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男方外遇(出轨)离婚协议书

男方外遇(出轨)离婚协议书

男方:

女方:

经男女双方共同协商,就双方婚生子——XXX的抚养权、抚养费及探视权等问题,以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以下共识,自愿签定如下协议:

1、男女双方自愿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解除夫妻关系(结婚证号: )

2、儿子XXX归女方XXX抚养,男方XXX承担儿子XXX部分抚养费为1600元/月,此费用从XXXX年X月份开始起付,并于每个月X日前,以打账形式支付到女方XXX所指定的银行账户上,直至儿子XXX年满18周岁学业结束,并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为止;由XXX身体疾病等治疗所产生的费用,达到500元及以上的,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除此之外的其他费用均由女方XXX负责。上述费用,男方XXX不得以任何理由缓交和拒交。男方XXX可探望以及接孩子一起玩乐、生活,但是在行使探视权时应当提前通知女方XXX。

备注:儿子XXX成年后,可根据自身意愿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男女双方应尊重儿子意愿并配合。

2、夫妻共有的房产(具体房屋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归女方所有,在签订本协议7日内,男方需配合女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男方支付。男方在未找到合适住处之前,可暂时居住此处,但居住期仅限于三个月以内。其他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见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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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离婚协议书(感情出轨)

离婚协议书

***,男,27岁,身份证号:350403198****,工作单位:石家庄市***公司销售主管

***,女,24岁,身份证号:4113271989****。

男女双方于20xx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共生育两个儿子,婚前生育大儿子***(20xx年10月18日出生),婚后生育小儿子****(20xx年3月11日出生);现男方因感情出轨与****同居致曾先莉怀孕3个月,男方不顾及年幼孩子向女方提出离婚,经双方家人劝阻无效,女方无力挽留遂同意与男方离婚,经协商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子女抚养

1、大儿子***(20xx年10月18日出生)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支付,抚养费花销标准每月2000元,抚养期间女方随时可看望孩子,男方不得阻拦。

2、小儿子****(20xx年3月11日出生)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孩子成长期间的医疗费、教育费等大额开支由双方共同负担。抚养费应于每月5号之前转入女方账号内。

账号:

二、损害赔偿金

由于男方有婚外情并已有孕,给女方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男方承认其有严重过错,自愿给付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40万元作为补偿。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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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男方出轨(外遇)离婚协议书

男方出轨(外遇)离婚协议书

离 婚 协 议 书

男方:

女方:

经男女双方共同协商,就双方婚生子——XXX的抚养权、抚养费及探视权等问题,以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以下共识,自愿签定如下协议:

1、男女双方自愿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解除夫妻关系(结婚证号: )

2、儿子XXX归女方XXX抚养,男方XXX承担儿子XXX部分抚养费为1600元/月,此费用从XXXX年X月份开始起付,并于每个月X日前,以打账形式支付到女方XXX所指定的银行账户上,直至儿子XXX年满18周岁学业结束,并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为止;由XXX身体疾病等治疗所产生的费用,达到500元及以上的,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除此之外的其他费用均由女方XXX负责。上述费用,男方XXX不得以任何理由缓交和拒交。男方XXX可探望以及接孩子一起玩乐、生活,但是在行使探视权时应当提前通知女方XXX。

备注:儿子XXX成年后,可根据自身意愿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男女双方应尊重儿子意愿并配合。

2、夫妻共有的房产(具体房屋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归女方所有,在签订本协议7日内,男方需配合女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男方支付。男方在未找到合适住处之前,可暂时居住此处,但居住期仅限于三个月以内。其他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见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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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夫妇签署协议,约定一方出轨则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的,法院是否支持? (一)

夫妇签署协议,约定一方出轨则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的,法院是否支持? (一)

[摘要]:

根据上海高院解释,上海法院不予支持违反忠诚义务的违约金。

[详细]:

附:上海高院解释: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xx年第1期)》

问题3: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沦,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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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夫妻忠诚协议合法有效 妻子出轨致财产尽失

夫妻忠诚协议合法有效妻子出轨致财产尽失

日照一对夫妻结婚时签下《夫妻忠诚协议书》,约定任何一方因对婚姻不忠而导致离婚时,将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男方因女方有婚外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拿出《夫妻忠诚协议书》,要求获得两人共同财产。最终,法院肯定了夫妻忠诚协议的合法效力,将财产判归男方所有。

李某是日照市岚山区人,20xx年,他在网络上认识了白某。两人在网上越聊越投机,李某向白某提出了结婚请求,白某同意并于20xx年11月与李某结婚。结婚登记当天,李某和白某还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书》,约定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必须忠诚于婚姻,因为不忠诚于婚姻的行为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和白某的婚后生活一直相安无事,白某还为李某生下了一个儿子。20xx年,李某发现白某背着自己和别的男性不正常交往,李某于20xx年8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还拿出了结婚时签下的《夫妻忠诚协议书》,请求法院判定夫妻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

法官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可以自行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李某与白某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书》是在没有受到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没有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表面上《夫妻忠诚协议书》对一方的自由和权利作出了限制,但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倡导的诚实信用的价值观。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述真实,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有效。《夫妻忠诚协议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最终,法院肯定了《夫妻忠诚协议书》的合法效力,将夫妻共同财产判归李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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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夫妻婚前签订忠诚协议约定出轨方净身出户是否获得法院支持

以案说法: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出轨方“净身出户”吗?

张某离婚后在长沙创业,20xx年与李某(离异)相识并登记结婚,因为双方均为再婚,为了慎重起见,结婚前夫妻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要互敬互爱,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一方有出轨行为,离婚时将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20xx年5月张某通过微信“摇一摇”结识了一位异性,并发展成情人关系,很快李某发现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所有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庭审中,张某表示自己愿意离婚,但“净身出户协议”因为没有合法性无效,要求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同时提出自已有两位近八旬的父母需要赡养,有一个与前妻生的6岁儿子需要抚养。

“净身出户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规定离婚自由,“净身出户协议”限制了离婚自由,应属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净身出户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属于自已的财产的处分,属于有权处分,应属有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净身出户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理由是一旦张某净身出户,会影响到张某赡养老人和抚养未成年子女,那么张某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因此会受到损害,这直接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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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夫妻忠诚协议捍卫婚姻 出轨丈夫被判痛失房产

夫妻忠诚协议捍卫婚姻 出轨丈夫被判痛失房产

作者:张黎辉 彭厚运 发布时间:2007-05-16 09:45:19

中国法院网讯 一男子原准备用一纸协议蒙骗妻子感情,没想到却“伤害”了自己。5月14日,艾某接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不但与貌合神离的丈夫离了婚,而且还得到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子。

20xx年5月,刚到不惑之年的高某经人介绍与26岁的艾某相识。同年10月,他们共同购置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新房走进婚姻殿堂。因高某曾离过两次婚,初婚的艾某多长了一个心眼,便与高某签订了一份婚姻忠诚协议:约定婚后任何一方有外遇或不忠诚对方,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子则归无过错方所有。 20xx年3月,高某在外做香菇生意时结识一女子,不久两人同居。艾某知道后,苦心规劝无果。 20xx年3月,艾某想到了那份婚姻忠诚协议,当即诉至法院,请求与高某离婚,房子归其所有。 庭审中,高某见双方感情已不可挽回,同意离婚,但不原履行忠诚协议,认为那是当时叫艾某高兴的一种轻易举动。

法院认为,艾某与高某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违反协议的不利后果都有能力去预见和面对,故该婚姻忠诚约定可视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书面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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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夫妻婚内协议书

夫妻婚内协议书

协议人(男方): 身份证号码:

协议人(女方): 身份证号码:

本协议经男女双方友好协商,在公平、诚信、信任、平等的基础上,本着为家庭长久和睦团结,为了子女的成长、教育及夫妻双方父母的赡养等提供良好的保障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的时限及前提

本协议自20xx年1月1日起生效。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夫妻双方产生的相关经济关系经男女双方协商处理,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切经济关系从零开始。

二、男女双方经济收入及家庭事务的分配权利及责任

(一)权利。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男女双方各自的收入(物品)属各自所有,一方不得干预另一方的收入(物品)使用及分配的权利。

(二)责任。1、费用: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男方必须每月承担双方的各项公共费用,祥情见“协议内容”。2、债务:个人债务个人承担。3、特殊情况:任何一方出现疾病或发生经济困难,自身无能力支付且对方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有责任暂代其支付,待身体恢复健康后或经济转好后,视经济情况、偿还能力及其他不确定因素协商是否偿还。

三、协议内容

(一)公共费用。家庭所产生的公共费用由男方承担,包括家庭公共生活费,家庭生活必需品、饮食、水电费、卫生、家用电器、汽车费用等。女方负责家务劳动(包括做饭、洗衣、打扫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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