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填表说明:
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第一条规定应该填报本表的企业为本表报告人。报告人直接或间接投资多家外国企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该分别按每个符合条件的被投资外国企业填报本表。
2. 持股股东名称栏仅填报在被投资外国企业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所有股东。
3. 持股类型栏、被收购股份类型栏和被处置股份类型栏按照有表决权股份和无表决权股份填报。
4. 持股比例栏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填报。
5. 中国居民个人姓名栏应该填报担任被投资外国企业高管和董事,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构成在中国有住所,或者在中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所有个人。
6. 身份识别号栏按中国居民个人所持身份证件的识别号填报。
7. 交易日期栏和处置日期栏按中国会计制度确认的相关交易或处置行为完成的日期填报。
8. 收购外国企业股份情况仅填报导致公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一次或多次收购交易及其相关情况。
9. 外国企业股份处置情况仅填报导致公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一次或多次股份处置交易及其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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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128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填 表 说 明
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第一条规定应该填报本表的企业为本表报告人。报告人直接或间接投资多家外国企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该分别按每个符合条件的被投资外国企业填报本表。
2. 持股股东名称栏仅填报在被投资外国企业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所有股东。
3. 持股类型栏、被收购股份类型栏和被处置股份类型栏按照有表决权股份和无表决权股份填报。
4. 持股比例栏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填报。
5. 中国居民个人姓名栏应该填报担任被投资外国企业高管和董事,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构成在中国有住所,或者在中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所有个人。
6. 身份识别号栏按中国居民个人所持身份证件的识别号填报。
7. 交易日期栏和处置日期栏按中国会计制度确认的相关交易或处置行为完成的日期填报。
8. 收购外国企业股份情况仅填报导致公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一次或多次收购交易及其相关情况。
9. 外国企业股份处置情况仅填报导致公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一次或多次股份处置交易及其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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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38
号
为规范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附件1):
(一)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二)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二、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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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填表说明:
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第一条规定应该填报本表的企业为本表报告人。报告人直接或间接投资多家外国企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该分别按每个符合条件的被投资外国企业填报本表。
2. 持股股东名称栏仅填报在被投资外国企业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所有股东。
3. 持股类型栏、被收购股份类型栏和被处置股份类型栏按照有表决权股份和无表决权股份填报。
4. 持股比例栏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填报。
5. 中国居民个人姓名栏应该填报担任被投资外国企业高管和董事,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构成在中国有住所,或者在中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所有个人。
6. 身份识别号栏按中国居民个人所持身份证件的识别号填报。
7. 交易日期栏和处置日期栏按中国会计制度确认的相关交易或处置行为完成的日期填报。
8. 收购外国企业股份情况仅填报导致公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一次或多次收购交易及其相关情况。
9. 外国企业股份处置情况仅填报导致公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一次或多次股份处置交易及其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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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填表说明:
1. 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六条规定构成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企业为本表的报告人。由报告人投资的多家外国企业构成《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的,报告人应分别各受控外国企业填报本表。
2. 企业名称或股东名称为外文的,应同时填报中文译文名称。
3. 股东名称栏仅填报符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所有中国居民股东。
4. 折合人民币汇率选用栏按本表所用汇率确定方法填报,如按受控外国企业年度平均汇率或年末汇率确定。
5. 未分配利润栏按可分配利润栏减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额以及本年度分配额超出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额的数额之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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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 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 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相关政策依据:
1.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2.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3.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一)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二)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三)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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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选题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不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纳税申报。( )
A、其他个人 B、个体工商户 C、非企业性单位
D、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日内缴纳税款。
A、7 B、10 C、5 D、15
3、从( )起,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以下简称外购)、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A、20xx年5月1日 B、20xx年8月1日 C、20xx年1月1日
D、20xx年1月1日
4、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年。
A、3 B、5 C、2 D、7
5、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内,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申报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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