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等有
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局以上单位:
根据省政府皖政[20xx]8号及省人事厅皖人办发[20xx]12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并将20xx年工改后工资工作有关问题的统一解答口径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机关:
1、机关公务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20xx年x月底在册且20xx年度考核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的公务员,到20xx年元月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20xx年元月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20xx年x月底在册且连续两年(20xx、20xx)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的机关工作人员,可从20xx年元月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机关工人晋升一档岗位工资)。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二、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正常晋升薪级工资:20xx年x月底在册且20xx年度考
核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可从20xx年元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原提高职务等级标准10%工资部分,可按原工改前津贴额暂予保留,从20xx年x月起执行。退休时原保留部分打折后暂予保留。
3、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出30%津贴部分退休时可打折后暂作保留,待国家出台绩效工资政策后按国家规定办理,从退休之月起执行。其中原单位津贴比例高出40%的,个人保留数额只能按40%津贴比例计算,打折后暂予保留。
三、注意事项:
1、各单位正在立案审查期间、处分期未满、考核不称职、不定等次、基本称职的人员本次均不得升级。
2、事业单位学历变动或职务变动增加薪级工资人员本次不能晋升。
3、事业单位岗位变动(普工工资或职员工资改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等)一般不影响薪级工资晋升。
4、20xx年元月及以后执行退休费人员符合晋升条件本次均可升级,并须重新报批退休费审批表(请附原退休费审批表)。
5、新参加工作人员从转正定级当年起计算考核年度,机关公务员两年职称以上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五年晋升一个级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考核合格的次年起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新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有工作经历的人员须等见习期(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后再按同类人员衡量是否升级 。
6、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20xx年x月以后退休的人员,高出30%津贴比例部分未纳入退休费基数的,请重新填写退休费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请附原退休费审批表)。 7、20xx年元月以后晋升职务或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变动请于此次正常晋升工资后另行报批。
8、本次升级所需表格及填表说明请登陆宁国人事人才网
(www.ngrcw.com)下载,并于规定的时间之前报批。
特此通知
20xx年x月x日
附:《20xx年工改后工资工作有关问题的统一解答口径》
20xx年工改后工资工作有关问题的统一解答口径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统一解答口径》及省人事厅皖人办发[20xx]123号《关于我省20xx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工资工作中有关问题统一解答如下:
1、原有工作经历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套改年限如何计算
从非机关事业单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能同时出具经人事或劳动部门鉴证的聘用合同、工资发放表和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证明的,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可计算为套改年限。若原单位工作年限与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不一致,套改年限从两项一致的年限计算。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聘用,档案在人才中心管理的人员,能同时出具人事代理合同、代理期间档案工资表、原单位工资发放表的方可计算套改年限。
2、已达到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的,如何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已达到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的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按规定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时,公务员与机关工人相应顺延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最高薪级与下一个薪级的差额加薪级工资。
3、关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原提高职务等级标准10%工资部分处理问题
按劳人薪[1988]2号、人薪发[1994]8号文件,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原提高职务等级标准10%工资部分,20xx年x月x日工改后暂予保留。退休时原保留部分打折后暂予保留。
4、关于事业单位原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处理问题
对19xx年事业单位工改中农、林、水、气象、环保、技术监督、文物、图书、档案及特殊医院等,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长期在远离城镇条件艰苦的生产一线特殊岗位工作的,其按国家规定提高津贴比例8-15%的数额,退休时按个人原保留的数额打折后暂作保留,待国家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按国家规定办理。
5、关于事业单位保留高出30%津贴比例数额的人员,在岗位变动、工作调动、退休时保留津贴处理问题
①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岗位发生变动的,其原保留津贴数额不变。
②在不同津贴比例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调动,其原保留津贴数额按以下办法办理:调出和调入单位都有保留津贴的,其保留的津贴数额按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调出单位有保留津贴,而调入单位没有保留津贴的,或者调出单位没有保留津贴,而调入单位有保留津贴的,调动人员(含新参加工作人员)调入后均不享受保留的津贴待遇。
③上述有保留津贴数额人员退休时,按其个人保留的数额,打折后暂作保留,其中原单位津贴比例高出40%的,个人保留数额只能按40%津贴比例计算,打折后暂予保留。
以上保留津贴待国家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后,按国家规定办理。
6、哪些人员可执行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政策
执行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人薪[1988]2号)执行。具体包括: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专职教师;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的教师。
7、关于工改后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处理问题
20xx年x月x日工改后,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仍按皖人发[1997]83号文件执行,即:公务员按职务、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按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普通工人按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绩效工资未出台前暂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作为计发病事假工资基数。
8、工龄政策
根据皖人发[20xx]49号文件规定,经组织招募从事“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正式参加工作后,其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服务期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xx-07-18
黑人社发〔20xx〕27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
19xx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原省人事厅下发了《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二、其他有关政策
(一)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
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2、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3、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二)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四)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
三、相关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病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二)实施绩效工资、休寒暑假及季节性生产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各单位制定的考核分配办法执行。
(三)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休假制度,严格请销假手续,及时到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办理病假工资待遇审批。对未按规定办理病假工资手续的,将视情况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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