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外出请示、报备是中央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外出请示、报备工作,对于及时掌握情况、处理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组织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外出报备执行自治区党委有关规定。离开呼和浩特在区内工作调研,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报告;离开自治区在国内工作或出国境学习考察,向自治区党委书记和自治区主席请示。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外出期间,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工作。
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领导外出,应向局长请示,并向局办公室报备。
三、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呼和浩特公出在区内工作或离开自治区3天以内,应向分管副局长请示,并委托副处长(主任)负责处室工作,向局办公室报备。离开自治区3天及以上,应向局长请示,并向局办公室报备。
四、各处室副处长(副主任)离开呼和浩特公出在区内工作或离开自治区3天以内,应向分管副局长请示。离开自治区3天及以上,应向局长请示。各处室工作人员离开呼和浩特公出3天以内,向处室负责同志请示,3天及以上,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时间较长的,应向局长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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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对于上级领导机关及时掌握和了解情况,处理紧急事项和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工作正常运转,改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严肃领导干部组织纪律性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假人员和事由范围
全县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各镇(乡、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因私离开本县,须履行请假报备手续。
二、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在此期间代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三、请销假程序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实行分级管理,科级干部采取书面方式进行,特殊情况可先采取口头方式请假再行书面方式。
1、人大、政府、政协等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县委书记请假。其他副县级领导干部直接向县委书记请假。
2、各镇(乡、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外出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向县委书记请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向县长请假,同时报告县委书记。
3、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的,在征得分管县领导同意后,向县委书记、县长请假;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向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政协各专委会主任向政协主席请假;各纪工委书记向纪委书记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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