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一)
1、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李健,女67岁,家庭妇女。
被告丁建国,男,17岁,某钢铁厂徒工。
19xx年7月9日晨,17岁的青年徒工丁建国骑自行车去上班,行至曙光饭馆东侧,将横过马路的李健撞倒,李当即昏迷,不省人事。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内血肿,颅骨骨折。虽经抢救脱险,但其出院后,一直卧床不起,神智不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造成终身残废。李健的两个儿子作为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建国赔偿其母李健住院期间所花的住院费、医药费、营养费以及家属请假护理的工资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300余元,并要求其承担今后的医疗费和护理费200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李健被撞伤确是丁建国骑车时违犯交通规则造成的,丁建国应承担赔偿李健经济损失的责任。虽然丁建国尚未满18周岁,但已接了父亲的班,在某钢铁厂做徒工,其劳动收入除可以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之外,还稍有节余。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丁建国赔偿原告1000元,在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情况下,每月从丁的工资中扣除15元,待丁建国转正定级后每月给付20元,至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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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民法案例分析
在还没有进入大学之前,我就对法律这一行业很感兴趣,但是我不喜欢背书,所以我大学没有学习法律专业,不过在选修课里我可以来进一步了解法律专业。实用民法与案例分析这门课的重点是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来向我们解释法律的真正作用。我们所说的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使用每一个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
对于一学期就几节课的我们,要完全理解一部法律,那是基本上不可能的,只是通过平时的努力,一点一点的积累,才能更好地使一部法律为自己所用。我想既然是民法案例分析,那就找一些较为典型的案例来进行一定的分析吧!
案例一: 20xx年1月13日(星期日)16时左右,一列铁路货物列车进入孝义市某铁路分局管内的万安火车站区内,等候加补机车。期间,家住火车站旁某村6岁的幼童杨某与伙伴进入没有封闭的站区,到上述货物列车尾部最后一节车厢下玩耍,数十分钟后该列车开出,杨某被火车轧伤。杨某先后经多家医院治疗仍造成左前臂中上1/3处、左下肢小腿中上1/3处被截肢,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20xx年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铁路分局赔偿因其管理疏忽而造成的原告人身损害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终生护理费、残疾用具费的维修等费用)共计75万元。该案在一审中,原、被告认可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总计369 129.66元。双方争议焦点为:1、本案的归责原则及法律适用; 2、精神损失费、终生护理费、残疾用具的维修等费用能否列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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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姓 名:年 级: 民法案例研习 滩地案案例分析报告 专 业:法学 曹阳 学 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级2班 指导教师:田士永 1 2007201042 2007
一、案情介绍
随着黄河主流西移,丙乡地段黄河东岸出现大片滩涂地,名为三角滩地。从19xx年至19xx年甲村在三角滩地上开垦荒地近 500亩。19xx年, 丁市政府对甲村开垦的三角滩地确定了使用权,甲村即一直耕种并每年向所在丙乡政府交纳了滩涂管理费。1997 年,丁市政府发文明确三角滩涂地由丙乡政府统一管理使用, 1997 年4月丙乡政府将三角滩涂地发包,乙村村民乙15000元中标,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并进行了公证。甲村村民为此次上访,要求丙乡政府退回其开垦耕种多年的三角滩地。19xx年9月3日,丁市政府为解决黄河三角滩地纠纷,形成了《丙乡政府与甲村关于黄河三角地带纠纷处理的会议纪要》。后丙乡政府按纪要精神与同月6日于原承包人乙达成协议:终止合同,丙乡政府退回承包款及其利息,并赔偿旋耕费,复耕费误工费等。乙领取了上述退赔款项。10月12日在乙指挥下乙村村民将三角滩地强行种小麦,经丙乡政府多次做工作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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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专题》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20xx年l0月14日,刘某等3人经介绍为姚××装修商店,并达成口头协议:刘某等人为姚××安装塑料扣板,每平方米8元,面积约1 00平方米,另有封楼梯及东屋隔墙等活,包工不包料。同年1 0月1 7日晚,姚××为不影响其商店白天经营,要求刘某等人晚上工作,并在安装扣板过程中要求刘某拆除旧卷闸门遗留的挂件。刘某拆除第一个挂件后,在拆除第二个挂件前,因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体梯的架设,有人曾向姚××提出货架碍事,姚××称“不好弄,就这样搞好就行了”,刘某则一脚蹬在人字梯上,一脚踏在货架上,身体悬空作业,挂件钢板突然断裂,刘某重心不稳从高处摔倒在地,经诊断其伤情为有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问题
1.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2.本案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
3.对刘某的损伤后果,姚x x该否承担责任?
4.如果姚××需要承担责任,则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本案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例中,已有人提醒姚XX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体梯的架设,但姚XX没有理会,仍旧不处理货架,致使刘某从高处摔倒在地。虽然姚XX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他明知货架会妨碍人字体梯,仍放纵,属于主观上的过失,因此把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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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 目录:
总序
序
第一编 民法的基本原理
一 杨某诉李某侵犯财产权案――民法基本原则之公序良俗原则
二 刘某某诉王某某违约案――民法基本原则之诚信原则
三 张某萍等诉张某明继承权案――习惯能否作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四 荣发公司诉某省高业银行错误转账案――请求权的竞合与选择
五 张某诉天通公司侵犯财产权案――“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民法意义上之“财产”
第二编 民事主体制度 六 王某诉李某刚返还财产案――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 黄某诉章小弟故意伤害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八 宋某青申请宣告朱某财失踪案――宣告自然人失踪
九 张某申请宣告刘某死亡案――宣告自然人死亡
十 亮丽公司诉力新公司侵害法人名誉权案――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十一 于某诉王某侵犯隐私案――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十二 保丽板厂诉阳光公司供需合同纠纷案
十三 通达公司诉敬海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案
十四 杨阳糖果批发公司诉大华糖果批发公司货款纠纷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第三编 民事法律行为
十五 东某钢铁厂诉亚兴公司合同纠纷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层次
十六 李某诉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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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内容十分庞杂,它包括了民法通则、法、物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继承
法等方面的内容,是所有科目中最难掌握、最易失分的科目。针对这些特点,考生要掌握分
析民法案例的一般方法和思路,不管考题形式如何变换,以不变应万变,最终获得成功。
考生在拿到民法案例分析题后,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解答:
1.认真阅读案例,熟悉案情。在阅读案例时,既要仔细注意案情细节,又要抓住主要情
节和中心问题。切忌一目十行后便匆匆下笔。通过阅读案情,判断是一个什么类型的案例、
纠纷是什么、当事人有哪些、相互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试卷提出的问题是什么等。在
运用你所掌握的理论进行分析之前,要对案情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和完整的印象。这样在分析
和解答时,才能做到前后一致、相互协调,既能保证答题的全面和准确性,又可以避免反复
阅读造成的时间浪费。
2.确定法律关系的类型。民事法律关系是贯穿在民法理论中的一条红线,是进行民法案
例分析的基础。考生在对案情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和认识之后,在分析时应首先从民事法律关
系入手,这样才能抓住问题的根本和实质。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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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37.甲、乙、丙三人约定共同出资30万元设立了合伙企业,约定三人各出资三分之一,并约定由甲担任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可以单独处理决定15万元以下的事项。在合伙过程中,甲单独与善意第三人签订了一份24万元金额的购买生产材料的买卖合同,尚欠对方货款24万元,而合伙组织共计仅剩有财产l2万元,无力偿还。为此,对方起诉到法院。请问:
(1)乙和丙是否可以以甲违反合伙协议约定拒绝承担甲与第三人签订的24万元的买卖合同的后果?为什么?
(2)如果甲、乙、丙三人需要承担24万元货款的责任,其三人各自应承担多少数额?说明理由。
(3)对于该笔债务,应如何清偿?
38.甲有子女A、B、C三人。其中A因为吸毒而离异,有女儿L。B和C均未成家。20xx年甲死亡,留有遗产15万元。C为了多得遗产,将A杀害。
问:(1)甲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人?其继承顺序如何?
(2)C是否可以继承财产?为什么?
(3)甲的15万元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参考答案:
(1)不能,(2分)因为合伙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 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 人。(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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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案例分析题
1、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有的一套房屋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同时约定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付款和办理过户手续。半个月后房价飞涨,甲又将该房出售给丙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不清楚甲、乙之间的买卖关系),价格为180万元,并立即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问:
1、现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
丙.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请分析甲和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甲和丙的房屋买卖合同之间的效力。
均有效。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乙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甲为有权处分,甲和乙之间合同有效,乙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由于丙已经取得所有权,故为履行不能,因此违约责任只能是损害赔偿,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此时还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九条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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