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制定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华清荣益公司生产安全部及水源热泵工程项目部安全机构负责对本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第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负责人,专职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检查监督,并不得兼职其它工作。

第五条.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安全管理人员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措施是否合格,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第三章 准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确认

第六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示申请,包括人数、姓名、年龄、住址等,由水源热泵工程项目安全负责人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四章 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责任

第七条.施工单位责任

1、有限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措施和安全作业规程,并保证相关人员能随时知道措施和规程。

2、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准入作业者和监护人员及其职责。

3、有限空间外设置警示标识,告知有限空间的位置和所存在的危害。

4、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

5、作业前,对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危险因素进行识别、评估,以确定该有限空间是否可以准入并作业。

6、有效措施,防止未经允许的作业者进入有限空间。

7、合格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及报警仪器和监测仪器。

8、应急救援保障。

第八条.主管安全的领导对有限空间内的施工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严禁违章指挥。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条.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1、准入作业者、监护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及上岗资格。

2、有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程序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允许进入的条件后,允许进入有限空间。

3、有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不符合准入的情况时,制止人员进入。

4、作业完成后,应确定作业者及其所携带的设备和物品均已撤离。

5、对应急救援服务、呼叫方法的效果进行检查、验证。

6、对未经准入又试图进入或已进入有限空间的人员,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安全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负责有限空间内各种安全设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查监督作业人员有无违章作业行为;检查监督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是否持证进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工整改。

第十二条.有限空间监护人员责任

1、能警觉并判断准入者异常行为的能力,持证上岗。

2、掌握准入作业者的数量和身份。

3、在准入者作业期间,履行监测和保护责任,保证在有限空间内持续监护;适时与准入作业者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信息交流;在紧急情况时向准入作业者发出撤离警报。监护人员在履行监测和保护职责时,不能受到其它职责的干扰。

4、以下情况时,应命令准入作业者立即撤离有限空间,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①发现禁止作业的条件;

②发现准入者出现异常行为;

③出现威胁准入作业者安全和健康的险情;

④监护人员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职责时,也应通知准入者撤离。

5、经允许靠近或者试图进入有限空间者,应及时通知准入作业者和作业负责人。

第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准入者的责任

1、职业卫生培训,持证上岗。

2、施工单位审核进入批准的有限空间实施作业。

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4、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在准入的有限空间作业且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及时向监护人员报警或撤离有限空间:

①已经意识到身体出现危险症状和体征;

②监护人员和作业负责人下达了撤离命令;

③探测到必须撤离的情况或报警器发出撤离警报。

第五章 成立应急救援组织及设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三至五人应急救援,设一名组长,组长电话应在监护人员手中备案,服从监护人员的指挥。

第十五条.必须配备应急救援机动车一辆,及时将有限空间准入作业者发现险情救护后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第十六条.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前,在有限空间室外出入口处设置一部代有升降滑轮的三角架,遇有险情况不能行走的准入者及时救出。

第六章 施工单位自筹的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配备临时用电三级以下配电箱、电焊机、乙炔、氧气、轴流风机或大电风扇、报警仪器、检测仪器、脚手架及个人安全防护所有用品。

第七章 综合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消除或减少有限空间的职业病危害。以满足下列安全作业条件,配备监测、通风、个人防护用品设备。

1、有限空间室外出入口处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识《有限空间,无证禁止入内》。

2、有限空间作业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评价,用检测仪器,检测有限空间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必须低于CBZ2.1所规定的浓度要求。

3、空间内应设置通风条件,消除有害气体浓度的电风扇,并在准入有限

空间作业前30分钟应启动电风扇通风。

4、空间内及室外监护人、安全员、作业负责人必须每人配备一台对讲机,以保证在特殊情况下及时保持联系。

5、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每人配戴呼吸性防护用品,并保证供气式呼吸器面罩内保持正气压和良好状态。禁止使用工业气源。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使用的临时用电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JGJ46-20xx安全技术规范。特别注意的是有限空间内照明必须使用低压36伏照明用电。

第二十条.有限空间内管道吊装施工必须符合下列安全措施

1、有限空间内管道吊装所有作业人员及其它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颚带,并保证安全帽质量合格。

2、在有限空间内多人合运管道及其它设备,必须安排专人指挥,保证起、落、停、转动作一致。

3、从有限空间出入口吊运管材、设备;有限空间出入口内的下方严禁滞留人员,下方作业人员需要清理管材时,要与上方作业人员打招呼,做到上下呼应,保证安全。

4、使用手动葫芦吊装管道拉小链时,操作人员要站在手动葫芦垂直下方的侧面一米以外,斜拉斜拽,停用时将小链栓在大链上,并保证手动葫芦安全性能良好。

5、管道吊装必须一次性吊入支吊架内,管道在未进入支吊架内之前,中途不得停留较长时间。如遇特殊情况,管道吊袋不能一次进入支吊架内,中途停留时间较长,为了安全必须用绳索或8#双股铁丝从手动葫芦吊架孔内与管道进行连接牢固,做二次保险。

6、蹬高作业,除支搭符合规范要求的钢管脚手架外必须使用成型活动脚手架,使用活动脚手架的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符合上挂下用的要求,禁止使用人字梯蹬高作业。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所准备的报警器、检测仪、通风设备、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备,备齐后必须经项目部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得施工。

 

第二篇: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厂各部门的现场安全作业工作。

3职责

3.1本规定由安全领导小组制定。

3.2安全领导小组对厂各单位的现场安全作业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3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 4规定要求

4.1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方可上岗独立作业。学徒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安全作业证》不得独立作业,特殊情况需经过安全环保科认定许可,在老师的的监督指导下方可作业。

4.2凡属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入罐作业、带电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设备检修等作业都要依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并办理相应的安全操作票证。各类安全作业票证要有完整的签字审批手续,不准代签代填。

4.3动火作业

4.3.1在厂动火作业区(氢站、还原车间、碳化车间等)内动火必须到综合管理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3.2在固定动火区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证,但必须落实安全措施。

4.3.3在使用气焊时,乙炔瓶与氧气瓶要分开放,其距离不少于5m,距离明火不少于10m,在焊接前必须消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3.4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内要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

4.4登高作业

4.4.1首先要办理登高作业证,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必须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办理票证。

4.4.2年老体弱人员、视力差、患有头晕病者,不能登高作业。

4.4.3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等恶劣气侯,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要有足够的照明。

4.4.4登高作业前应检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能借用设备、建筑物、支架、管道、绳索、不坚固的水泥架等非登高设施,作为登高工具。

4.4.5在登高作业时要顾前思后,细心从事,穿戴轻便,不准带重物。

4.4.6登高作业时在没有取得上下联系好的情况下严禁向地面扔物,大件工具要拴牢,防止滑落,地面上的监护人应和登高者统一联络信号。 .5设备内作业

4.5.1设备内作业必须到分厂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4.5.2进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进行安全隔离(加

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合格。

4.5.3对于进入有害物质的储罐内作业,必须通风置换,并在进入前30分钟之内由化验室取样分析,分析合格,经安全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进入作业。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h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4.5.4在设备内作业时,应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确保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5.5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压应≤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应≤12V,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4.5.6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并与设备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

4.6在带电运转设备上进行作业时,必须采取停电、挂牌等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7在生产区内不准使用电炉子取暖。

4.8各种安全作业票证要保证完整无损,不得损坏、乱画。现场作业时必须由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4.9安全装置

4.9.1现场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各种防护设施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

4.9.2移动电动工具必须安装安全保护装置。

5处罚规定

5.1现场作业不按要求办理票证或票证内容不全的每处扣100元,

动火、三级以上高处作业未经安全环保科办理票证而进行作业的每处扣150元,各类票证不随身携带和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每处分别扣50元。安全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全就进行作业的,每项扣100元。

5.2私自使用电炉子取暖和移动电动工具未设保护装置、现场检修带电运行而未采取停电、挂牌等措施作业、生产使用电炉子未经安全环保科批准的每项(次)扣200元。

5.4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00元。

5.5上岗作业时未持《安全操作证》和《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每人次扣30元,在作业证上乱画、损坏、无照片每人次扣50元。

5.6特种作业人员未办理相应作业票证而擅自作业的,每人次扣100元。

5.7其他违反规定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每项(次)扣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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