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辅导期企业报告操作说明
一、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二、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出口/付款与相应收款/进口的逐笔匹配情况;
(2)转口贸易收入与相应支出的逐笔匹配情况。
三、外汇局将对企业报告的辅导期业务信息进行抽查,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对于抽查范围内的企业,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报告数据逐笔对应的,进一步审查企业的非现场监测情况与报告数据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2)报告数据无法逐笔对应的,进一步审查企业已报告的贸易信贷等业务数据,与无法对应的辅导期业务报告数据是否相符,以及不相符是否存在合理性等。若不相符且不具合理性,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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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企业报告填写说明
辅导期企业报告需要提交:
1. 情况说明;
2. 企业现场报告明细表;
3. 其他相关材料。
具体填报中请注意如下事项:
1.请将辅导期90天内所有外汇收支业务,进出口报关单信息填写在明细表中。请按照业务类型(进口、出口、转口)分别填写明细表,不同业务类型的数据请不要填在一起。
2.企业需要按照贸易合同的货物与资金流的对应关系填报明细表,一个合同项下使用一个序号。请注意币种、金额、合同、批次要有对应关系。
3.保税区企业由其他公司代理报关,请填写“表七:区内企业辅导期划汇业务”表,请注意外汇收支的对应关系。请该类企业在情况说明中写清代理关系,同时提交代理协议,并在明细表只有资金流没有货物流的数据备注栏中注明代理情况。
4.如果某笔资金流或者货物流明细数据的对应的另外一端发生在90天之外,请在备注栏注明其实际或者预计发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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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企业现场报告说明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
兹有 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成立于
年 月,注册资本 ,法人代表 ,公司性质为 ,主营 业务,属于 行业。
根据监测系统显示,我公司于 年 月 日登记名录, 在 年 月 日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于 年 月 日满90天辅导期结束,辅导期内我公司出口总额 万美元,收汇 万美元;进口总额 万美元,付汇 万美元。辅导期内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有:预收货款 万美元;预付货款 万美元;延期收款 万美元;延期付款 万美元。
我公司承诺本说明书及辅导期企业贸易收支报告表内容均属实,如有
不实,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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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企业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填表说明:
1.资金流与货物流逐笔对应填写,存在一笔对多笔或多笔对一笔情况的,在明确对应关系后加合计金额。
2.存在单边资金流或货物流的,在对应的货物流或资金流栏内说明原因。
3.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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