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信联社字[2011]68号 签发人:邵世林
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关于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
柒仟万元的报告
人民银行宁强县支行:
截至20xx年8月末,我县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154481万元,较年初净降19000万元,较去年同期净降3227万元;各项贷款余额112435万元,较年初净增11872万元,较去年同期净增10586万元;存贷占比72.78%。可用资金19865万元,比上月减少5600万元,比年初减少27378万元,资金紧张的局面已显现。
今年以来由于援建资金、财政补贴资金锐减,导致我县联社各项存款较年初净降19000万元,较去年同期净降3227万元。
从目前预测情况分析:今年存款下滑的局面无法得到有效的遏制。加之今年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和农户种养业贷款,并已受理中小企业3户,贷款需求1500万元,信贷资金“头寸”严重吃紧。
为此,经联社20xx年9月13日审贷会议研究,特向人民银
行宁强县支行申请支农再贷款柒仟万元,主要用于农户生产、生活贷款需求,期限一年。贷款放出后,我联社将按照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加强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支农再贷款按期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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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农再贷款
资金使用情况汇报材料
尊敬的广州分行各位领导:
大家好!
下面由我就我单位支农再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及效果情况作以下简单汇报:
一、基本情况
至9月底,我单位向人民银行申请借入支农再贷款2笔资金总额1亿元,资金全部投向青梅种植加工及生猪养殖企业。
二、支农再贷款使用情况
我单位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支农再贷款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借入支农再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发放为涉农贷款。同时,我单位给予办理支农再贷款的利率优惠政策,优惠幅度是在我单位一般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XX%,有效地使更多需要资金的农村企业切身感受支农再贷款的优惠政策,更进一步有效地使支农再贷款的资金使用得已落到实处。
三、支农再贷款管理情况
一是规章制度的建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支农再贷款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确保支农再贷款的高效使用和良性运转。明确支农再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改进当地支农信贷服务,解决农
村、农民、农业生产和涉农企业资金需求不足问题。二是档案资料管理情况。支农再贷款的资金是我单位以正式报告及申请书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在核准的支农再贷款额度内进行发放使用,申请资料和人民银行的审批资料由我单位指定专人专档保管。客户使用支农再贷款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资料均由经办单位指定专人专档保管。对日常监测报表我单位能按要求进行监测管理,相关支农再贷款的档案资料能完整归档。三是管理和使用的合规性。该项业务在办理的过程中,我单位严格按照相关的文件制度要求实行逐级审批发放,对贷款资金的发放、收回全过程,实行专人、专户管理,能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经办单位以支农再贷款资金向涉农企业发放贷款时,建立了单独的贷款明细台账,对贷款利息的收回在台账中进行逐笔登记,对该笔借款支付情况和账户资金往来能做到跟踪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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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六盘山村镇银行关于使用支农再贷款发放
涉农贷款利率调整计划的报告
人民银行隆德县支行:
根据银发(2014)396号文件关于利率的要求,我行就使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涉农贷款利率情况作了自查,并对使用支农再贷款发放涉农贷款利率调整做出相应计划和安排。现就具体情况做出以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我行业务发展情况:
截止20xx年3月末,我行总资产 万元,总负债 万元。各项存款 万元,笔年初降低 万元,各项贷款余额 万元,笔年初增加 万元。其中涉农贷款 万元,比年初增加 万元,涉农贷款占比 %。
(二)支农再贷款基本情况:截止20xx年3月末,我行共向人民银行借入支农再贷款3456万元。累计收回1000万元。利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种植业贷款 万元、养殖业贷款 万元、副业贷款 万元、加工业贷款 万元、农机具贷款 万元、运输业贷款 万元、个体工商户贷款378万元、其他贷款 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24个月,其中发放6个月的贷款 万元,年平均利率为 %,发放12个月的贷款 万元,年平均利率 %、发放24个月的贷款 万元,年平均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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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央行防范支农再贷款风险的思考
从19xx年起,国家开始实施支农再贷款这一新的货币政策工具。经过几年的发展,支农再贷款业务从管理到使用逐步走向了成熟和规范,不断增强了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改善了信用社的经营状况 , 有效地缓解了广大农户在农业生产和生活中的资金需求,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也为农民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排忧解困,取得了显著的“双赢”实效。支农再贷款在日常管理中,我们认识到基层央行还应进一步制定有力措施,强化监督,有效防止支农再贷款资金被挤占挪用,形成风险。虽然,从理论上讲,人民银行的支农再贷款只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联社和基层信用社发放,不直接与贷款农户发生借贷关系,再贷款到期后,可以刚性回收,从表面上看毫无风险。但是,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到期农户无法归还, 势必使信用社背上经营包袱,形成辖内金融业务发展的潜在风险。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正是我们基层央行的首要工作。因此 , 笔者认为:在当前的支农再贷款工作中,必须进一步规范支农贷款的 “审批、使用、检查”三个关键环节的管理,强化监督制约,保障支农再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一、规范“审批”管理,封堵风险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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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农再贷款办理简要流程
一、向县人行提交支农再贷款申请报告(文件),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首次贷款); 二、申请支农再贷款的金融机构上季度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表、利润表、资金营运表;
三、县人民银行对申请再贷款的调查意见,并做好支农再贷款审贷小组会议纪录;
四、填写再贷款申请书和借款合同,并在系统上进行登记;
五、填写借据一式五联(经办人、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向中支领取;
六、在会计开设账户(向中支申请开设三个月、半年或一年期支农再贷款专户),同时开设支农再贷款专用存款专户,农社需用款时用转账支票将资金转入一般存款户(准备金和备付金账户)才能动用资金;
七、每月上报流水帐,并在支农再款系统作月终处理,每季末填报再贷款使用情况表,每季开展一次再贷款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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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支农再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20##年4月8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支农再贷 款(以下简称:支农再贷款)的管理,支持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结合贵 州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支农再贷款系指人民银行为解决设立 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合理资金需求 而对其发放的再贷款。
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统计口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 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执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以下简称贵阳中心支行) 对贵州省辖内支农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规定用途、设立台账、 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灵活调度”的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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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西省支农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支农再贷款的管理,支持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 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江西辖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农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分支机构)为解决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再贷款。
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系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南昌中心支行)对江西省辖内支农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规定用途、设立台账、周转使用、灵活调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支农再贷款限额是人民银行在辖内可发放支农再贷款余额的上限。南昌中心支行在总行核定的限额内对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在南昌中心支行核定的限额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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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联社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对支农再贷款的管理,发挥支农再贷款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农再贷款是指当地人民银行对抚松联社发放的用于支持、改进当地支农信贷服务,解决农村、农民、农业生产资金需求不足的再贷款。
第三条 抚松联社对再贷款的管理实行“限额控制,逐级审批,专项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
“限额控制”,即抚松联社在核定的限额之内,对各信用社下达支农再贷款限额,各信用社在限额内对辖下农户发放支农再贷款。
“逐级审批”,即信用社向联社提起支农再贷款申请,县联社对信用社的支农再贷款申请,采取专职审查,经办人员、科长、理事长逐级审批,以分清责任,防范风险。
“专项管理”,即对贷款的发放、收回全过程实行专人、专户管理。
“规范操作”,即各信用社要按照统一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完备的申请、审查、核批、考核制度执行,单独建立资金台帐,单独考核。
第四条 联社业务科,负责对全辖支农再贷款限额进行分配、检查、调整,以及日常业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社业务科依据以下条件核定、调整各信用社支农再贷款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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