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国税发[20xx]240号
关于开展 20xx年度纳税人 “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营造全社会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促进和谐税收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 20xx年度纳税人“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已办理税务登记两年以上(20xx年x月x日之前)的各类纳税人。
二、评定标准:本次评定指标满分为100分,凡综合评定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即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
三、评定数量:增值税纳税人(含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下同)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数的1%,营业税纳税人(含以缴纳营业税为主,且实行查帐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纳税人,下同)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的数量不超过当地营业税纳税人总数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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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
纳税人名称:(盖章) 负 责 人:税务登记证号码: 填表日期: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监制 1
纳税人基本情况表
和市级国、地税局各留存一份。 2、本表由纳税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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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自评表
纳税人名称:
注:本表由纳税人按《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评分标准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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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
纳税人名称:
经办人(国税):
经办人(地税): 日期:
注:本表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评分标准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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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税务机关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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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 ( )国地税[ ]信评字 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审核评定,确认你单位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自__年__ 月__ 日起,我们将对你单位实施A级纳税信用等级税务管理,将享受《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的鼓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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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构建完善诚信健康经济发展环境
为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鼓励宣传依法诚信纳税单位,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近年来,****局以依法、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有效化地开展全市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行纳税信用等级管理,通过构建和逐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努力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全方位的纳税服务。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文件要求,****局联合*部门每两年开展一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严格以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宏观税负调查、税源监控为基础,结合征管信息系统和其他资料对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进行搜集、审核,以此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各部门之间密切协作配合,信息沟通到位。对于基层审核上报的申请评定企业名单严格审核把关,经过两轮复审,最终确定上报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申请评定名单。对于B、C、D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逐户逐项地进行审核,对存在疑点问题的纳税人进行了重点复核,进一步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及其他涉税信息,对企业的申报情况、入库情况以及违法违章情况,在综合征管软件中逐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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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 有效性:有效
文件字号: 号 发文日期: 20##-05-20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营口市国家税务局
20##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12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20##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规定,现结合我市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定范围和内容
20##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包括20##年1月1日前所有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个体定期定额户除外)。
评定内容为2008、2009两个年度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二、评定工作时间
全市评定工作于20##年6月底前全部结束,各市县区国税局、地税局的联合评定工作自20##年4月15日开始,至20##年6月15日结束,6月20日前将纳税信用各等级的纳税人名单分别上报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将对上报的A级纳税人进行抽查。7月5日前市国税局、地税局将纳税信用各等级的纳税人名单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并于7月底前分别将评定工作总结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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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 福建省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泉国税发〔2010〕55号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2008-20xx年度纳税信用等级 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发〔2003〕74号)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20xx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10〕79号)精神,为确保我市20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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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管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评定程序
(一)泉州市国税局、泉州市地税局分别成立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及泉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强化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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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附件2:
注:1.主管地税、国税机关认定纳税人为B、C、D级信用等级的,报县(市、区)地税、国税务机关审定;
2.县(市、区)地税、国税务机关初审纳税人为A级信用等级的,报市地税、国税务机关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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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第16期(总第8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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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文号:深地税告〔2013〕5号
[内容纠错]
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年3月19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和临时税务登记户除外)。
对稽查在案尚未结案或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纳税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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