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填写说明
社会团体在年度检查报告书中填报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申明,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和盖章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审定。
1.基本信息
1.1. “名称”,“业务范围”,“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等,应与《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登载内容相一致。
1.2. “行业分类”根据社会团体的主要业务范围填写,主要包括:⑴文化艺术体育娱乐,⑵教育
和研究,⑶卫生保健,⑷救灾扶贫,⑸环境保护,⑹社区发展,⑺法律,⑻妇孺老残保护,⑼国际交流与合作,⑽宗教,⑾行业协会、商会,⑿其他
1.3. “成立时间”,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批复同意成立或首次颁发登记证书的
时间。
1.4. “住所”,是指社会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按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
登记的住所填写。
1.5. “联系电话”、“传真”填写秘书处或者办公室电话、传真。通过该电话或传真,社会团体登
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可以在工作时间随时与社会团体有关负责同志,就社会团体年检工作以及其他有关事务,进行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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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19xx年5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业经19xx年4月2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具体规定。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使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下称社团)。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下称年检)。
第三条 社团年检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时问,但须于6月30日前结束。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团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地点的,可以委托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于年检结束后30日内,将年检结果报送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社团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协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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