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职业病报告办法(卫生部)

职业病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掌握劳动卫生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防治职业病工作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必须按本办法报告。

第三条 本报告办法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第四条 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隶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第五条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报表有《职业病季报表》(一、二)(附件1)、《尘肺病年报表》

(一、二)(附件2)、《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附件3)、《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附件4)、《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附件5)。规定的报告卡有《职业病报告卡》(附件6)、《尘肺病报告卡》(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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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职业病报告办法

卫生部

职业病报告办法

(19xx年8月20日颁发 〔88〕卫防字第70号)

第一条 为掌握劳动卫生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防治职业病工作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必须按本办法报告。

第三条 本报告办法所指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第四条 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录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第五条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报表有《职业病季报表》(一、二)、《尘肺病年报表》(一、二)、《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报表》、《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规定的报告卡有《职业病报告卡》、《尘肺病报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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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办法

【分类号】 4071068805

【标题】 职业病报告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80820

【实施日期】 89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检疫

【文号】

【名称】 职业病报告办法

【题注】

办法

第一条 为掌握劳动卫生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

高生产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防治职业病工作法规,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必须按本办法报告。

第三条 本报告办法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第四条 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隶属国务院各部

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

汇总上报。

第五条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

分析、报告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

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

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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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办法

【分类号】 4071068805

【标题】 职业病报告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80820

【实施日期】 89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检疫

【文号】

【名称】 职业病报告办法

一、为及时了解和研究全国各产业系统职业病发生情况,以便尽快采取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在全国县以上(包括县级)所属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厂矿企业中执行。

三、省(市、自治区)、市(地、州、盟)、县(旗或相当县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所)或卫生防疫站(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必须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四、当诊断为职业病后,应按附表(1)格式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急性职业病由诊断的医疗机构(包括厂矿医疗机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报出。 慢性职业病由县以上(不包括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或组织于一个月内报出。

五、遇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包括三名)以上严重的急性职业病(如职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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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职业病报告办法卫防字第70号

卫生部

职业病报告办法

(19xx年8月20日颁发 〔88〕卫防字第70号)

第一条 为掌握劳动卫生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防治职业病工作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必须按本办法报告。

第三条 本报告办法所指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第四条 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录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第五条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报表有《职业病季报表》(一、二)、《尘肺病年报表》(一、二)、《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报表》、《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规定的报告卡有《职业病报告卡》、《尘肺病报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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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掌握劳动卫生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防治职业病工作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必须按本办法报告。

第三条 本报告办法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第四条 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隶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第五条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报表有《职业病季报表》(一、二)(附件1)、《尘肺病年报表》

(一、二)(附件2)、《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附件3)、《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附件4)、《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附件5)。规定的报告卡有《职业病报告卡》(附件6)、《尘肺病报告卡》(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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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办法

1983-12-5 0:0

职业病报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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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卫生部

发布日期:1983-12-5

执行日期:1984-1-1

一、为及时了解和研究全国各产业系统职业病发生情况,以便尽快采取防治措施,保护

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在全国县以上(包括县级)所属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厂矿企业中执行。

三、省(市、自治区)、市(地、州、盟)、县(旗或相当县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所)或卫生防疫站(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

病报告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必须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四、当诊断为职业病后,应按附表(1)格式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向当地卫生监督

机构报告。

急性职业病由诊断的医疗机构(包括厂矿医疗机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报出。 慢性职业病由县以上(不包括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或组织于一个

月内报出。

五、遇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包括三名)以上严重的急性职业病(如职业中毒、放射病等),以及一名职业性炭疽发生时,接诊的医疗机构除应发出《职业病报告卡》外,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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