法行政”。由于职能的弱化,工作手段和方式只能靠单一的教育和说服,而现在利益多元化的状况下这种手段是越来越不被认可,很多情况下是无效管理。在对经济发展的协调中,最常见的是作为企业发展征地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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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乡村中小学音乐教学现状和问题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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