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 冻 申 请
申请人: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申请解冻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沅江市之行的基本帐户存款33万元。
20xx年1月18日,申请人和林源纸业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起诉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后,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沅江市之行的基本帐户存款33万元。 现本案已于20xx年3月5日双方之间达成调解协议,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已于20xx年3月8日将所欠申请人货款支付完毕,故申请贵院解冻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沅江市之行的基本账户存款33万元。
此致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20xx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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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产 解 冻 申 请
申请人: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申请解冻XXXXX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沅江市之行的基本帐户存款XXX万元。
20xx年1月18日,申请人和XXXX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起诉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后,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湖南XXXX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沅江市之行的基本帐户存款XX万元。 现本案已于20xx年3月5日双方之间达成调解协议,湖南XXXX有限公司已于20xx年3月8日将所欠申请人货款支付完毕,故申请贵院解冻湖南XXXX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沅江市之行的基本账户存款XX万元。
此致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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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冻结申请书
申请人:孙超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47号城市华庭B幢26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4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解除对孙超在安徽正大畜禽新技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的冻结;
2、请求解除对孙超名下车辆皖AB6978和皖AHF297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13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王自柱的申请冻结了被告孙超如下财产:1、孙超持有的安徽正大畜禽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2、孙超名下车辆,车牌号分别皖AB6978和皖AHF297;3、孙超名下房产,分别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6/9幢商业114号和合肥市霍山路蚕桑所宿舍18幢102室。根据(2015)合民一终字第01650号判决书,被上诉人孙超应偿还原告上诉人王自柱本金1435400,利息及违约金74008,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现贵院查封孙超名下的房产足以清偿(2015)合民一终字第01650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为避免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现申请对被上诉人孙超其他财产解除冻结,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 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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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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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执字第173—1号
执行裁定书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执字第173—1号
申请人张XX,男,19xx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永清县刘街乡。
被执行人陈XX,男。
本院于20xx年4月21日作出了(2011)永执字第1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陈XX在中国工商银行永清支行的存款24 000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扣划被执行人陈XX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陈XX的存款24 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振 峰
二 0 一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刘 伟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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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
地址: 即墨市
被申请人: 青岛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申请人: ,男,汉族, 年 月 日生,住
被申请人: ,男,汉族, 年 月 日生,住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 相关房产等财产。鉴于本案查封财产的实际情况,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谅解,先解除对被申请人部分房产查封,申请人现依法向法院申请:对原查封被申请人的 两处房产予以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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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一: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省JC工业科学研究院
地址: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XYZ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20XX)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3、请求责令原告赔偿申请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贵院以(20XX)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的两处房产,并冻结了申请人在成都市工商银行外北分理处的银行帐号及存款344,294.09元。
申请人认为,贵院的上述裁定是错误的。
1、申请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
2、贵院超标的查封,查封500万元财产,超出原告的请求数额,实际查封的财产超出于原告的请求数额;
3、最为重要的是,申请人的上述银行帐号,属于申请人的结算帐户,帐上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和业务往来,如果贵院不撤销裁定,职工的生活没有着落,势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也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势必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希望贵院切实考虑上述理由,并落实申请人的请求。
此呈:
黑龙江省JMS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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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账户申请书
编号: 号
行:
因 向我司(****************公司)申请贷款担保,尚未完全办齐 与我司的反担保手续,在办理完手续并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合法凭据前,该账户(户主: , 账号: )的贷款款项不得使用,由贵行予以冻结。
解除冻结以我司出具的《解除冻结的函》为准。
特此申请!
*******************公司
年 月 日
…………………………………………………………………………… 银行回复:同意将该账户(户主: , 账号: )冻 结, 请贵行及时出具《解除帐户冻结函》。
签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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