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优秀事例学习总结

公司优秀个人、团体事迹学习总结

坚守岗位,敬忠职守,团结奉献,顾全大局,这不仅是作为员工的优良职操,更是公司“蚂蚁精神”的实质。而我驻伊拉克的公司员工则是这些优秀品质的生动再现。他们凭着过人的胆识、机智和周密严谨的计划,在保证个人安全的前提下,使公司业务得以正常进行,有效维护了公司在伊利益。他们积极响应集团公司“大踏步反向走”的号召,逆流而上,敢打敢拼,上得了战场,下得了厨房,把安东的大旗深深地插入伊拉克的国土,为公司今后抢占伊拉克市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电视新闻中报道的伊拉克局势动荡不安,民众人心惶惶,战战兢兢,而那些炮火纷飞、硝烟弥漫的场景更是令人想想都不寒而栗,直冒冷汗,但是当看着驻伊员工灿烂的笑容和坚毅的目光,我们心底油然而生一种尊敬,深深地被他们的专业和敬业感动。他们不是孤胆英雄,也不是孤军奋战,他们身后还有一个更强大的团队在支持和守候。作为以蚂蚁为精神象征的团队,不抛弃、不放弃是公司给我们的承诺,也是驻伊员工能坚守下去的精神支撑和底线。公司尽最大努力保障员工的安全,到目前没有发生过人员意外情况,同样令我们感动,这是负责公司的体现。

在很多外资公司撤离伊拉克的大背景下,公司敢于履行对甲方的承诺,员工敢于坚守个人岗位,这是对企业文化的践行。帮助别人成功,就是要尽可能克服各种主客观因素,顶住各方面压力,不抛弃客户,不自我放弃,完成客户的任务。通过这样一种坚持,客户会认可我们,同行会尊敬我们,安东的品牌和形象才可以在行业内树立起来。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没有付出就没有收获。虽然驻伊员工做出了很大牺牲,但是他们经受住了考验。我们的甲方,中石油的员工同样坚守在油田,他们不仅仅是为自己公司,更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从这个层面上来讲,我们公司的员工也是在为国争光,他们代表的是我国民营石油行业的形象,让中国人敬业奉献的精神在伊拉克发扬光大。他们不光是我们榜样,更是行业的典范。

伊拉克国家公司经理马健,便是公司优秀榜样之一。他为了减少风险,独自一人去巴格达拜访客户,其胆识和品格令人钦佩,虽然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作为部门领导,他以身作则,尽职尽责,心系工作,并能在这种局势下,为他人着想,相信其他员工都会信服他。这也是领导力的体现,值得我们学习。

我们修井部门目前正在积极争取国外项目,而伊拉克便是我们的重要目标。这是个充满挑战的国家,但是在学习了驻伊员工的事迹后,我们感到,伊拉克大有可为。我们要学习驻伊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且将其融入到我们的日常工作中去。不论环境优劣,我们都要按照QHSE要求,坚守岗位,缜密筹划,顾全大局,为公司发展尽最大的努力;同时也由衷地祝愿驻伊员工一切安好。

 

第二篇:公司法学习总结

新公司法学习重点总结: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新公司法赋予公司经营的灵活性,承认公司形式间可以依法转化。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区别体现在利润分红和承担债务的责任上? 股份有限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因为公司自身情况导致注册资本、股东人数等等达不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般都是被动变更的。也有这样的情况,有的公司没有上市计划,或者不想把过多的财务状况展示出来所以就不想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公司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尽职调查过程中的重要文件,虽然大多情况下里面都是套话,但有些细节性的规定如果没注意到的话,日后会造成很大的麻烦,很多法律条文中的规定后面都会加一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照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是分支机构的一种具体形式;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与母公司之前是被控股或被控制经营管理的关系,除此之外,子公司与其他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没有区别,是独立的公司法人。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公司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保障其他股东的权益)

新公司法规定的投资对象不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扩展至“其他企业”,这里的其他企业具体还指那些?现实中的例子?连带责任是相对于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是根据投资额承担的责任,连带责任是无限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新公司有明确的意向限制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如何理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股东大会好比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有投资人的意见。董事会好比常务委员会,它是执行股东大会权利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新公司法加入了股东更多的监管公司的权利,这里的股东没有任何限制,是不是普通的股民也有这些权利呢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实中已经存在了很多公司实际只有一个大股东或主要出资人的情况,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很多时候都混在一起了,出现很多纠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新公司法特别增加的内容,是法律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趋势。这里要明确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有且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证明哪些是公司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有争议。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包括股东之间的转让和股东向公司外的人转让。前者对于公司的影响较小,法律不予强制规范;后者涉及公司外的人加入公司,可能与已有股东的利益形成冲突,法律严格规定了转让程序。

要其他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理解

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是指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不得高于变更前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一般情况是净资产额直接转入股本数,一股一块钱。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取得自己的股份,但是由于其为独立法人,其股东应为独立的第三人,否则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人格难以区分。

公司一般在什么情况下会持有本公司股份,什么途径?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即选举时,每一股份拥有者与应选者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应选几个每一股就有多少表决权,股东可以集中表决权向其中一名候选人投票。这是本法为了防止处于控制地位的股东凭借其优势把持董事、监事选举。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容易使公司的董事等人员,通过其实际掌握的公司拥有的本公司股份影响公司决策,还可能利用其掌握的内部消息进行股票操作。以此新公司法原则上禁止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减资、合并、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时,又不得不允许其收购。

除了股东依法行使回购请求权外均需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

质押权是以第三人可以取得质押物所有权为前提的担保形式,基于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公司的股票是不能作为质押物用来对公司债权进行担保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清算,使公司法人资格消失的法律行为,一般有自愿和被迫两种情况。

区分破产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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