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立案申请书

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 男,出生年月,汉族,原石家庄博柯特包装有限公司润滑油合伙经营人。

被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汉族,石家庄博柯特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杜志峰投资1.5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段新利牵头,且段新利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

况及查看财务账薄。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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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立案申请书

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杨XX,男,XX年X月XX日生,住址:湖南省XX,身份证号:XXXXX,电话:XXX。

申请人:李XX,女,XX年X月X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XXXX

被申请人:杨XX,男,XX年X月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XX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以合同诈骗申请人挖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骗取两申请人在《工程机械买卖协议》上签字,将两申请人价值80万元的序号为DWYC2005-E4780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骗走一案,申请人已于20xx年4月20日XX公安局报案,贵局于20xx年4月26日作出X公不立通字[2010]00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贵局又作出X公刑不立复字[2010]第01号《关于XX等人涉嫌诈骗一案不予立案答复函》。后来申请人又找贵局领导,领导对申请人说:找律师找些证据,证据够了就立案。故此,申请人到长沙请XX律师取了一些证,XX律师对唐XX、杨XX、肖XX、陈X时四位知内情的人进行调查取证(请见四份调查笔录)。根据他们四人提供的证据和被申请人陈XX的录音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完全构成了诈骗罪。因为申请人同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协议》是一份假的协议,双方约定是对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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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刑事立案申请书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张海军,任占国等76人。

代表人:张海军,男,汉,19xx年9月21日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农机街37号1栋2单元602室。联系方式:135xxxxxxxx。

代表人:张华彬,男,汉,19xx年2月12日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诸福屯镇朱河村红旗大街永进胡同9号。联系方式:139xxxxxxxx。

代表人:李广华,男,汉,19xx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冀州市官道李镇衡三村45号。联系方式:139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赵金钢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赵金钢,男,汉族,19xx年8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15号3号楼3单元301号。

20xx年1月—8月期间,赵金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其所经营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字号名称:石家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经营者姓名:赵金钢;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零二院内193号;经营范围及方式:收货点、服务)(简称黑马收货站)与76名申请人分别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黑马收货站负责运输76名申请人的货物运往山东德州,且约定收货人提货时由黑马收货站代收货款,然后由黑马收货站支付给76名申请人,运输费用采用提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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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立案申请书

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 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被申请人:

请 求 事 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被申请人涉嫌 犯罪进行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 实 与 理 由

20 年 月 日 ,被申请人以 生产需资金及承诺独家供应申请人 等为由,骗取申请人的信任,与申请人签订合同一份,并收取申请人计人民币 元。而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前不仅隐瞒其无法实际供应能力,且在收取申请人钱款后无任何实际履行的意思,同时还以此理由向他人收取巨额资金。为此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被申请人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县公安局

申请人: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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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刑事立案申请书张光辉

刑事立案申请

申请人:张光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张燕琼、张东莉、张啸宇等人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4日下午1点20左右,犯罪嫌疑人张燕琼以商量房屋事宜 把我骗至家中。之后张啸宇、张东莉等人对我实施故意伤害,先向我 头部猛砍一刀,随后另一犯罪嫌疑人用弹簧棒打我的背、膝盖、头等多处。张鹏浩(儿子)送我到黄水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脑部血管断 裂需向上级医院救治,随后转院到县医院,在途中本人昏迷。经双流县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裂伤伴随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张燕琼等人的行为令在场的百姓无不恐惧,他们两名请求公安机关严惩凶手。申请人认为张燕琼等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且导致被害人严重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百姓一个安全的生活环

境,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张燕琼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的行为依法予 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双流县公安局

申请人: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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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立案申请书

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解XX,公司经理;地址:XX市XX区中银大道XX号

申请事项: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督促XX区公安局对20xx年6月11日XX市空港开发区雍丰食品有限公司火灾案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9日空港开发区雍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勇到申请人处为位于空港金世兴源农贸市场5115号的雍丰食品有限公司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同年6月11日冯勇向申请人报称该处发生火灾。

经查,XX区消防大队参与灭火并对现场勘验后发现多处起火点,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涉嫌人为纵火。遂于20xx年6月13日以(2014)运公消火移字第0001号通知书将全案及火灾现场移交XX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空港责任区中队进行立案调查。

20xx年12月22日,空港开发区雍丰食品有限公司起诉至XX区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赔偿其火灾损失1154000元。

火灾发生后至空港开发区雍丰食品有限公司起诉申请人期间,申请人到XX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空港责任区中队要求其对该案立案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犯罪予以严惩。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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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立 案 侦 查 申 请 书

立 案 侦 查 申 请 书

申请人:陈解中,男,汉族,19xx年1月14日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三尖乡金塘村三组057号,身份证编号:43xxxxxxxxxxxx。电话:137xxxxxxxx或81068164。

被申请人:李梦华,男,原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仓库管理员,故意伤害申请人陈解中致右手残废。

被申请人:林小姐(不清楚全名),女,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老板。不同意报案,并故意放走被申请人李梦华。

请求事项:

1、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申请人李梦华实施立案侦查;

2、以涉嫌包庇罪对被申请人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3、将立案侦查的有关材料复制一份供申请人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元月31日就职于汛达表业厂,担任六楼表带部生产与品质管理员。 20xx年3月27日下午14点40分左右,申请人因要求更换生产工具遭到仓库管理员即被申请人李梦华拒绝。申请人再三说明更换生产工具的原因,但仍然遭到李梦华拒绝。

在严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申请人只好到写字楼给香港老板即被申请人林小姐打传呼汇报情况。林小姐通知二楼厂长谭风英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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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刑事立案申请书(范文)

刑事立案申请书(范文)

【云南大理著名律师——马培杰律师】

申请人(受害人):杨X X,女,白族,19xx年06月20日生,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XXXX村21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0872XXXX。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洱源县公安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李X 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李X X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杨X X与李X 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xx年08月24日登记结婚,申请人杨X X嫁入李X X家中生活。结婚后,犯罪嫌疑人李X X逐渐露出本来面目,开始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的噩梦就此开始。据申请人回忆,申请人平均每月要遭到犯罪嫌疑人李X X的四 、五次殴打,申请人多次因为李X X的暴行致伤,并多次到医院就诊。申请人经常被李X X打得鼻青脸肿,但是为了顾及面子,申请人一直忍气吞声,没有声张。

20xx年04月27日,因为家庭琐事,犯罪嫌疑人李X X稍有不满,即不分青红皂白再次对申请人拳打脚踢。殴打持续了十多分钟,李X X的家人在一旁冷眼旁观,没有任何人进行劝阻。无奈之下,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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