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委发[20xx]47号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管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巡政发[20xx]47号

巡田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巡田乡迅速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

人排查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各相关部门:

6月x日下午5时57分,隆回县县城发生一起精神病人

持刀伤及14人的事件。为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

管控,有效预防和减少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各类案(事)件的发

生,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新综治办

[20xx]9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管控

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巡

田乡迅速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

们,请立即展开排查管控工作,组织落实。

二020xx年x月x日

主题词:精神病人 排查管控 方案 抄 送:县综治办 抄 发:各村民委会、各相关部门 巡田乡党政办公室 20xx年x月x日印发

《巡田乡迅速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管控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措施,扎实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切实摸清底数,掌握现实情况,为加强救治服务、落实管理措施、有效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有力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打下工作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摸清底数。以村、组为单位,对精神疾患人员进行普遍调查,做到逐人见面、逐人筛查,摸清底数。

(二)采集信息。全面采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详细信息和资料,上报乡派出所。派出所要根据排查结果,建立全乡重点精神病人信息档案。

(三)病情评估。切实掌握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现实情况,开展危险性评估,逐人制定救治、服务、管理措施,落实看护人员和责任。

三、组织领导

乡政府成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行动领导小组,由武装政法委员肖能强任组长,派出所所长杨友华任副组长,乡财政所、安监站、综治办、民政办等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监督、指导各项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乡综治办,各相关部门确定专人参加,强化检查指导,严格信息、数据保密制度,归口报送统计报表材料。确保整个排查行动有人抓、有人管,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四、职责分工

乡综治办:负责组织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和村重视、支持排查行动,落实排查管控工作措施,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同时收集本辖区各参与单位的相关数据和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综治办。

乡派出所:负责排查、收集、梳理本辖区精神病患者的相关信息,逐一列出名单。并据排查结果会同乡综治、民政等部门和各村对排查出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和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制定相应管控方案,落实管控责任。

乡民政办:负责收集、疏理所管理的精神疾病患者相关信息,逐一列出名单;对排查发现的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信息,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卫生机构;掌握需予以救助的贫困精神病人数量,对需要救治的人员及时进行救治。

乡财政所:负责按照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领导小组的要求全力做好此次排查行动的经费保障工作,确保经费落实到位,保障排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排查范围

(一)全面调查患有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等精神疾病的人员以及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的精神疾患人员。

(二)重点排查曾经肇事肇祸和可能肇事肇祸的重性精神病人,即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违犯《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病人;或患有上述重性精神疾病,且病情不稳定、流露暴力倾向,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高风险的精神病人。

六、工作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xx年x月x日至7月x日)。各村按照要求组织人员在辖区内开展排查摸底,全面疏理现有重

性精神病人名单和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名单,掌握本辖区有危害行为的重性精神病人底数,并将排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于7月x日前报乡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走访核实阶段(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派出所要根据乡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重性精神病人名单,逐一上门走访见面,落实可疑精神病人的诊断、司法鉴定工作。

(三)落实管控措施阶段(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组织派出所、民政、安监、政法等部门根据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危险性评估的结果进行会商,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或被评估为高风险等级、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逐人制定收治、管理措施;对出院的病人要组织相应村委会配合相关部门,完善管控措施,加强跟踪监测,督促监护人加强看护,避免因收治、看护不力造成安全隐患,引发现实危害。

(四)检查总结阶段(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前一阶段排查和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查漏补缺,上报工作总结。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迅速启动排查。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行动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预防和处臵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有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村、各相关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及时向镇排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和统计数据,确保排查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措施落实。排查行动涉及综治、公安、卫生、民政等多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扎实细致地开展排查,充分体现人性化服务和关爱,对排查行动不做公开宣传报道,避免刺激病人情绪,防止给病人家属带来不必要的心理压

力和负面影响。对排查出的精神病人,要做好诊断、治疗等服务工作,多做其家属解释工作,通过落实现行政策,帮助解决基本医疗和基本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争取理解和信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乡排查行动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排查行动的督促指导,将其纳入各村、各部门绩效考核。要将排查工作经常化,确保及时发现辖区内的重性精神病人,落实救治、服务措施。对因工作不深入、排查不细,未能排查出曾因肇事肇祸或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并引发杀人、伤害等恶性案件的,要严肃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

巡田乡人民政府 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保监发〔20xx〕6号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xx〕6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保障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确保赔案处理规范,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报案查勘管理,提高基础数据质量

(一)保险公司应切实完善接报案管理工作。保险公司应保持报案渠道畅通,规范分支机构转报案和非被保险人代报案流程,确保报案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业务系统。

(二)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农业保险现场查勘工作。保险公司应在接报案后及时组织查勘,并确保查勘科学高效,服务规范到位。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应根据灾害造成的损失范围组织整体性查勘,一次灾害造成的损失范围超过一个行政村的,原则上应查勘到行政村一级。

(三)保险公司应结合农业保险特性,建立科学的二次或多次定损制度。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够确认保险标的已经全损的,应及时开展后续定损工作;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应根据保险标的的生物特性,设立不同的观察期,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查勘定损。

二、提高定损规范程度,确保结果客观公正

(一)保险公司要准确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数量。保险公司应通过清点数量、实地丈量、查阅账目等方式,借助科学手段,准确核定损失数量。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等保险标的在生长期间内多次遭受保险事故并发生部分损失的,应综合考虑历次出险因素,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核定标的损失数量。

(二)保险公司要科学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抽样的方式测定损失程度。保险公司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机构应事先制定抽样定损的规则,对抽样方式、方法、组织程序等进行规范。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被保险人认可的抽样方式定损;如保险合同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会同有关农业技术部门,采用农业生产通行的其他方法进行科学测定。同一省内有多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可共同协商确定定损规则。

(三)保险公司要强化定损资料的管理。保险公司应如实记录清点损失数量、核定损失程度的方式方法、过程和结论,并保存相关的原始工作底稿。原始工作底稿应取得相关农业技术人员、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代表)的签字确认。对于由被保险人代表签字的,应当对被保险人代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告知其应负的对其他被保险人的宣传解释义务。

(四)保险公司要建立定损工作分级复核机制。保险公司应对分级复核设定合理的比例,确保复核的效果,以加强对定损工作的事中控制,确保定损科学合理。经复核后的原始定损结果是保险理赔的关键资料,不得修改、隐匿或非法销毁。

三、规范赔款业务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到户

(一)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准确进行赔款理算。保险公司应依据查勘定损结果和相关资料,准确进行赔款理算,严禁不按合同约定随意确定赔款金额。

(二)保险公司应实施集体投保理赔结果公示制度。对于集体投保业务,保险公司应缮制分户的理赔公示表,通过适当方式向集体投保的所有被保险人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保险公司应明示联系电话,及时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形成理赔分户清单,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三)保险公司应确保及时支付赔款。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采取集体投保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在取得经被保险人签字认可的分户理算清单后,在10日内支付赔款。

(四)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实现农业保险赔款“零现金转账直赔到户”。即通过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卡)或者“一卡通”财政补贴专户支付赔款,确保将保险赔款足额发放到被保险人手中。对于确需支付现金的,应经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批准,并就相关情况向当地保监局备案。以现金形式支付赔款的,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授权的代理人在赔款支付清单或赔款收据上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

(五)保险公司应建立预付赔款制度。对于损失金额高、社会影响大、保险责任已经明确,但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确定最终赔款金额的案件,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能够确定的损失和及时恢复生产的需要,预付部分赔款。

四、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管控水平

(一)保险公司应规范理赔全流程的权限管理。应切实加强立案管理,明确规定各级机构或人员的立案及立案注销审核权限;明确各级机构或人员的定损权限及核赔权限等。

(二)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的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为查勘定损而聘请专业机构、人员所发生的鉴定、公估、检验等费用,应规范列支,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

(三)保险公司应加强理赔案件档案管理。索赔单证、现场查勘报告、定损材料、事故证明、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理赔报告、赔款资金支付证明等应及时归档、统一装订、归口管理。

(四)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险公司应详细登记接诉及办理情况,并及时处理。对保险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转办的信访投诉案件,要及时作出书面回复。

(五)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客户回访制度。保险公司应对一定比例的被保险人实际收到赔款的情况进行回访,回访记录应妥善保管。

(六)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理赔的内部稽核制度。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农业保险理赔质量和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五、完善配套保障措施,提高理赔服务能力

(一)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保险公司应配置满足农业保险理赔服务需要的人员、设备、工具和经费资源,加强对理赔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并积极构建农业保险理赔外部专家网络。

(二)保险公司应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科技信息建设。保险公司应实现理赔全流程系统化管理,强化理赔数据与承保、再保、财务数据的对接,不断提高数据应用水平和统计分析水平;同时应着力提升理赔管理的技术含量,探索利用现代农业技术、信息技术、遥感测绘技术等科技成果及先进的结算手段,提高理赔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保险公司应建立大面积灾害的应急预案。保险公司应制定相关制度,对在大面积灾害发生时统筹调配人力物力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保险公司在理赔中,要积极与各级政府、农业部门、气象部门及有关科技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确保理赔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应根据农业生产规律和自然灾害特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业保险标的的防灾防损工作。

六、积极进行协调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一)各保监局要加强对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支持协调。在大面积灾害发生时,要指导辖区内的相关保险机构加强沟通,共同做好理赔工作。

(二)各保监局应加强农业保险理赔制度建设。各保监局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的特点,形成本地区的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制度。

(三)各保监局应加强对理赔工作质量的监督。在现场检查时,要将农业保险理赔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理赔案件的真实性、赔款支付情况、防灾防损费用使用情况和服务质量作为检查重点。要将随机回访被保险人作为农业保险理赔检查的必要环节。对检查发现的虚假赔案,截留、挪用农业保险理赔资金等问题,依法从重处罚;对发现的涉及其他组织的问题,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或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协调,及时总结经验,指导行业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理赔指引。

请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关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内控制度,并请各单位将理赔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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