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的实务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提高新执业专利代理人的整体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受聘于专利代理机构,首次申请领取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务实习,是指按照《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指南》的要求,在专利代理人实习导师的指导下,实习人员通过直接参与专利代理实践的方式,培养职业道德素养和实际事务处理能力,学习专利代理工作技能,为正式执业打下基础的过程。

第三条通过实务实习活动,实习人员应当掌握专利代理业务的基本程序、执业规则和基本业务技能,初步具备执业能力。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务实习,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专利代理机构负责安排并监督执行。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专利代理人担任实习导师,结合具体专利代理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专利代理人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务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专利代理人实习导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具有五年的执业经历并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执业经

历不足五年的,需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批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六条专利代理人实习导师应当按照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颁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以及《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指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专利代理服务指导标准》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体指导实习人员遵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指导实习人员掌握专利代理人业务的基本技能、办事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流程。

每位专利代理人实习导师同时期指导的实习人员应当在五名以内。

第七条实习人员在专利代理人实习导师的指导下至少参与10 件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的实习,实习内容涉及:掌握专利申请办理流程;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参与专利代理业务案卷的整理与归档;参与代理复审和无效案件;参与会晤或出庭活动等。

第八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实习人员实习的,在实习期开始时应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申请备案。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需要变换实习导师的,应由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另行指派实习导师并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备案。

第九条实习人员在所实习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实习期自备案之日起算,实习人员在同一专利代理机构连续实习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离职的,该专利代理机构应在其离职后一个月内撤回实习备案,该人员在该机构的连续实习期终止。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期自新接收该人员实习的实习单位申请备案时重新计算并且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实习期满后,实习人员应提交实习总结,并由专利代理人实习导师根据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并签名。

实习总结及导师评价经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审查同意并签章,报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审核通过后,备案并公布。首次审核未通过的,延长实习期三个月。再次审核仍未通过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作出实习不合格决定。该实习人员需重新实习,其实习期重新计算并且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上报实习人员的实习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核实,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有权作出该实习人员实习不合格决定,并将该实习导师与专利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二О一О年x月x日

 

第二篇: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士工作站系政府推动,以企事业单位创新需求为导向,以院士及其团队为核心,以省内研发机构为依托,联合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旨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创新人才队伍,为增强企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能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二条 为规范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加强院地合作,引导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聚集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并建立长效科技合作机制,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河南省科技厅是全省管理科技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河南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院士工作办公室)是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负责我省院士的遴选与培养、联络与服务的工作机构。开展院地科技合作是省科技厅和省院士工作办公室的共同职责。

第四条 河南省科技厅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在政 — 1 —

策、项目、资金、人才、创新平台等方面对院士工作站给予支持。

省院士工作办公室负责制订全省院士工作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具体负责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的设立、管理、协调和服务;负责对省院士工作站进行评估、审核、登记和认定;负责对省院士工作站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 根据本单位或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与本地研发人员开展联合研究,研究重大理论、方法,研发重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品牌;

(二) 开展产业发展及学科发展战略咨询;

(三) 引进院士及其团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共同进行转化和产业化;

(四) 与院士及其团队联合培养科技创新型人才;

(五) 与院士及其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六条 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申请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申请单位若属企业,其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 — 2 —

到3%以上;

(二) 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的研发团队;

(三) 与相关领域1名(含1名)以上院士及其团队签有合作协议共同开展技术创新或产业化研发活动,并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基础,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项目或成果转化任务;

(四) 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支撑条件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由申请单位认真填写《河南省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院士工作办公室。省院士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核、评估,符合要求的批准设立并授牌,同时报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备案。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以设站单位或学科方向命名,称为河南省××××(单位名称)院士工作站或河南省××××(学科方向名称)院士工作站。

第九条 省级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省级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省民营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农业科技园区,建有省级或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和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的单位,可优先设立院士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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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设站单位应制订本单位院士工作站工作目标及管理制度,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落实专门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其配备科研助手。主管部门也应在人、财、物等方面加大对院士工作站的支持。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凡涉及知识产权和技术保密问题,双方应当签订专门协议或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自愿申报,常年受理,定期认定,年度考核。管理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院士工作办公室,可予以重新认定。管理期间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工作站给予表彰或奖励;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院士工作站的绩效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设站单位每年年底要进行全面工作总结报省院士工作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河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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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科技 院士 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xx年x月x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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