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周顺喜,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金来,男,汉族,19xx年2月17日出生,住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竹巷街64号。
被申请人:刘宝虎,男,汉族,19xx年7月12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162号。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2013)淮开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裁定书》,解除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32001725336052502674账户100万元存款的冻结;
事实和理由:
贵院立案受理的陈金来(原告)诉刘宝虎(被告)、淮安经济开发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2月30日作出了(2013)淮开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32001725336052502674账户100万元存款,现申请人对陈金来申请财产保全以及贵院作出的冻结裁定提出异议。
一、申请人与陈金来无任何经济往来或纠纷,陈金来无权要求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更无权请求冻结申请人的账户存款
从陈金来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没有证据显示申请人曾经和陈金来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有其他的经济往来,申请人以第三人的身份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因此陈金来无权要求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更无权请求冻结申请人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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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xxxx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
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xx元冻结;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
失xxxxx元。
事实理由:
一、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银行账户错误,申请人不是本
案适格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
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0xx年x月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
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xx
年x月x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XX地产公司和XXX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X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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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住所: 联系电话: 被异议人1:(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住所: 联系电话: 被异议人2: (保全裁定的申请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住所: 联系电话: 异议请求:
对依据__________(裁定案号)作出查封有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其中_____个型号为____轴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4日,异议人与第一被异议人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第一被异议人加工________规格轴承,数量_____个,交货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原料由异议人提供。20xx年4月15日异议人如约将原料_____________送至第一异议人处。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二被异议人以_____________理由申请贵院对第一被异议人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____年____月____日贵院作出_________号裁定书,查封第一被异议人财产,包括第一被异议人占有的异议人所有的_____个轴承。
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请贵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财产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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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申请
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继光 董事长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裁定。
事实及理由
20xx年4月12日申请人与志丹县胜大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大石油公司)签订钻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将二部32型钻机及配套钻井设备(一部是32大庆Ⅱ型一130钻机,一部是绞车JC-32钻机)租与胜大石油公司;租赁期限为一年,即(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交付以上设备给胜大石油公司。胜大石油公司接收设备后又转租以上设备给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昊石油公司),双方租赁期限也是一年(20xx年1月11日—20xx年12月31日)。且胜大石油公司也实际交设备给予金昊石油公司。租赁合同期满后,金昊石油公司未返还设备给胜大石油公司,胜大石油公司也未返还设备给申请人。20xx年6月金昊石油公司因涉案诉讼,被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人民法院将金昊石油公司的财产保全,其中包括申请人以上财产,申请人认为环县法院以上的裁定明显错误,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保全裁定,返还以上财产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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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吕建林,男,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三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3xxxxxxxxxxxx.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蚕桑村6组3区191号
联系方式:135xxxxxxxx
因 诉 纠纷一案,贵院于 年 月 日下发了 民事裁决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所有号牌号码为A730YE的宝马牌轿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提出,请贵院依法审核。
请求事项
一、请求贵院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
二、请求法院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本案原告)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元。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依据。贵院保全的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系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因杭州市限牌政策,不能及时进行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申请人通过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于20xx年3月26日0时前向本案被告(潘金霞)购买了号牌号码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一辆,申请人支付了相应款项,取得相应#5@p(#5@p代码:133xxxxxxxx9,#5@p号码00007643),本案被告也相应交付给申请人。但因《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14)55号】第六条的规定(六、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自20xx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xx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申请人无法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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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异议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被异议人(原审原告):(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 被异议人(原审被告):(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审理(2015) 法 字第 号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 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停止(或撤销、终止、纠正、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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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保全异议的审查与申请保全错误的赔偿——兼析一起因财产保全引
发的损害赔偿案
徐子良 20xx年01月30日 14时36分
【内容提要】在财产保全中,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可以将被申请人占有的动产推定为其所有而实施保全,但这种“占有推定所有权”不包括“辅助占有”。当案外人以被保全财产为其所有提出异议时,法院对保全异议只能作有限审查。申请人团申请保全错误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在因保全案外人财产而被案外人起诉索赔的纠纷中,如果存在案外人与被申请人人格混同,或案外人帮助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则申请人可以免责。
【关键词】财产保全 物权公示 案外人异议 赔偿
【案情】
20xx年2月,原告北台公司在上海二中院起诉被告百鑫公司,认为百鑫公司在之前与东展公司的一起买卖合同诉讼中,将属于北台公司所有的存于烟台港的铁矿石作为东展公司财产予以查封,给北台公司造成损失,故诉请百鑫公司赔偿损失1300万元。
百鑫公司辩称,其在与东展公司诉讼中申请查封的铁矿石系登记于东展公司名下,应属东展公司所有,百鑫公司申请保全的行为无过错。且东展公司与北台公司系关系密切的关联企业,人格混同,北台公司有帮助东展公司转移查封财产的行为,故北台公司应自行承担保全的后果,因此不同意北台公司的赔偿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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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申请人颜国广不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株中法民保字第9号以及(2008)株中法执字第135号民事裁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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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株中法执裁字第3号
执行裁定书
异议人颜国广,男,汉族,19xx年10月21日出生,?料亍料纭梁拧?申请执行人钟小珍,女。
被申请人执行人株洲国邦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注册地:×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胡庆安,该公司董事长。
异议申请人颜国广不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株中法民保字第9号以及(2008)株中法执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于20xx年12月5号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于20xx年12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钟小珍与被申请执行人株洲国邦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加盟协议纠纷一案,由钟小珍向株洲市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株洲市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4月17日提请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株洲国邦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作出保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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