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总结陈词

总结陈词

总结陈词,一场辩论赛的收官阶段,一般来说,总结陈词无非起到的作用是两个——锦上添花或者雪中送炭。假如前面一方已经优势明显,那么总结陈词就会继续扩大胜利局面,要是前面纠缠不清,总结陈词就会决定比赛的胜负,甚至精彩的总结陈词可以有扭转乾坤的巨大作用!因此,总结陈词意义重大,本人也每次花最多的精力来准备。 总结陈词一般分为三部分,指出对方错误,例证自己观点和结束语。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一定要和立论相对应。一场辩论赛本来就是建立在立论的基础之上,那么总结陈词就是对立论的再次呈现,所以一定要与立论相对应,总结陈词与立论的是否对应是考察总结陈词好坏的一个最最基本的标准。

二、纠错要针针见血。指出对方的错误,是总结陈词一开始就要做的事情,指出的错误要典型,要根本,语言要极度精炼、直观。一般来说,指出错误这是要四辩现场准备的,一二三辩要现场辅助,一般以纸条形式,四辩自己糅合材料。这一点对一个四辩的要求很高,所以说一场高水平辩论赛,一支高水平辩论队的最强人物一般都是四辩,但是千万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重庆师范大学这样低水平的场所,还是要把最强的人摆在二三辩,因为重庆师范大学目前还处在“外行看热闹”的阶段。当然,在这里有一个取巧的方法,可以事先准备好几条,临场挑选,就好比是攻辩小结时操作的方法一样。还有一种办法,总结对方最经典的错误,因为辩题都是伪命题,必然会犯某些错误,这也就是经典的错误,那么准备这些错误,就一般不会用不上了。

三、例证自己观点要极度极度精炼。因为一场比赛已经到了最后,评委、观众对于双方的观点都已经非常熟悉,那么这时候的精炼就很重要,更重要的是为后面节约时间。如有必要,例证自己观点,可以和纠错相结合,就是指出一处错误,相对应说出自己的观点,这样可以更直观体现自己的观点,同时更深刻打击对手。

四、结束语是精彩所在,是我们的“杀手锏”。我每一次准备辩论赛,把这个作为自己获胜的最后一招,也是最有效果的一招。说到这一点,就要从辩论的意义提起。“辩论”源远流长,已经几千年了,辩论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真理越辩越明,而真理的目的是指导我们开展实践活动,简言之就是让我们的生活更好,工作更好,让我们得到更多的实际效益。所以,辩论赛不是口舌之争,真理的指导意义,这才是关键所在,这才是真谛,这才是能够打动评委,

引起观众共鸣的所在。所以在辩论赛最后,一定要跳出辩题,说一说今天的辩论赛的实际意义在哪里!比如可以采用“其实今天的辩论赛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今天的辩题意义何在?”只有我们说出了今天的辩题意义所在,指出我们这一方的观点有什么现实意义,这样既能体现我们一种胸怀,体现出我们的一种“退一步”,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退一步,海阔天空”,除此之外,还能体现出一支队伍对于辩论赛本身真谛的一种把握,那就是现实意义,真理的指导作用。只有把辩题回归生活,回归现实,回归大众,才能引起所有人的共鸣,毕竟人心都是肉长的。

辩论赛,不是口舌之争,是真理之辩。辩论,本身不是一门科学,但是它可以让一门非科学向科学前进,可以让一门科学变得更科学,让一个事物永葆青春。所以“只破不立”是站着说话不腰疼,“有立才破”才是现实意义。记住,结束语要体现辩论的真谛,这是“杀手锏”,是我们政治学院立于不败之地的最后“杀招”,这也才是我们一个“思想政治教育者”的真正价值所在!

 

第二篇:辩论总结陈词

泸州市委党校第14期乡镇长培训班

关于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不应强行施以救助辩论比赛

总 结 陈 词

各位评委,各位辩友,大家好:

非常荣幸能够代表反方作最后的陈词。刚才,双方辩友都围绕各自的主题展开了精彩激烈的辩论,但是在正方辩友的辩论中我方有两点感受:

1、正方观点过于理想主义。正方辩友列举了一系列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未及时施行救助而造成的严重后果,但他们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和现状,没有考虑基层政府的财力状况和强行救助所带来的后果和风险。

2、错误地理解了我方本意。我们双方的辩题中都有实行救助四个字,所不同的是实行救助的定语“应强行”和“不应强行”,正方错误地将我方不应强行施以救助的概念偷换成了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不施以救助,由于概念性的错误,使得对方的辩论显得南辕北辙。

反观我方,观念已经极为清楚,即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应该施以救助,但不能强行施以救助。这不是否认人性的关怀,而是立足于现实的考虑。在这一点上,我方已经在法律层面和实际层面都占有了先机。

在此我想简要总结一下我方观点:

一、强行救助缺乏法律依据。孙志刚事件发生以后,20xx年,国务院推出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彻底废除了原来的强制救助收容遣送回原籍的救助制度,开始实施对流浪乞讨人员自愿救助制度,这是一个中国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重大历史进步。试想,如果再确定一个强制救助的制度,谁能知道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每一次强制是否都真的是出于保护孩子的目的,已经成年的孙志刚尚且死于强制救助的制度,谁能保证未成年的孙志刚能在强制救助中能幸免于难?我方认为强制性救助制度是非常可怕的制度设计。

二、强行救助缺乏财力支撑。众所周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救助是需要强大的财力保障的,无论是解决这些孩子的衣、食、住、行,还是管理、教育、医疗、遣送都需要钱,而现在基层政府的财力状况我们乡镇长班的学员最清楚,就是一个入不敷出的吃饭财政,乡镇政府仅用21%的财力却供养了占71%的财政供养人口,即使自愿的救助都显得力不从心,更不敢奢谈强行施以救助。虽然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但总得先有玫瑰呀。

三、强行救助放大了政府的责任风险。追述过往,政府曾经做过很多强行的事情,比如强行结扎,强行人流,强行拆迁等等,为此政府付出过惨重的代价,其中包括金钱和威信,如果对流浪儿童再强行救助,流浪儿童的监护责任也就自然地转移到了政府身上,如果在监护期间再出现一个未成年的孙志刚事件,试问现

在政府还有多少金钱和威信可以随意挥霍?中国人口多,发展的积怨大,任何一起未成年的孙志刚事件都完全有可能酿成类似于“瓮安事件”的群体性事件!

四、强行救助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强行是强制的同义词, 我认为所有的强制都应该是针对一种非法行为,比如控制流浪儿童的犯罪团伙,那才是我们的强制对象。强制必然带来一些必要的手段,这种手段可能会给孩子还来一种身心的伤害,这种伤害是隐形的,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往往是我们难以估计的。采取强制的办法,也许从我们的眼睛里消失一个流浪儿童,但是他可能从内心滋生一种对社会的仇恨,这种强行救助比不救助更可怕。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在自愿的前提下应该施以救助,但不能强行施以救助。

谢谢大家!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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