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证明
兹有我单位__________同志,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和___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 同志登记结婚。系初(再)婚,未曾生育子女。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婚姻状况证明
兹有我单位__________同志,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和___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 同志登记结婚。系初(再)婚,未曾生育子女。 特此证明。
基 层 单 位 盖 章: 科局级单位计生办盖章: 基层单位领导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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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明
现有我辖区居民(男)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与(女) ,出生
日期 ,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双方现以夫妻名义居住在我辖区,因结婚证遗失,特申请补领。此证明造成的一切经济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当事双方和证明人承担。 特此证明(此证明仅供婚姻登记机关参考)
当事人:(签字并按手印) 、
证明人:(签字并按手印)
证明人:(签字并按手印)
说明:1、当事人在证明表格空白处填写相关资料。
2、证明人签名、按手印,并将两位证明人身份证正、 反面复印件分别粘贴在证明表格的背面。
3、双方当事人带上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此证明原件 到婚姻登记处办理补领结婚证手续。
社区居委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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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姻 状 况 证 明
:
兹有我辖区 (男/女)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于 年与 (男/女)身份证号 结婚,系夫妻关系,经审核,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此证明有效期 天)
社区居委会(单位)
年 月 日
婚 姻 状 况 证 明
重庆市万州区地方税务局 :
兹有我辖区 李继付 (男)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户口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后山镇沐河村9组73号,于 1984 年与 徐金琼 (女)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结婚,系夫妻关系,经审核,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此证明有效期60天)
社区居委会(单位)
年 月 日
辖区民政部门(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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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证明
中国银行安庆___________支行:
兹证明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夫妻关系,我单位对提供以上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兹证明本辖内居民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婚,我单位对提供以上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证明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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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编号:J140931-2012-00001)
当事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国籍:身份证件号: ,户口所在地:
根据当事人(申请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本婚姻登记机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婚姻登记档案,查到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如下:
1、 年月日与 )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 登记;
……(按时间顺序列出所有婚姻登记信息)
本证明记载的是当事人在本婚姻登记机关所查阅范围及查阅时段内办理过的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员签名:
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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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明
姓名彭龙琴,出生年月19xx年10月24日,户口簿上身份证号52xxxxxxxxxxxx,当初19xx年1月7日在望亭镇结婚登记时,由于疏忽,把姓名写为彭琴英,身份证号码未写,出生年月:65年10月24日。现证明户口簿上的彭龙琴,与结婚证(望字第2号)上的彭琴英实属同一人。
家庭所在村委会(盖章):
望亭镇民政办(盖章):
出证日期:2012-02-29
证 明
姓名彭龙琴,出生年月19xx年10月24日,身份证号52xxxxxxxxxxxx,当初19xx年1月7日在望亭镇结婚登记时,由于疏忽,把姓名写为彭琴英,身份证号码未写,出生年月:65年10月24日。现证明户口簿上的彭龙琴,与结婚证(望字第2号)上的彭琴英实属同一人。
单位名称:
出证日期:201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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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编号: - -)
当事人姓名:
性 别:
出 生日 期:
国 籍:
身份证件号:
户口所在地:
根据当事人(申请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本婚姻登记机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结婚记录。
本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婚姻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目前无婚姻登记记录。
婚姻登记员 签名:
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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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范本
办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二、三、四、六 上午 845—11
周一、二、三、四、五、六 下午 133—16
地 址:杨浦江浦路66号(近济宁路)
咨询电话:51*****
办理条件: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辖的常住户口居民,并且已经达到《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周岁,女周岁),本人亲到场申请办理。
办理手续和提交的材料
(一)当事人的户口簿(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身份证;
(二)离婚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效的离婚证件(《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或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
(三)丧偶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丧偶证明(由派出所提供的死亡一方的户籍证明上应写明配偶姓名以及本人死亡日期)。
咨询电话: 51
婚姻登记证补领须知
▲结婚登记补领须知
办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二、三、四、六 上午845-11
周一、二、三、四、五、六 下午133—163
地 址:杨浦江浦路66号(近济宁路)
咨询电话: 51
补领条件: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的;
、当事人双方亲到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当事人因故不能亲申请补领婚姻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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