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婚姻法学习心得

这学期利用公选课时间,我学习了《婚姻与家庭法》,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了解到婚姻与家庭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正确理解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包括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亲属关系、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夫妻关系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系统的学习,我能够运用婚姻法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

毛主席曾经说过:“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关于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这句话真是一语道破婚姻法的玄机。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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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学习新《婚姻法》体会

创建和谐家庭 打造幸福生活

学习新《婚姻法》体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新一届领导集体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在新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要构建和谐社会,就要构建和谐家庭,打造幸福生活。

和谐家庭是以家庭成员的全面发展为基础,家庭成员之间、家庭与社会之间、家庭与自然之间相互和谐的家庭模式;是民主平等、学习求知、创业致富、道德高尚、环保节约的家庭追求。那么我们应如何创建和谐家庭,打造幸福生活呢?

一、树立民主平等的家庭氛围。建设和谐家庭,关键在于建立民主平等的家庭关系,它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夫妻关系的民主平等化。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根本,一切家庭关系都是以夫妻关系为中心展开的。因此,建设和谐家庭,首先要建立男女平等、两性和谐的夫妻关系,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要认真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要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应遵循互敬互爱,互信互帮,互慰互勉,互让互谅的原则,在增强法制观念的同时加强思想和道德修养,时刻以良好的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彼此忠诚,互相爱护,同甘共苦。二是亲子关系的民主平等化。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父母抚养教育子女,子女赡养、尊敬老人两方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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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学习《婚姻法》的体会与感悟论文

感悟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学期,我选修了家庭婚姻法这门选修课程。首先,对婚姻法要有一定的整体的认识: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其特点包括广泛的适用性,强烈的伦理性,鲜明的强制性。通过系统的学习,我能够运用婚姻法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和计划生育。

针对这五项基本原则我有自己的体会,现在我浅谈下自己的感悟。

首先,婚姻自由指的是自然人在法律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婚

姻问题,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就为婚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对以前买卖婚姻的鞭笞,也为严厉打击重婚罪提供法律依据。现在社会我们可以自由的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而不受等级制度的约束,这不仅保障了结婚的自由而且还包括离婚自由,对于感情彻底破裂的夫妻,赋予他们重新追求新生活的权利,相信在今天孔雀东南飞的悲剧不会重演,也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好女不侍二夫的落后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看,离婚导致了家庭的解体,但长远来看利于社会的和谐和安定,婚姻自由其实为女性的婚姻生活提供了保障,但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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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婚姻法学习心得

摘要: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xx年和19xx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也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关键词:婚姻关系 婚姻家庭法 法律解释

这学期利用公选课时间,我学习了《婚姻与家庭法》,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了解到婚姻与家庭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正确理解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包括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亲属关系、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夫妻关系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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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学习婚姻家庭法心得 (2)

学习婚姻家庭法心得

这学期的选修课我选修了婚姻家庭发这么课程,感觉获益良多。我了解到婚姻与家庭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正确理解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包括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亲属关系、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夫妻关系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系统的学习,我能够运用婚姻法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说实话,在此之前我对婚姻家庭分发的认知只局限于高中政治对《婚姻法》的一点了解,例如我国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禁止近亲结婚和禁止患有婚姻法认为不应结婚的人结婚。通过对婚姻家庭法的学习现在对婚姻家庭法有了系统清晰地了解和掌握,对婚姻家庭法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进入大学以后慢慢的认识到自己离婚姻和家庭越来越近了,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会经常遇到需要用《婚姻法》的相关知识来解决的问题。众所周知,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婚姻家庭生活的规范,也是对社会道德补充。所以,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了解和学习婚姻法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教育意义。通过对婚姻家庭法的学习是我们对家庭和婚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清晰和系统的认识,必将在我们今后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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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婚姻法学习心得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越来越多的引起人们的重视。20##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将离婚制度作为焦点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此次修正案较原来婚姻法更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但仍有不足。首先对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方面出现的新概念的理解问题作了解释然后,就协议离婚制度中出现的不足及今后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论述;其次,就我国新《婚姻法》确立的赔偿制度现状的不足,谈了几点个人看法,仅以供指正. 一、新婚姻法中出现关于离婚的新概念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从古到今,随着人们对离婚问题提出的各种主张,离婚制度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从法律方面,立法者更是不断地对其进行发展和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不久前,又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与确立,并在20##年4月28日第九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 (一)、过错赔偿原则。 新婚姻法中规定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还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无效婚姻原则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是构成家庭的基本要素。《婚姻法》中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等。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在此期间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三)、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行为是指由家庭成员在家庭环境内进行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离婚制度前提因素的一个,也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现代的家庭暴力成因不仅延续着古代男权制度的封建思想,而且融入了现今社会形势的复杂压力。全国妇联去年的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有大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按这个比例计算,全国目前至少有八千一百万家庭中存在暴力问题,而这其中,有95%以上都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据调查,近五年来,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来信来访在逐年递增。抑制家庭暴力的滋长迫在眉睫――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随着我国立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在新的《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作了许多修改与补充,为受害一方的权利,提供法律保障,也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二、协议离婚制度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是指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它需法定条件和程序才能产生终止婚姻的法律后果。协议离婚是指取得结婚证的夫妻经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并经婚姻登记解除婚则关系的法律行为。协议离婚制度则是有协议离婚的条件、办理机关、具体程序、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协议离婚是我国离婚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目前协议离婚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内容较简陋,因而存在的缺陷较多。这里仅就目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 1、离婚程序使恶意离婚者有机可乘。 现今社会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一些人为了一些目的,钻法律的空子,搞假离婚或进行恶意离婚,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借离婚逃债、逃避计划生育。为什么这些当事人会得逞呢?最重要的原因就协议离婚制度规定当事人只要自愿,即可离婚,而对是否确属自愿缺乏审查评判的标准。虽然,离婚协议书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但并非就能证明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由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登记机关具体的审查内容和程序,导致恶意离婚、假离婚者屡屡得逞,凭离婚协议对抗债权人,对抗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甚至有的离婚者则堂而皇之地与他人结婚、或“合理”、“合法”地生育,长此以往,还有什么法律的严肃性,社会的文明正义可言? 2、离婚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 夫妻双方离婚,就要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一系列问题,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离婚制度的有关规定,必须就上述二方面问题进行全面约定,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离婚申请。但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在获准离婚后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一方或双方自愿履行义务,对方无权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依照婚姻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起诉,这种诉讼在某种意义上说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重新起诉无疑费时费力,与协议离婚制度简便、易行、高效的原则相悖。此外,债务人利用协议离婚来逃避债务。 3、协议离婚后的监督措施不便操作。 为保障协议离婚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假结婚、恶意离婚,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这条规定实质上就是对违反协议离婚制度的当事人的监督处罚措施.但这一措施缺乏操作性,易流于形式。首先,骗取离婚登记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其次,协议离婚制度对骗取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只能处以2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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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婚姻法学习心得

6.婚姻法学习心德

苍颉村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越来越多的引起人们的重视。19xx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律。它规定的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xx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在19xx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的。20xx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先对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方面出现的新概念的理解问题作了解释然后,就协议离婚制度中出现的不足及今后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论述;其次,就我国新《婚姻法》确立的赔偿制度现状的不足,谈了几点个人看法,仅以供指正. 一、新婚姻法中出现关于离婚的新概念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从古到今,随着人们对离婚问题提出的各种主张,离婚制度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从法律方面,立法者更是不断地对其进行发展和完善。

(一)、过错赔偿原则。 新婚姻法中规定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还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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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婚姻法学习心得

学习《婚姻法》心得的体会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越来越多的引起人们的重视。19xx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律。它规定的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xx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在19xx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的。20xx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先对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方面出现的新概念的理解问题作了解释然后,就协议离婚制度中出现的不足及今后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论述;其次,就我国新《婚姻法》确立的赔偿制度现状的不足,谈了几点个人看法,仅以供指正.

一、新婚姻法中出现关于离婚的新概念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从古到今,随着人们对离婚问题提出的各种主张,离婚制度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从法律方面,立法者更是不断地对其进行发展和完善。

(一)、过错赔偿原则。 新婚姻法中规定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还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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