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金秀与上诉人洛宁县市政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
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洛民终字第1728号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秀,女。
委托代理人:邢小迁,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宁县市政管理局。住所地:洛宁县永宁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宝太,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胜春,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周金秀因与上诉人洛宁县市政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洛宁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18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金秀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小迁,上诉人洛宁县市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胜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宁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189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姬秋萍
审 判 员 李晓静
代审判员 王 睿
二O一?年x月x日
书 记 员 李军霞
上诉人许有福与被上诉人衡山县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衡中法民三终字第47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有福,男。
委托代理人陈忠荣,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山县邮政局。
负责人肖永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东满,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有福因与被上诉人衡山县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衡山县人民法院(20xx)山法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有福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忠荣,被上诉人衡山县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刘东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xx年x月,原告许有福通过招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原衡山县邮电局)。19xx年x月x日,原告许有福成为被告单位正式全民制合同工,负责坪塘、石塘铺区域的邮政投递业务。19xx年x月x日,许有福在衡山县城关镇地段投递时,被汽车撞伤,导致劳动能力丧失30%。19xx年x月x日,许有福以受车祸造成多种疾病,不适合现有工作为由,要求被告单位领导调换工作。19xx年x月x日,衡山县邮政局以许有福在工作过程中短少汇兑资金,擅自出租公房并收取房屋租金,连续旷工三天,造成邮件严重积压等事实为由,以山邮(1998)局字第41号《关于对许有福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给予许有福开除留用一年的行政处分。由于许有福在留用察看期间继续犯错误,故对其经手的邮政储蓄,汇兑款邮政营业款进行了移交。许有福对自己所犯错误写出书面检讨。19xx年x月
3日,衡山县邮政局对许有福在开除留用一年期间继续犯错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许有福作出拟开除处理意见。
19xx年x月x日,衡山县清理整顿农村“三会一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原告下发《停职停工限期还款通知书》,责令其在同年x月x日前还清欠款,否则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公职。许有福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欠款。19xx年x月x日,衡山县邮政局向许有福下发《停工停职还款紧急通知》,限其在6月x日之前归还欠款,但许有福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欠款,同年x月x日按下岗待业处理,继续还款。
19xx年x月x日,衡山县邮政局以许有福连续旷工,造成邮件积压,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汇兑款存入储金会,导致9750元汇兑周转至今无法取出及挪用汇兑款6800元,造成18户汇兑款无法兑付等为由,根据山清整办(1999)9号文件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分别召开局务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决定给予许有福开除公职的处分。同年x月中旬被告派人将山邮(1999)局字第54号《关于开除许有福公职的决定》给原告,原告拒绝签字。原告许有福被被告开除后至今从未到被告单位上班和领取工资、生活费,从未找过被告单位领导,也未向其他行政职能部门主张权利。
20xx年x月x日,原告许有福向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衡山县邮政局恢复其公职,补发其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xx年x月x日,该会以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已超过时效,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原告许有福不服,于20xx年x月x日诉诸法院。
原审认为,原告许有福19xx年x月x日被被告衡山县邮政局开除,从未到被告单位上班,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发放工资及其他福利,原告就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即应及时行使权利,但原告并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也未向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主张权利,既无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原告认为20xx年x月x日
才知道权利被侵害,没有超过仲裁时效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19xx年x月x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仲裁申请期限为60日。20xx年x月x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本案原告不仅丧失了仲裁救济程序权利,同时也丧失了审判救济的程序权利。故原告要求判决被告19xx年x月x日对其作出的开除决定无效,并判令被告恢复其公职及补发自19xx年x月至今的工资167 960元、补缴各项社会保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衡山县邮政局以该案超过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许有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许有福负担。
许有福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开除公职决定的时间为20xx年x月x日,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为20xx年x月x日,未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原审认定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衡山县邮政局答辩称,上诉人许有福自19xx年x月x日被开除公职,期间与被上诉人单位无任何关系和联系。早己丧失了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有福自19xx年x月x日被开除公职至20xx年x月x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间长达xx年。期间与被上诉人单位无任何工资、福利及社保等一切关系,应当知道双方的劳动关系己经终止。且其本人也从未就此事向任何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即不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形。故原审认定本案己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上诉称其至20xx年x月才知道被开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
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芳 仪
审 判 员 罗 源
审 判 员 阳 玲 玲
二020xx年x月x日
代理书记员 龙 娟
校对责任人:阳玲玲 打印责任人:龙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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