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传递的相关规定

XX公司生产信息传递的相关规定

一、目的

为使生产信息快速、有效地传递,保证生产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二、原则

准确、及时,实事求是。

三、生产信息分类

生产信息可分为:一般信息、紧急信息、特急信息。

一般信息:是指正常的生产信息。

紧急信息:是指将要威胁正常生产或需立即贯彻执行的信息。 特急信息:是指已影响正常生产,发生的技安、环保事故,突发性的

火情、停电、停水、停风以及自然灾害等信息

四、信息传递程序

生产计划科计划室是生产系统信息传递中心,负责收集和传递信息,各单位均有义务按规定将信息反馈到生产科计划室。除特殊情况外信息发出单位应本着逐级汇报的原则传递信息,并由主管部长、分公司主管经理传递到生产副总经理。

1、一般信息由各车间工长或主任助理传递到生产计划科调度室,调度室根据重要程度逐级汇报

2、紧急信息由各车间工长、主任助理或主任传递到生产计划科调度室,调度室根据情况报告给生产计划科计划室主管计划员。

3、特急信息由各车间主任助理(或主任)将信息立即向生产物流部生产

计划科调度室,调度室即刻逐级报告到科长、部长直至生产副总经理

五、信息汇报制度

为了便于及时掌握各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各分公司、各部、各车间要建立逐级汇报制度。

1. 各车间的值班工长(或工长或主任助理)应将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制造部生产现场科(或各分公司制造工程科)当班调度员报告。

2. 各部门应将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解决情况向生产物流部汇报。

3. 生产物流部应将公司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向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汇报。汇报(报告)可采取口头、电话、短信和书面四种形式,汇报必须做到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4. 书面汇报要经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

5. 采取口头、短信或电话方式汇报时,汇报人员必须做好汇报纪录(包括汇报事项、报知人员、汇报时间、地点等信息),书面汇报材料要留底备查。

六、生产信息分类管理规定

(一)生产信息

1.生产计划科组织或协助其它部门临时安排相关单位生产时,应事先向生产物流部部长汇报,生产物流部部长应酌情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在生产组织完成后,生产计划科应向生产物流部部长汇报结果,生产物流部部长应酌情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2.车厂出现在线故障,需要厂内相关单位到车厂现场排故的,生产计

划科需立即向生产物流部部长及生产副总经理汇报,并组织进行排故;在完成排故后将结果向生产物流部部长、生产副总经理逐级汇报。

3.生产计划科在组织发动机(含变速器)返修、改型等工作前、后必须在公司交班会上通报情况,如遇突发性紧急安排返修、改型等工作,必须立即向生产物流部部长、生产副总经理汇报。

4.XX车间及XX车间车间当日装机未完或需延长装机时间时,应及时通知生产计划科调度室调度员。生产计划科调度员对于延时的向生产部各级领导以及生产副总经理汇报。

5.生产计划科对装试车间更改单双班次的情况,必须在请示生产副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改。

6.由于部分原因影响装试车间装机,并且车间或所在部门、分公司难以协调的情况,应及时向生产副总经理汇报,并由生产副总组织公司层面开会进行协调。如影响车厂装机则应由生产计划科及时通知公司销售部,由销售部与车厂协调。

7.各生产单位当日产出没有按照生产计划科所下品种、数量完成的必须在调度报表上说明原因,内部报告到主管生产的部长(分子公司副总经理),外部报告到生产计划科主管计划员,生产科主管计划员汇报到生产科科长。低于当日计划50%或连续2日没有完成计划的生产计划科科长汇报到生产部部长及生产副总经理。

8.生产计划科调度室每天需将当日销售情况、厂内发动机库存情况以短信形式向生产科科长、生产物流部部长、生产副总经理报告。

(二)技安信息

1.各单位在发生严重人身伤害的重大技安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3分钟内,通报到技安科和生产计划科调度室,由技安科在最短时间内逐级通知生产物流部部长、生产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2.各单位在发生有轻微人身伤害技安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10分钟内,通知技安科,由技安科逐级通知生产物流部部长、生产副总经理。对于事故未遂或未构成伤害的可以在处理结束后报告技安科。

3.技安科对股份公司各单位发生的技安事故应及时在公司交班会上通报。

4.技安科组织联合检查、夜查、重大安全防范举措应事先向生产副总经理请示,并在工作结束后向生产副总经理汇报结果。

(三)质量信息

1.毛坯、组合件影响机加车间生产的,如未造成生产线停线,车间应做好记录,在每月x日前上报生产计划科;如造成生产线停线,生产现场科(或制造工程科)必须在30分钟内报生产计划科调度室。

2. 装试车间外购件出现质量问题需进行切换厂家时,质保部应与生产计划科进行沟通后组织进行,生产计划科将此情况酌情向相关领导汇报。

3.生产线上出现批不合格品影响产出的,车间必须在当天上报生产计划科,生产科根据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设备信息

1.各车间关键设备、进口设备(独生子设备)出现故障,超过2小时尚未修复的;其它设备出现故障,超过4小时尚未修复的,必须将情况汇报生产计划科调度,当班调度负责按照程序传递信息。对于设备故障直接

影响班产的情况,各车间(工长、主任助理、主任)必须立即通过以上途径汇报到生产科调度室,调度室及时将情况逐级汇报。

2.车间关键设备故障时间超过30分钟,普通设备故障超过1小时的,各生产工段工长须及时将情况通报给生产计划科主管计划员,以便提前制定整改计划。

3.如装试车间设备出现故障,造成生产线停线的,超过3分钟的,要立即通知生产计划科调度室;生产科调度室根据停线时间逐级汇报到相关领导,停线5分钟必须报告到部长,停线10分钟必须报告到生产副总经理。

(五)毛坯、组合件、材料等供应信息

毛坯、组合件或材料等供应不足,影响车间生产的,毛坯、组合件和材料供应部门必须提前3天向生产计划科报警。

(六)工具、工装信息

1.进口或关键刀具异常消耗时,造成生产无法正常继续的,必须及时报给机具供应科和生产计划科调度室,调度室向主管科长、部长汇报。机具供应科逐级向相关领导汇报,直至生产副总经理。

2.专用工装供应不足时,机具供应科必须及时上报生产计划科。变速器公司由设备科向机具供应科报警。

(七)其它方面

1.发生聚众闹事、人为破坏生产等重大的生产事故,车间必须在事件发生后3分钟内上报生产计划科调度室、技安科、生产部部长、生产副总经理。

2.车间出现水、风、电、气供应不足或突然停水、停风、停电等严重

影响生产的情况时,生产现场科(和各分公司)调度必须立即通知生产计划科调度室,生产计划科调度员在5分钟内通知主管科长、部长、生产副总经理。

七、考核:

⑴、对于传递信息延误的,给予责任者100元罚款。

⑵、对于故意隐瞒信息不报的,视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责任者200~1000元罚款。

八、本规定从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

九、本规定解释权归生产物流部。

 

第二篇:关于盘点工作的相关规定

关于盘点工作的相关规定

各门店:

为了确保各门店库存盘点的准确性,使盘点事务有章可循,并加强门店管理责任,以达到有效管理门店库存的目的,特对盘点工作规定如下:

一、 陈列规定

1. 盘点前必须认真排查商品陈列,保证货架上的商品必须是一品一

位,商品陈列中不允许有掺杂商品存在。

2. 如果两个不好区分的商品陈列在一起,中间必须放一个明显不同

的商品区分开或其他分式明显摆开。

3. 盘点前安排负责区域内店员必须确保商品与标签一致。

4. 盘点前必须清理小仓库或卖场死角商品,店内不允许出现任何死

角存在及乱堆乱放。小仓库的商品必须按照盘点陈列要求上架(下柜、近效期等商品除外),如果数量过多货架无法摆放的商品,必须进行封箱。

5. 盘点期间必须将商品陈列整齐,商品不掺杂,货标相符。

6. 卖场内不允许出现任何内部员工买单商品存于店内。如果盘点期

间发现存在此类商品存在,按照店内经营商品盘点计算。

7. 盘点前如已买单顾客未取走的商品应上报,由盘点人安排指定的

位置存放。

8. 盘点存在退回已出库商品列表上报盘点人核查并存放在指定位

置,不作为门店商品进行盘点。

9. 盘点存在店间调拔已出库商品列表上报盘点人核查并存放在指定

位置,不作为门店商品进行盘点。

10. 贴有赠品标志或公司活动赠品必须统一区域摆放,并以列表形

式将商品明细和数量交于盘点人。

11. 盘点前排查商品是否有破损情况,如果存在必须在盘点前进行

退货流程操作,如果盘点进行期间发现破损商品按照实物计算于盘点数量当中。

12. 盘点前如有商品库存实物数量过大(商品陈列堆加接近或达到

上层货架)进行打包登记。

13. 瓶装及难点的小商品如保济丸、创可贴、早早孕试条等必须用

小盒子打包或捆绑打包,并注明名称、数量。

14.

15. 盘点的店长或助理必须亲自核对所有封箱和捆绑的商品。 当被打包完成的商品不够销售时,可以拆开打包,拆包后继续

打包再重贴数量。

16. 装箱箱面贴标内容:箱号、装箱品种明细内容、数量(见盘点

表)。

17. 盘点前安排全体店员划分好盘点区域。

二、 点货规定

1. 盘点前必须认真指导店员填写盘点表格并在表格下方签名,再相

互交叉核对。

2. 点货操作顺序,按货架的S型顺序进行货架点货,如货架5层,

以最上面第1层从左自右,第2层从右自左,第3层从左自右的顺序进行,以此类推。

3. 点货人员数字书写要求工整。(如2不能写得跟3差不多,1或7

相混)。

4. 在点货时必须认真核查货物与标签是否相符合,是否存在掺杂商

品以及一品多位的陈列。

5. 点货时对库存封箱的商品必须在盘点表格的商品名称前做“*”号

标识。

6. 点货人员不得漏点商品,如果有盘点表格中未登记的商品必须及

时在表格最后一栏中添加上。

办公室 20xx/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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