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例一)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例一)

 

  申请人:姜某,男, ___年___月_______日,住________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巡警支队

     法定代表人:______

   

  申请人姜某因不服被申请人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于20##年7月17日作出的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于20##年7月17日作出的虹口交巡警(2000)第0009067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年7月15日上午九时许驾车(沪AQ5290)驶离漂阳路1377弄弄内设置的停违车场并穿越漂阳路1377弄至山阴路弄口时被民警以闯单行道查处,申请人认为其从停车场出来未见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禁止标志,故以其闯单行道为由对其实施处罚于法无据。

  被申请人辩称:姜某于20##年7月15日上午九时许驾车穿越漂阳路1377弄并在山阴路出口处被查获是客观事实,而该弄在漂阳路1377弄弄口明确设置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故姜某的违章事实是清楚的,对姜某处五元罚款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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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范本)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范本

  

[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3]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5]行政复议告知书

  [6]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

  [7]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8]被申请人答复书

  [9]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10]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11]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12]责令受理通知书

  [13]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

  [14]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15]恢复审理通知书

  [16]延期审理通知书

  [17]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18]行政复议调解书

  [19]行政复议和解书

  [20]行政复议决定书

  [21]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2]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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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法律文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政复决字【 】 号

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省×县××乡××村人,现暂住××市××镇××村。

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月×日作出的×人社工认【 】××号《工伤认定书》,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年×月×日×时许,第三人在上班工作时间内,因私事外出被车撞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第三人在事发当日11时45分已打卡上班,不可能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规错误,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作出的该工伤认定。

被申请人辩称:经调查,第三人与同单位其他员工一样,每日在公司食堂吃过中饭后,一直以来都是提前打卡再去休息,等上班铃响后才进入车间工作。第三人在事发当日中午打卡后回家,在返回公司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以第三人已打卡上班、因私事外出为由否认工伤,不仅前后说法互相矛盾,难圆其说,而且没有事实依据。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该工伤认定。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于×年×月×日,进入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担任冲制车间主任。同年×月×日×时×分许,第三人驾驶自备二轮摩托车,从租住处××镇××村返回公司上班,途径××路段时与×××驾驶的牌号为××的大卡车发生碰撞致伤。事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外踝开放性骨折”。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 ]第××号)认定,第三人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同年×月×日,第三人为此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于同年×月×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第三人为工伤。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企业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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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原告新野县施庵镇白岗村五组、六组不服南阳市人民政府宛政复决〔20xx〕36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原告新野县施庵镇白岗村五组、六组不服南阳市人民政府宛

政复决〔2008〕36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南行初字第03号

原告新野县施庵镇白岗村五组。

代表人吴宗三。

原告新野县施庵镇白岗村六组。

代表人孙云有。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振广,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穆为民,任市长。

委托代理人周博、谢玉山,市政府工作人员。

第三人新野县施庵镇白岗村七组。

代表人李占定。

委托代理人涂鹏程,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野县施庵镇白岗村八组。

代表人李同定。

委托代理人涂鹏程,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金浩,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崔威、吴同科,县政府工作人员。 行政裁定书

原告新野县施庵镇白岗村五组、六组不服南阳市人民政府宛政复决〔2008〕36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xx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二原告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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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法函[2008]196号

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水平,现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二○○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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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目 录

[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3]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5]行政复议告知书

[6]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

[7]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8]被申请人答复书

[9]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10]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11]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12]责令受理通知书

[13]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

[14]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15]恢复审理通知书

[16]延期审理通知书

[17]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18]行政复议调解书

[19]行政复议和解书

[20]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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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65行政复议决定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工商复字〔 〕 号

申请人:

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住所: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第三人: 住所: 委托代理人: 住所: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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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目 录

[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3]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5]行政复议告知书

[6]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

[7]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8]被申请人答复书

[9]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10]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11]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12]责令受理通知书

[13]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

[14]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15]恢复审理通知书

[16]延期审理通知书

[17]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18]行政复议调解书

[19]行政复议和解书

[20]行政复议决定书

[21]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2]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23]行政处分建议书

[24]行政复议意见书

[25]行政复议建议书

[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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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锦复决字?20xx?第1号

申 请 人:成都鑫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址:成都市保和乡团结村8组

法定代表人:李兴秋

委托代理人:吴利军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廖 勇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 请人:1、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

法定代表人:赵 全

地址:成都市一心桥街201号

2、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杜朝伦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龙舟路5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 20xx年x月x日向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xx年x月x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一、申请人称:

1、申请人是合法取得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办事处陈家堰村三组

9.526亩集体土地(下称陈家堰村三组土地)的使用权人。申请人有偿取得陈家堰村三组土地使用权后,由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原因,一直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且申请人对该土地长期使用并连续多

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由此可以证明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行政主管部门事实上已确认申请人对该土地的使用权。

2、由于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发出过有关“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已经作废的书面通知,应当认为申请人持有的“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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