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学结合管理制度

工学交替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形式,是职业教育“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必然要求,是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科学创新精神和熟练专业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径。做好工学交替工作也是建设高水平示范性职业学校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工学交替实践教学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学交替,主要是指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生产服务第一线参加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二条 学生参加工学交替,须经过所在系部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审定同意后办理完审批手续,由学校招生就业培训处统一安排方可离校参加工学交替实践教学活动。

第三条 工学交替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

一、 细则

第一条 组织领导

工学交替工作,由学校教学校长总负责,并组成由学工处、教务处、各系、招生就业处等部门组成的工学交替管理领导小组。工学交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所在各系和企业共同承担。

第二条 工学交替安排

1、工学交替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进程,一般第九学期开始安排。

2、工学交替的内容要求:专业对口、分项目实训,具备专业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 工学交替学生的管理

1、安排参加工学交替的学生由所在系和实习单位共同管理。各系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参加工学交替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2、要建立健全工学交替管理体系。学校成立工学交替领导小组;各系成立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工学交替工作,要加强专业实习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建立学生工学交替实习管理档案,定期巡回检查工学交替实习情况,加强工学交替实习指导和管理,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工学交替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3、建立学校、工学交替合作单位和学生之间的信息联系制度,定期进行沟通联系。学生到达实习单位前,各系、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

(一)各系职责

1、各系应当加强工学交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学交替管理制度,加强工学交替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明确对学生工学交替期间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认真进行考核。协调有关部门和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保证实习安全、有序开展。

2、各系在安排工学交替时,要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专业实施方案,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帮助学生总结工学交替学习成果,做好工学交替成绩的评定工作。

3、各系要主动加强与工学交替单位和学生的联系,要建立专业指导教师联系学生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学生的工学状态,解决工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指导好学生的工学活动。

4、各系要与学生工学交替学习所在单位协商,允许工期间学生集中一段时间返校或在工学单位,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习。

(二)工学交替实习学生职责

1、工学交替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学生都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按时参加工学交替活动。对于集中安排的工学交替,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学习成绩。

2、对于正常安排的工学交替学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

校和所到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3、学生工学交替学习期未满,不得擅离或调换工学交替学习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中途调换单位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系工学交替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学生未经批准擅离、调换实习单位的,实习成绩以零分记,其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4、工学交替学生在单位应遵守单位纪律,尊重企业指导老师,服从工作分配,认真工作,遵守所在单位的保密制度。若遇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老师或系联系,由系与单位协商解决。若因学生的原因给单位或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5、工学交替学习期间,学生应积极主动与学校、专业指导老师、工学交替学习单位指导老师保持紧密联系,完成工学交替学习任务。

(三)指导老师职责

指导教师由二部分人员组成:一是系根据学生的专业情况指定本系相应专业具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教师作为指导教师;二是由单位指定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是工学交替的学习指导者,又是工作的组织者。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完成工学交替任务。校企双方的指导教师应加强联系。

学校指导教师职责:

1、熟悉专业工学交替方案和专业实习计划,按要求参加工学交替学习动员大会,做好学生参加工学交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将工学交替学生送到企业,并保持与学生的联系。

2、学校指导老师要加强与单位的联系,积极配合单位开展工作,及时解决工学交替学习中的问题,争取单位的支持和帮助,搞好单位与学校的关系。

3、指导教师要及时了解、掌握及检查学生完成工学交替学习的情况,指导学生撰写工学交替学习总结等;

4、负责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

企业指导教师职责:

1、企业指导教师应具备一定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数最多不超过10人。

2、指导教师要按要求指导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检查工作进度和质量。在业务指导中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精神,并详细作好指导记录。

3、指导教师在学生工学交替结束后要指导学生撰写总结材料,保证学生的工学交替的学习质量。

4、在工学交替即将结束时,代表单位做好对实习生的鉴定与成绩评定工作。

第五条 成绩考核与评价

(一)考核原则

学生在工学交替期间接受学校和企业的双重指导,校企双方要加强对学生的工作过程控制、指导和考核,实行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校企双方考核制度,双方共同填写“学生工学交替学习工作鉴定表”。

(二)成绩考核评定

1、工学交替一次做单独一门课程成绩计。考核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30%。

2、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

工学交替学习在统一指导教师指导下,可以在同一单位的同一岗位进行,也可以在同一单位的不同岗位进行,企业要对学生在每一部门或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对学生的表现、工作质量做出客观评价。填写“工学交替学习工作鉴定(一)”表。

3、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

学生要写出工作报告,学校指导老师要对学生工作报告及时进行批阅、结合日常检查中学生的表现,评定成绩。填写“工学交替学习工作鉴定(二)”表。

第六条 其它

实习经费的使用,学生工作企业是否支付学生报酬、学生的的食宿等由双方商量确定。

 

第二篇:工学结合管理办法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工学结合管理办法

工学结合实习是中职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举措,是实现职业教育“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必然要求,是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科学创新精神和熟练专业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本专业工学结合实习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工学结合实习,主要是指在非毕业学年,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生产服务第一线参加的实践教学活动,其主要形式包括专业技能实习、专业技能培训、校外教学实习、校内教学实习等。

第二条 工学结合的目的首先是使学生在真实的职场情境中,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诚信品质、敬业精神、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性、团队协作精神、交流沟通能力、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同时,学生将所学知识及技能应用于岗位实践,熟悉自己将要从事的行业运行情况,获得本专业生产实际中常用的技术知识、管理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为毕业后走向工作岗位打好基础。

二、指导教师职责

指导教师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是派出的实习带队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可由专任教师或辅导员担任;二是由企业选派的有实践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第三条 校企双方密切合作,加强联系与沟通,重视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指导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检查实习进度和质量;在业务指导中注意培养学生敬业守纪的劳动态度、不怕困难的心理素质、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四条 企业指导教师应代表实习单位做好实习学生的实习鉴定与成绩评定工作。如在实习期间,学生被安排在同一单位的不同岗位进行实习,企业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在每一部门或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学生的表现、工作质量做出客观评价,评定成绩。

第五条 学校实习带队教师应代表学校全面了解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学生的思想问题和事故隐患,并主动向数控部反馈;遇到非常情况或发生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数控部汇报,按学校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调查工作,写出书面报告,并协助学校做好处理和善后工作;实习结束后,要听取实习企业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做好实习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交数控部汇总。

第六条 学校实习带队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及时进行批阅;并结合实习期间学生的日常表现,评定学生实习考核成绩;最后按规定比例,综合企业指导教师和学校指导教师的考核成绩,计算实习最终成绩。

第七条 学校实习带队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的工作量由数控部根据其实际情况核定。

第八条 外出实习班级的班主任,无论是否为实习带队教师,都有责任去主动关心和了解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学生的思想问题和事故隐患,协助学校做好非常情况或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三、学生职责

第九条 工学结合实习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必修课程。所有学生都必须明确实习目的,端正实习态度,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维护良好的实习秩序,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必须强化职业道德意识,严格遵守实习企业的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尊重企业指导教师,服从管理与分配;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事先报请学校和企业的批准,遇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教师联系。

第十一条 学生应提高自我管理能力,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在实习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的有关管理规定,牢记“安全第一”,防止各种机床设备操作工伤事故的发生;外出时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等,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在工学结合实习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企业的考勤制度,上课培训、生产实习等一律都实行考勤。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若有特殊原因必须请假,应向企业有关部门提前递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请假事由及请假期限,并出具相关证明(病假凭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事假凭家长信件等证明材料)并按审批程序审批。如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该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委托其他同学及时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学生假满后,须及时向原批假人或有关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若假满不能按时返回,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并提供有关证明,按请假审批程序审批。不经准假而缺席者,一律作旷课(工)论处。

第十三条 实习学生在实习结束时应及时撰写实习报告,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完成并交给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作为考核的依据。

四、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在工学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企业的双重指导,实行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校企双重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工学结合实习作为单独一门必修课程进行考核,按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进行成绩记载。考核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30%。学生如在同一单位的不同岗位进行实习,考核成绩应是所有实习岗位的综合考核成绩。

第十六条 对于因各种原因而被批准同步安排在校内实习的学生,实习结束,考核成绩均以及格记载。

第十七条 没有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和时间的学生,实习成绩均以不及格记载。有条件时,可安排在其他班级进行工学结合实习时重作,或利用假期安排在指定企业进行重作。工学结合实习重作最多只有一次,考核成绩最高为及格。

五、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工学结合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人身、财物安全不能保证时,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学校领导汇报,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出现重大事故时,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并在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学校。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事故的具体处理办法,严格按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篇: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的管理,规范和约束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杜绝风险存在,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发生以下业务,均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1、对外投资(接受投资);

    2、借入(借出)款项(不含公司内借款);

    3、分两次以上收(付)款的单笔业务;

    4、服务期限在4个月以上的单次收(付)款业务;

    5、单次付款(收款)金额在10, 000元以上的生产经营用原材料、机器设备(产品)采购(销售)业务。

    第三条  合同标的具备招投标条件的,一般通过招投标程序再订立合同。

    第四条  公司对合同实行专业归口管理,法人委托书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x公司。

    第六条  本制度由总则、合同相关部门的职责、合同订立条件、合同主要内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和评价、合同的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合同章及合同的管理、附则十部份组成。

第二章  合同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的合同主管部门为法务部(行政暂兼),全面负责法律咨询、法律事务和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

    1、负责联系公司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合并、分立,投资、入股等重大合同谈判、签约的法律咨询服务;负责对公司委托审查的合同提出法律意见,供决策参考:接受委托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代理仲裁、诉讼案件等法律事务工作;

    2、参与公司重大工程、采购及投资项目的谈判;负责从财务角度对合同进行审核把关;

    3、负责管理公司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台账,填写合同报表,保管合同文本、变更函件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办理合同资料年终归档,建立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原件由行政部、财务部各执一份)。

第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指公司内部需签订合同的部门;合同承办部门由业务对口的分管领导负责;承办人指具体负责合同签订的公司员工。

l、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职责:

1.1  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1.2  依照“谁签订合同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所承办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的可靠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及其执行结果负直接、主要责任;

 1.3  负责按质、按量、按时全面履行合同,避免出现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

 1.4  协调对方及与合同相关部门的关系。

2、合同承办人主要职责:

     2.1  承办人对客户资信调查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2.2  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书的起草,送部门负责人修改,再由法务人员斟酌完善;

     2.3  送相关部门会签;

     2.4  呈送分管领导复核审批;

     2.5  及时掌握合同履行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经理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2.6  负责保管合同文书及与履行、变更、转让、解除合同的有关文件,及时送交合同主管部门行政部、财务部归档。

第三章  合同订立条件

    第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承办人签订合同实行授权委托代理制度。承办人依据经相关权限人签字审批后的“合同评审签发单”代表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承办人未办理“合同评审签发单”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其经办人将负全责)。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对经办的合同,经审查具备以下条件的,方可办理签约手续。

    1、“合同评审单”中的评审流程已完成;

    2、依据合同性质确定合同类别,正确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3、对方应具有的条件:

    3.1  对新客户(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履约能力的有关证件经审查合法、真实、可靠;对已有业务关系的客户(供应商)应审查其以往付款情况,以及近期经营状况有无负面的重大变动;

    3.2  所需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计量合格证、建筑工程资质证、装修资质证、物业管理资质证、广告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证件齐备;

    3.3  正式规范的委托代理手续、签字盖章手续、审批手续;

    3.4  合同签订人的身份、资格,合法有效。

    4、合同内容具有合法性、严密性、可靠性。合同条款齐备、文字准确,风险控制到位。

    第四章  合同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八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①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名称(经济组织);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③住所(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址、经济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经营场地);④电话、传真;⑤营业执照号;⑥银行账号;

    2、合同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买卖合同中的具体买卖的物品、工程合同中的工程范围等;

    3、数量;

    4、质量;

    5、价款、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五章  合同订立

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程序,一般包括调研准备阶段和洽谈签约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 调研准备阶段

    l、订约资格与履约能力的调查。按照对客户资信调查的规定,对新开客户要即时调查,长期客户要定期考查的要求,合同正式签订前,对于新客户,承办部门需填写“前期调查表”,对客户资信情况做出评价,部门负责人签字,作为审批合同的附件;

    2、可行性研究。确定了目标市场与客户关系后,应根据公司的经营意图和自身特点、市场需求制定出经营方案。作为对外洽谈、交易的依据。

    第十四条  洽谈签约阶段:

    1、合同谈判:合同谈判应由具有合同谈判经验并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负责;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合同主管领导和承办部门联合组成谈判小组。合同谈判小组负责人由董事长确定。合同承办部门为合同谈判小组牵头部门,负责对谈判要点进行纪录,形成“谈判会议纪录”并由谈判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2、合同起草:合同起草原则上由承办部门的谈判人员或谈判小组负责,必要时可由律师根据谈判要点起草和修正。合同起草应做到标的明确、平等互利、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风险控制到位。

    3、合同评审:合同承办部门的承办人员应填写“合同评审单”, 将合同文本、合同对方资料、招标相关资料送至相关要限人评审,必要时还须提供合同签订背景情况说明。若评审人提出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由承办人修改后重新执行修改、复审及完善。

    3.1合同金额评审人权限,合同总价在300,000元以下的总经理为最终评审人;合同总价超过300,000元的,董事长为最终评审人;

    3.2合同条款评审人分为专业评审人和一般评审人两种。一般评审人根据合同金额确定最终评审人(评审小组人员由董事长选定);

    3.2.1工程类合同

    ①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指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供水、供电、煤气燃气、供暖、通讯、智能化、小区配套、环境工程、公建)等;

    ②工程合同由工程部负责起草、谈判。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的起草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 01)(工商同字(19 91)第83号)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 369号)。建设工程合同及合同预算须送造价审计部、财务部审核;

③工程合同需经工程师(质量、工期、形象进度等技术部分)、预算师(合同价款、计价方式、费用、经济签证等)、财务经理(付款方式)进行专业评审后,方可提交合同承办部门的分管副总(就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负第一责任)、总经理、董事长进行一般评审。工程类合同评审附属文件包括:施工图、预算书、招标文件、投标文。合同对方应提供施工资质证复印件。

    3.3合同均需财务经理进行专业评审后,提交合同承办部门的分管副总(就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全面性)、总经理、董事长、进行一般评审。

4、合同定稿:合同由承办部门经理和分管领导根据评审意见定稿。若评审人会签的有“需修改”意见,则需重新修改和评审。对于评审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同意的,为不耽搁时间将由合同金额最终评审人直接定稿(附公司文件号     )。历次“合同评审签发单”作为最新“合同评审签发单”的附件,合同承办部门不得废弃。

    5、签字盖章:定稿的合同,承办人可凭“合同评审单”签字,并持“合同评审单”申请加盖合同专用章。公司合同一律盖“合同专用章”,凡申请盖公章的,须由合同专用章保管人签字同意。

6、合同原件资料归档:所有合同一般公司留存两份。

7、外部有关手续:法律法规规定需经专门机关批准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应由承办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凡国家规定需经有关部门登记或备案的合同,必须向规定的部门申请登记或备案;凡按有关规定必须鉴证的合同,必须申请鉴证;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公证的合同必须进行公证。

第六章 合同履行和评价

    第十五条  合同的履行阶段

    1、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合同规定的公司义务的全面履行,督促检查、验收、确认合同对方义务的履行。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2、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在2日内将合同文本复印件送达与履行合同有关的部门并将合同义务分解落实;

    3、对应验收的标的物,应由有关部门验收后签署验收证明。对验收不合格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标的物,应由承办部门在即日提出书面意见,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对方提出异议,尽快采取适当措施解决;

    4、凡不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收款和支付手续的,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财务部经理应随时督促合同承办部门保障合同双方如约履行合同;

    5、合同承办部门应定期对到期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问题较大的应书面上报董事长。

    第十六条  总结评价阶段

    合同承办部门要对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按进行总结,分析执行结果,评价合同伙伴,总结经验教训。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七条  合同虽已签订,但发现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对方有欺诈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以“工作审批单”逐级审批汇报,申请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必要时可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消。

    第十八条  对于工程类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经济签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明确的修改图纸,则按图纸计算变更工程量;如无明确图纸须进行现场丈量确认,并绘制图纸或拍照录像,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资料。

    第十九条  经双方协商变更、解除合同的内容,应签订书面协议,签订的补充协议按正常合同依本制度的规定办理手续,作为原合同的附件进行管理。

第八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违约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违约要按规定索取违约金,如造成经济损失还应索取赔偿金;我方违约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承办部门查清原因,以“工作审批单”形式逐级审批后按规定办理违约金和赔偿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承办部门应首先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公司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公司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对于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签订书面协议,签订的补充协议按正常合同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作为原合同的附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合同纠纷协商不成时,承办部门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以“工作审批单”形式上逐级审批,并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下配合律师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任何部门不准私自对外委托有关部门或个人处理纠纷(对外发布消息对口统一)。

第九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法务部作为合同的主管部门,合同的具体份数按实际情况确定,但我公司至少留存两份原件,合同管理部门行政部一份、承办部门财务部一份。并抄送一份至承办部门。

    第二十三条“合同评审单”原件、合同评审附件资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合同附属资料、公司内部招标评审资料以及变更合同的往来函件,保存在财务部。合同承办部门转交财务部时,应填写“合同移交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合同保管人员按照合同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生效的合同统一编号、在合同首页加盖序号印章、填写“合同情况登记表”、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权限调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法务部负责解释、修订、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长签批,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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