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xx年x月x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xx年x月x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xx年x月x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xx年x月x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是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而制定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把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教育、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在报批前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听取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

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在规划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拆除。

第八条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做好安置工作。

第九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

置小学、幼儿园,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区还应按标准规划配置中学。分散开发建设的住宅,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

有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控制性详规图纸,经

审定后送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

第十条 规划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的标准及其用地面积,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一)每千人口中按80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其用地面积分别

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5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8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17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7000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中按80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其用地面积分别

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7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800平方米,

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36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700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中按4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其用地面

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27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37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4700平方米。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

到上述规定。

规划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还应规划教职工住宅用地。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正门200米半径的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

室、桌球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两侧各2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正门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集贸市场、摆设摊担;周边不得从事有噪声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产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倚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围墙上打洞、安窗、开门。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套相应规模的中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

6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82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1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700平方米;

(二)配套相应规模的小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

29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4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5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200平方米;

(三)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其建筑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200

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25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3200平方米。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

到上述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四)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六条 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竣工资料应同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出租、转让,不得擅自将教学用房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擅自改变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照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建设配套小学、幼儿园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违法建设部分造价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侵占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由土地管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第二篇: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8月x日起实施

CSCR-20xx-010017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xx〕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x月x日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我市城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公园、广场等市政公用工程(以下称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国防通讯等)等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沟)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称地下管线)。

二、本办法适用于芙蓉区、岳麓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内与道路同步建设和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

三、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水务、公安、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园林、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和使用、建设单位(以下称管线权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专业管线的管理。

五、项目前期管理

(一)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编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各管线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并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参与专项规划的审查。

(二)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根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市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市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各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和权属单位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包括与道路建设同步新建和升级改造、同步实施入地和迁移项目、既有道路占路挖掘建设项目),并在市城市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后30天内下发。

六、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程序

(一)工程立项。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根据市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市城市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按程序一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批复。

单独建设的政府投资地下管线工程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批复。

单独建设的社会投资地下管线工程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

(二)工程可研。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建设范围内现有地下管线情况进行摸底和调查,并提出地下管线建设要求。道路工程可研编制单位在编制可研报告中应含地下管线建设内容,市发展改革部门在下达城市道路的可研批复时应包含地下管线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

除排水、照明管线和交通信号外,其他地下管线只审查管线敷设路由和管沟、管孔的土建工程以及管线迁改工程内容(下同),费用在投资估算中单列。

单独建设的政府投资地下管线工程由管线权属单位按程序办理可研批复。

(三)综合规划设计。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可研审查阶段应组织对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进行审查,并划定地下管线规划调查红线,以作为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可研批复的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职能部门作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并联审查部门对规划调查红线予以签章认可。

(四)综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城市道路工程(或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同步进行地下管线综合初步设计和地下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

管线权属单位应依据批准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完成地下管线各专业设计,经管线行业管理部门认可后,交城市道路设计单位汇总形成地下管线综合初步设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地下管线综合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并下达初步设计批复。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依据规范对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应含地下管线综合设计的施工图审查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建设单位审查意见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五)规划报建。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政府投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规划报建。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社会投资地下管线工程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规划报建,也可委托道路建设单位进行规划报建。

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规划报建。

符合规定并经管线行业管理部门认可后,由管线权属单位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规划放线,经市城乡规划部门核准规划定位后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招标投标。

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谁投资、谁招标;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实行招投标。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政府投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依法实行招投标。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社会投资地下管线工程由管线权属单位依法实行招投标。

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管线权属单位依法实行招投标。

(七)施工报建。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政府投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施工报建。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社会投资地下管线工程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施工报建,也可委托道路建设单位进行施工报建。

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施工报建。

符合规定并经管线行业管理部门认可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地下管线土建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管手续并下发施工许可证。

(八)施工组织。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指导道路及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制定科学的施工组织方案,确保道路与地下管线建设同步施工。道路建设单位要求各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同步建设协议和既有管线保护协议,各管线权属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组织。

(九)施工监管。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按同步建设协议要求统筹、协调道路与地下管线参建各方关系,并对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文明施工负总监督管理责任。

道路监理单位按同步建设协议要求对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文明施工负总监理责任。

道路施工单位按同步建设协议要求对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文明施工负具体施工责任。

管线权属单位对本专业地下管线施工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文明施工负总监督管理责任,地下管线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本专业地下管线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文明施工负具体责任,对土建工程的施工管理应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协调。

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其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分别按其职责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文明施工负具体责任。

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部门依据职能对道路及地下管线土建工程的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十)规划验收。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经道路建设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共同确认后,由管线权属单位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并提交测绘成果。测绘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进度的要求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权属单位应依据竣工测量成果和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认可证,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未经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规划验收。

(十一)竣工验收。

经规划验收后,管线权属单位依程序组织地下管线工程各方建设主体进行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管线权属单位向道路建设单位进行交接,经道路建设单位认可后,由道路建设各主体单位开展后续建设工作并对道路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管线权属单位按照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十二)竣工验收备案。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进行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核验道路建设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确认意见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认可证等文件。

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管线权属单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程序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十三)档案移交。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管线权属单位按程序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完整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符合要求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发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七、既有道路地下管线占路挖掘

(一)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报建。

各管线权属单位需在既有道路上占路挖掘埋设地下管线时,应对周边影响范围内管线情况进行勘测和调查核实,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按程序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

未列入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地下管线工程,市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若确需建设的,经管线行业管理部门认可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地下管线工程占路挖掘审批。

管线权属单位按程序报区城管执法和公安交警部门分别完成地下管线占路挖掘以及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审批,并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提交地下管线规划许可、施工图、施工组织方案、管线保护措施、管线保护协议等相关资料。区城管执法部门在完成审批工作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抄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施工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占路挖掘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对施工过程中相关建设主体履职行为进行监管,具体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管由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权属单位负责。

(四)竣工验收。

地下管线覆土前,由管线权属单位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提交测绘成果,并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经规划验收后,管线权属单位组织各方建设主体进行竣工验收,按程序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完整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符合要求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发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区城管执法部门根据竣工验收资料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对占路挖掘审批工程进行最终复勘。

八、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在对周边影响范围内管线情况进行勘测和调查核实后,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做好记录,同时通知区城管执法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并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七条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九、地下管线工程的勘测费、设计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工程监理、竣工测量等费用,由道路建设单位或管线权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列入工程造价。

十、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审批时限要求,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行政审批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及推诿责任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线权属单位违反本通知,由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十一、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行政区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可参照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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