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数据类总结

1、建造师的注册管理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专利法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xx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xx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民事诉讼法

(一)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 2年。

(二)短期诉讼时效

(三)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 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xx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五)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 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 止时效的效果。

(六)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建筑法

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一)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 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 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 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 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 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三)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 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四)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5、招标投标法

(一)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 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 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 价格调整因素和 ” 调整方法。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日。 ”

(二)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三)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6、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30以上死亡,100以上重伤,一亿以上损失。

2.重大事故,10-30死亡,50-100重伤,5000万-一亿损失。

3..较大事故,3-10死亡,10-50重伤,1000万-5000万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10以下重伤,1000万以下损失。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二)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 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 经负责事故调查 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 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 者扣押, 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 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

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年。

(二)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二)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 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 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 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每月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三)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 案。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0、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11、节约能源法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 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 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12、消防法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公安消防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13、劳动法

(一)对女职工的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

1.申请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3.审理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 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执行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②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③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5日。

14、档案法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件,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15 税法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16 合同法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7 民事诉讼法

(一)证据、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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