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探望权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现住址为青岛市XXX区XXXXX号XXXX单元XXX户。联系方式:XXXXXXXXX。

被告: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现住址为青岛市XXX区XXXX路XX号XXXXX户。联系方式:XXXXXXXXXX。

诉讼请求:

① 判决准予原告每周探望婚生子XXX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周五接XXX放学,周六晚送至被告处。

② 如遇原告特殊原因未能在该时间段与探望其子XXX,则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探望时间。

③ 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原告享有与其子XXX共同相处一半时间的权利。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自行至青岛市XX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XXX由被告抚养并约定原告享有每周至少一天的孩子探望时间及与孩子法定假日一半的共同生活时间。

20xx年9月至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原告探望其子XXX,致使原告与其子XXX一直不能见面。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探望孩子的合法权益,对原告与XXX的母子感情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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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离婚案件起诉状中涉及探望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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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起诉状中涉及探望权问题

离婚案件起诉状中涉及探望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探视权,你应当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中明确写出来,最好写清楚是每周探视还是每月探视,探视的天数,探视时间也最好写明了。这样法院会根据你们双方的实际情况会酌情判决的。

如果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的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判决你们离婚,且判决书已经生效,但是在离婚判决中未对探望权一事没有做出判决,你们双方中任何一方可以就探望权一事单独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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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民事诉状(探望权纠纷)

民事诉状原告:XXX、女、汉族、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身份证 号码:XXXXX、住址 XXXX、电话:XXXXXX 被告:XXX、男、汉族、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身份证 号码:XXXXX、住址 XXXX、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对婚生女 XXX 享有探望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离婚,判决婚生女 XXX 由被 告抚养。离婚后,被告一直拒绝原告探望 XXX。无赖之下,原告到 XXX 学校探望过两次,被告知道后,被告及其家人就到学校去谩骂 老师。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利于XXX 的健康成长。特具状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呈 XXX 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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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处理子女探视权等事宜的民事诉讼状

关于依法处理子女探视权等事宜的民事诉讼状

原告:唐仕良,男,19xx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 住宜宾市翠屏区金江苑32栋69号

被告:吴禄丽,女,19xx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宜宾市翠屏区马掌街64号2栋7号

原告唐仕良与被告吴禄丽于20xx年8月7日登记结婚,20xx年3月14日生育一子。因双方感情、性格不合,婚后不久即发生争执,此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20xx年4月18日,被告提出离婚,原、被告经翠屏区法院主持判决,原、被告自愿离婚,儿子随被告吴禄丽共同生活。但由于被告阻挠、拒绝原告探视,至今原告没有见过儿子一面,为了保护原告的知情权和探视权,特原告提出起诉,起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诉讼请求:

1、请求亲子鉴定

2、如果亲子鉴定系原告亲生儿子,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探视权

事实与理由:

一、请求亲子鉴定:原告要确认被告所生儿子与原告有血缘关系,鉴于被告口碑不好,个人私生活复杂,生活作风有问题,为了保护原告的知情权,原告请求法院对被告所生儿子进行亲子鉴定。

二、如果亲子鉴定系原告亲生儿子,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探视权: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8月7日登记结婚,20xx年3月14日生育一子。原告在整个婚姻存续期间并没有过错,也尽到了做丈夫的责任,履行了应该履行的义务。20xx年4月18日,被告提出离婚,原、被告经翠屏区法院主持判决,原、被告自愿离婚,儿子随被告吴禄丽共同生活。判决书没有明确原告探视儿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判决书生效后,原告为保障探视权,多次亲自或委托他人就探视权的具体执行问题同被告进行磋商,但未果。原告也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终因被告不配合,原、被告双方未就探视权的具体落实形成统一意见。因原判决书对探视的方式、方法、时间等没有约定,法院无法具体地执行。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让孩子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给予原告如下行使探视权的具体方式、时间:在每月的第一个、第三个星期六上午9时由被告将儿子送到原告住所交由原告探视,每次探视时间24小时。有关小孩的重大事宜,必须由双方协商解决,被告不能擅作主张(小孩必须姓唐,这是中国传统,即合理又合法)。如果被告不允许原告探视儿子以及小孩改姓,原告有权拒付抚育费以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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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文明,男,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汉族,生于 19xx年12

月x日,

住址:重庆市荣昌县清流镇龙井庙村3组36号,电话:136xxxxxxxx 原告:王淑芬,女,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汉族,生于 19xx年10

月x日,

住址:重庆市荣昌县清流镇龙井庙村3组36号,电话:136xxxxxxxx 原告:张贤浩,男,身份证号码:50022620xx0510357x,汉族,生于 20xx年5

月x日,

住址:重庆市荣昌县清流镇龙井庙村3组36号,电话:136xxxxxxxx 原告:张逸豪,男,身份证号码:50022620xx0123223x,汉族,生于 20xx年1

月x日,

住址: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八角井村1组90号,电话:136xxxxxxxx

被告:刘有东,男,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5,汉族,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址:重庆市铜梁县华兴镇种福街1号。电话:186xxxxxxxx

被告: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佑容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西部国际汽车城内五号楼5108号 邮编:400054 电话:156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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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民事起诉状(开发商违约)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等83名恒辉阁小区业主

所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普陀路101号--184号

邮编:20xx18021

电话:1397833XXXX

委托代理人: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某

所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淮海路88号

邮编:20xx18021

电话:1897833XXXX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所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普陀路1号

邮编:20xx18021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林路1063号一单元

邮编:20xx18021

电话:1397720XXXX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八一路293号

邮编:20xx18021

电话;1472432XXXX

委托代理人: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某

所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虹桥路99号

邮编:20xx18021

电话:1875693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开发商对于手持恒辉阁一期版本合同的业主们,以双方约定的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赔偿。

2.判令开发商对于手持恒辉阁二期版本合同的业主们,以双方约定的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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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香港公司国内起诉的主体文件授权书诉状公证认证手续

香港公司国内起诉的主体文件授权书诉状公证认证手续

香港公司参与国内经贸活动越来越多,随之涉及到香港公司诉讼也随之增多。

香港公司在国内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文件的制作亦有其特殊的要求。本文就目前香港公司在国内进行事诉讼公证认证方面的一些实际操作进行介绍。

一、关于公司诉讼主体文件的准备

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国内的公司法人要提起诉讼除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以及公司的授权委托书,那么作为香港公司如何准备前述资料呢?根据目前比较成熟的做法如下:

首先,如前述国内公司应向法院提交其“营业执照”,但是“营业执照”是我国特有的称谓和公示文件,在香港地区是没有种称谓的文件,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香港公司需要证明其实体资格可以提供以下文件:

1、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办理的商业登记注册证明;

2、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公司名称证明(如公司名称发生过变化则必须提供);

3、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周年报表(该资料的作用相当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公司年检手续);

其次,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该文件的制作相对简单,可以参照国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进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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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关于王学起诉王学修、王俊鑫、王俊瑞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王学起诉王学修、王俊鑫、王俊瑞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一

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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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民民初字第46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学起,男。

委托代理人苏效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雪民,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学修,男。

被告王俊新(鑫),男。

被告王俊瑞,男。

三被告代理人高胜江,男,19xx年生。

原告王学起诉被告王学修、王俊鑫、王俊瑞房屋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三被告邮寄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王学修系同胞兄弟,被告王俊鑫、王俊瑞系原告的两个侄子,原告与被告王学修的母亲王张氏在世时被告王学修不尽赡养义务,母亲去世时被告王学修不操办丧事。20xx年x月x日母亲王张氏立遗嘱,将她所有的座落在民权县尹店乡新兴寨十字街西北侧的主房三间院落一处留给原告所有,并有(20xx)民证民字第26号公证书为证。在母亲王张氏去世后,被告王学修把母亲留给原告的房院头门垒住,此后被告王俊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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