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

被申请人: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号。

请求:请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 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 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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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抗诉申请书】行政抗诉申请书(一)

行政抗诉申请书(一)

申请人:

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住所地XX市xx路xx号xx号楼;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xx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XX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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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武汉杨春平律师法律文书之四行政抗诉申请书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所用,文中关键因素已作相应处理。请勿随意联想,否则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武汉杨春平律师(电话:159 0277 9095)之

行 政 抗 诉 申 请 书

抗诉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女,19xx年6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汉阳区************。

被抗诉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汉阳分局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横路??号

法定代表人:沈***,系该局局长

被抗诉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腰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系该局局长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一审、二审第三人):长*,女,19xx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一审、二审第三人):子**,男,19xx年3月11曰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杨汉湖***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一审、二审第三人):孙**,男,19xx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江腾苑***室。. 抗诉申请案由:因申请人起诉两被申请人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阳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武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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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X,女, 19xx年11月3日出生,汉族,XX市槐荫区印刷厂下岗职工,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X室。邮寄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X室,联系电话:182xxxxxxxx。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X,19xx年9月5日出生,汉族,XX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临时工,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X室。邮寄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X室,联系电话:182xxxxxxxx。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省立医院。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秦XX,院长。

抗诉申请人秦X、李X因与被申请人XX省立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XX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济民再字第8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向XX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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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 XXX,男,19xx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XXX,现住XXX。

申请人因不服XXX人民法院(2012)XX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XXX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犯罪嫌疑人XX违法摆摊,我为了县城形象和城市环境,全力制止。不想XX胆大包天,在逢场的上午于东升街当众持刀行凶。XX刺中人体极为重要的头部后,又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罪恶滔天,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系重伤,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之穷凶恶极,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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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行政抗诉申请书(张春波等-曾田政府)增加2人后版本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春波,男,19xx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1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彩新,女,19xx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10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春谷,男,19xx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3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运胜,男,19xx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6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建溪,男,19xx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16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水青,男,19xx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8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育光,男,19xx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5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春琴,男,19xx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2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建双,男,19xx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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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xxx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xxx人,农民,

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xxx村人,农

民,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xx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

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20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20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xx年x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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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158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不服20xx年11月19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9)川凉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以及20xx年8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1)川民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20xx年9月26日最高法院“(2012)民申字第67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依据修正后于20xx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及第208条、第209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提起抗诉。

抗诉请求

一、对本案提出抗诉,依法撤销原第一审、第二审判决及再审申请裁定。

二、抗诉支持改判被申请人 。

三、抗诉支持改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法定事项。

一、关于符合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1

裁定的”

二、关于符合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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