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抢劫罪辩护词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

依照我们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们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张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张某某,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第一被告张某某与朱某某,两个风华正茂的青少年,都是20刚出头,本应在大学或高中的教室里或在社会上锤炼自己的一技之长,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家长一样,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他们的终身命运。因此,依照我国刑法有关严格规定审理本案,同时依法考虑到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既是对其必要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挽救。可以说,被告人张某某在这起案件中,始终是受到朱某某的诱导和教唆才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的,希望法庭能在综观案情,查明事实,对张某某予以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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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抢劫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指派律师XXX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不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有抢劫罪证据不足。

第一、在20xx年2月23日公诉机关认定的第一次抢劫中,被告人陈某是在接到第一被告人吕某的电话之后,才将被害人接上车的,并且陈某在电话中得知是有客人要送,因为有生意才会答应吕某送客人,本案中第三被告人陶某与陈某也是不认识的,陈某在得知要送客人时是不知道有陶某的,陶某是跟着吕某一起上的车,可见被告人陈某在接送客人时并没有抢劫的故意。其次,在送客人过程中,从送客的地点到大巴车的联系,再到收钱的过程,被告人陈某都没有参与其中,其唯一的职责就是开车。同时被告人作为司机这一身份也说明了其本身是无法在行动上参与抢劫的过程。

本案中现有的唯一能够证明被告人陈某参与抢劫的证据就是被告人陶某的供词以及被告人吕某当庭所供述的一些事实,其中陶某关于被告人陈某言语威胁的被害人供词明显存在矛盾,其在20xx年3月5日0点49分的第一询问笔录中称,被害人在掏出200元给了吕某之后,陈某还很大声的说“不够的”,到了3月5日下午3点04分的笔录中其又变成了吕某在向被害人所要200元,被害人不肯,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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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蔡XX抢劫罪辩护词

蔡某某不构成抢劫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蔡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庭前我认真调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XX抢劫罪的定性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本罪,主观上应看犯罪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应看其是否在此主观故意支配下为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的人身强制方法。被告人蔡XX的行为并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不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的一致性。理由如下: 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

被告人在本案中自始至终没有劫取被害人财物并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在公安机关的数次讯问笔录中,被告人一直都在坚持一个说法,那就是他的朋友秦XX的左手拇指被划破了,这点在秦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能够反映出来。证据卷第30页秦XX的讯问笔录第11行中秦XX对案发过程的供述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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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

依照我们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湛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和山东方遒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湛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被告湛某一贯遵纪守法,刚刚结婚,妻子刚刚流产,父母多病,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家长一样,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家庭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他们的终身命运。因此,依照我国刑法有关严格规定审理本案,同时依法考虑到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既是对其必要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挽救。可以说,被告人湛某在这起案件中,始终是因工作问题心情郁闷才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的,希望法庭能在综观案情,查明事实,对湛某予以宽大处理。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湛某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湛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湛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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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抢劫罪辩护词(黄勇案)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辩护词

一、黄勇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罪行,依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黄勇的行为纵然不被认定为“自首”,但是黄勇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之行为,同时,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他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全部积极地供述其所知的同案犯的全部罪行。依前述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对黄勇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黄勇到案后,积极主动的交待了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同时提供两个同案犯的姓名、特征、住址等线索,还曾带公安人员到他们住所查找。依规定可以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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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抢劫罪变更为盗窃罪辩护词

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周某某的亲属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陈默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庭审,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为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结合被告人周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中被告人等人没有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行为。被告人既没有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其行为也不符合抢劫罪胁迫的要件。这一点可以从被害人20xx年6月7日的询问笔录中得到证实。如“他们是骗的让我输密码了”、“又想他们光知道密码,卡在我手里,里面的钱应该安全着了,所以就告诉他们密码了”。也就是说,并没有当场就能发生的暴力胁迫。同时,被害人交出银行卡的密码也并非出于心理强制,在被害人看来,被告人等人的行为具有欺骗的性质。

2、报案材料中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胁迫的目的不是劫取财物而是让被害人查询银行卡密码。这一点同样也可以从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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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辩护词——抢劫罪罪轻辩护

辩 护 词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郑xx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郑xx(以下简称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本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相关案卷。本律师现结合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中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19xx年1月16日出生,在20xx年8月29日晚抢劫作案时,年仅16岁,系未成年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3款之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的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于20xx年9月8日主动向美里湖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本案的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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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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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董振宇

案情简介:

田*等10人自20xx年11月24日至20xx年12月20日,短短二十余天里,先后抢劫十二起。20xx年 9月26日*检察院对田*等10人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因田*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又没有给其请辩护人。法院依法为田*指定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董振宇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出庭辩护。辩护词如下:

田**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人根据法院的指定,被告人田**同意,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为被告人田**辩护。针对本案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中认定的抢劫赃款数额与事实不符

(1)起诉书中指控20xx年11月 24日 23时许,被告人田**等六人抢劫*村陈*的废品收购站,抢走现金20000元。而事实只有3400元。

(2) 起诉书中指控20xx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田**等七人抢劫被害人陈**现金3395元。而事实是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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