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证监会公告[2009]4号

现公布《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报送行为,加强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提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三条发行保荐书是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为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而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件,也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保荐书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第五条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是发行保荐书的辅助性文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全面记载尽职推荐发行人的主要工作过程,详细说明尽职推荐过程中发现的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充分揭示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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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朱彤、王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宜昌交运”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的要求,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行人20xx年度和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拟首次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 (以下简称“首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5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9%。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本为 10,000万股,发行完成后的总股本为 13,35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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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向日葵保荐人工作报告

向 日 葵(30011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WWW.CNLIST.COM 时间: 2010/08/05 23:15:0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普通术语

发行人、向日光科、该公司 指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日葵有限 指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本保荐机构、光大证券、我 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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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报送行为,加强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提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三条 发行保荐书是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为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而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件,也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保荐书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第五条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是发行保荐书的辅助性文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全面记载尽职推荐发行人的主要工作过程,详细说明尽职推荐过程中发现的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充分揭示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第六条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或者风险,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均应予以充分关注和揭示,并详尽、完整地陈述分析,就主要问题的解决情况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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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20xx年第1季度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内容格式模版

保荐机构20##年第1季度现场检查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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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xx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xx年修订)

(2012 年 11 月实施,2014 年 10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推荐 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证券法》、《保荐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细则和指引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公 司证券上市,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 义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保证向本所出具的文件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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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保荐工作规程和保荐业务协调

第三节 保荐工作规程和保荐业务协调

掌握保荐工作需要建立的相关制度体系以及开展保荐工作涉及的关联保荐、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推荐要求及更换,对与保荐义务有关的文件的签字要求及保密义务等。掌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担保荐责任时的权利、保荐业务协调工作的具体要求等。

掌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年度备案、重大事项报告和发行上市推荐时相关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保荐工作规程(掌握)

(一)保荐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相关制度体系

保荐工作规程和保荐业务协调

保荐工作规程和保荐业务协调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三)联合保荐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即联合保荐就是2家(A+B)。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即发行保荐的保荐机构必须为主承销商,可以单独担任,也可以与其他保荐机构联合主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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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证监会公告[2009]5号

现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保荐业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本指引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第三条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

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指引的规定,仅是对保荐机构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时编制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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