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协议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协议书

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 住所 联系电话 第三人:姓名 住所 联系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 案由) 一案,向 镇(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镇(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履行协议的期限等) 。

本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调解员:

镇(村)调解组织盖章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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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XX诉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XX诉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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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奉民三(民)初字第156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男。

委托代理人XX,女。

被告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XX区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XX,村主任。

原告XX诉被告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5月2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同年7月1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的法定代表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xx年3月12日,原告以XX花鸟店名义与被告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约定租赁期为5年,共租用荒地、低洼地14亩。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承包费14,200元,19xx年,原告支付被告8,000元,20xx年至20xx年,原告支付被告20,000元。租赁期间,被告擅自收回5.5亩土地,造成原告所种的花木、大棚花草、盆景、金鱼、鱼苗、鸟类等经济损失275,000元。20xx年租期期满后,之后转为不定期租赁,原告仍继续租用承包土地,但被告又在20xx年擅自收回4亩土地,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980,000元(诉状中称另行起诉)。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补偿经济损失14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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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尤其是在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之后,广大农民的权益保护意识显著增强,特别是北京地区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后,“土地经营收益70%分给广大村民,30%归村集体支配。”土地承包合同将直接关系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纠纷的群体性、复杂性、多样性、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等特点尤为突出,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并认真分析其特点和原因,探寻规律和解决对策,以化解矛盾,定分止争,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概述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因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外部成员的不同,农业承包合同可分为内部承包合同与外部承包合同两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承包方的合同称为内部承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外部成员作为承包方的合同则称为外部承包合同。并具有以下四方面法律特征: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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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如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如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而自80年代中期,我国很多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实行的是“两田制”,即“责任田和口粮田”区分承包制度,导致村民要求及时收回责任田并按照家庭联产方式重新分配,而原来的承包合同没有到期,从而引发纠纷。

2、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农村干部素质相对较低,对土地承包不依法进行管理;很多土地荒废多年,没有积极的纳入正规管理;土地开发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所有权;层层转包渔利现象大量发生引发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原则私自发包,有的甚至以明显的低价格发包。该种情况下村民本来就有意见,一旦出现土地价格上涨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和纠纷。(2)土地所有权界限不明确。因为历史原因,有些土地确权不明确,没有核准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在开发和种植时引发争议。特别是原来有些离村较远的荒地,逐渐被离土地比较近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3)土地大面积开发引发纠纷。主要有两种类型:①土地开发形成事实,而所有权没有界定。因为开发的是大面积的荒地,开发前没有人耕种,因此开发前没有核实所有权,而开发方没有所有权,开发后和所有权方发生矛盾。②乡镇集体大片开发和农户小片开发形成矛盾。农户对以前没有耕种的荒地小面积开发种植,后来乡镇集体进行大面积集体开发,发生冲突引发纠纷。该种类型主要存在于土地较多的地区。(4)土地层层转包甚至一地多包渔利,有的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转包,有的转包合同违法等等,导致土地关系混乱引发纠纷。(5)国有土地管理也存在许多问题,发生在存在国有农场的地区,因为土地利用、管理不善,与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导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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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之成因及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之成因及对策

汝州市人民法院 潘瑞政 张应马 冯利亚

  [内容提要]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大量产生的现状,本文通过对这种现状的特点、成因及对现阶段出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处理纠纷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成因 对策

近年来,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这一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的惠农政策。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村、农民和农业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依靠土地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新形势下地位更加重要。汝州市法院管辖5个街道办事处15个乡镇,面积1573平方公里,人口达94万,其中3/4的人口在农村,规范、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而保障和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在我市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先前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观念淡薄或其他规避法律和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这一类纠纷普遍具有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已成为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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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ok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甲方: 现住 身份证号: 乙方: 现住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自愿和平平等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 甲方将位于宁蒗县战河乡街道纸厂生活区大桥上

50米、宁华公路旁小河边的长17.3米,宽8.5米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使用,转让费人民币14.6万元。

第二、 该上述地块转让的期限为(无限期)

第三、 付款方法:乙方于 年 月 日将上述转

让款 万元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将上诉的土地使用权于 年 月 日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使用期间甲方不得进行干涉。

第四、 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土地所

有权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它任何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及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给乙方。

第五、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到集体对土地或国

家政策对土地进行调整,土地的增值或贬值均由乙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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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农村土地流转协议书

农村土地流转协议书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流转方):

乙方(承转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转包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

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三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现金支付。每亩每年 元,其中田 亩,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每年的2月底付清当年的流转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土地。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本组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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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王天增诉双桥村委会、刘永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王天增诉双桥村委会、刘永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惠民一初字第835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天增,男。

委托代理人任保安,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双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桥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顺利,系村委会主任。

被告刘永林,男。

原告王天增诉被告双桥村委会、被告刘永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保安,被告刘永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双桥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原告的组长及代表口头通知原告将原告的铁路东的责任田承包给第二被告,并称一年每亩350元。随着经济的发展,周边土地承包金已达3000余元,原告提出增加承包金的要求。但承包人即第二被告不同意并称有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此时,原告方知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订立了30年的合同,原告根本不知道两被告还定有承包合同,因此,两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原告的责任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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