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辩小结

我的观点于 在平凡的定义上给与解释 就是学姐给的定义:在社会规律下的自我价值的实现。

在四辩的总结中,首先用托尔斯泰的话引出平凡就是幸福。然后在接下来的总结中指出对方错误,

第一点就如同你们所说的那样,平凡是什么,对方一定会在攻辩中说出来而且绝对不会在我们的说法之中给以解释 所以 首先指出对方在各个阶段对定义上的错误,

第二点是在对方说法上的漏洞予以总结,

第三点就是我所说的应该以调侃的语气来说明幸福的定义,就是奥特曼的那个,说出幸福就是在某一个阶段的自我实现,而引出平凡就是这个阶段的成功的自我实现 从而引出一段对平凡与幸福的名言排比,以曾加气势。

然后用上庄子的乌龟故事,最后述说平凡的价值,用反问的语气结束四辩总结。

例文 (根据情况变化内容,框架不变)

评委主席大家好,首先谢谢对方辩友的精彩论述。 (在这场辩论开始前我在走廊的墙壁上看到了一句话说有礼貌也许不会成功,但是没有礼貌成功则永远与你无缘。所以对方辩友为了你们的成功与未来,请注意礼貌。) 列夫托尔斯泰曾说过最伟大的真理是最平凡的真理。而我今天要说一句:最美妙的福是最平凡的福。平凡是福,这句话简单却意义深刻,对方辩友执迷不悟的认为平凡不是福,可是却连平凡的意思都不明了,这真是让我很纠结啊,就像用一块卫生纸盖住一块金子,就有人说这玩意儿只能擦屁股用一样。对方辩友说平凡不是福,莫不是被平凡这个很平常的词汇的表象蒙蔽了双眼吧?那我就把这层薄薄的纸片拿下来,让你们看到一个金子般的平凡吧。。

(我方在对对方的种种错误予以指出时,对方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予以回避)

对方的明显错误

福是一种和谐的状态,他包裹了很多很多,他不仅仅是在眼前的寸毫之利。当一个人在平凡的生活中满足时,这是一种福,就像一部电视剧里的台词说幸福是猫吃鱼,狗吃肉,奥特曼打小怪兽。幸福是对某一个阶段的自我价值的实现,而平凡就是适应社会规律的一种自我价值的体现,对已经实现自我的人来说你能说平凡不是一种福么?

当他不满足于这样的生活时,这也是一种福,因为平凡的他需要让自己的自我价值进一步实现,而这个进一步的基础与动力就是平凡,所以我们还说平凡是福。

福是一种和谐,那平凡就是隐与柳暗花明之后的一种宁静。

福是一种洒脱,那平凡就是翔于大漠孤烟之上的一种豪情。

福是一种憧憬,那平凡就是长在 的一双翅膀

 

第二篇:四辩总结

主席、评委、及对方辩友, 大家好!很高兴能够和大家一起来讨论学生上网弊与利这个问题下面我将我方观点学生上网弊大于利做一个总结。

刚才,我方一辩、二辩已经用不可辩驳的事实,证明了我方观点的正确, 第一, 是我们现在绝大部分同学还处于未成年时期,辨别是非的能力比

较差,好奇心强所以一旦上网极容易导致网络成瘾。、

第二, 青少年自控能力比较差,一旦长时间沉迷于网络,对我们的身体

健康造成伤害

第三,因为我们现在还没有经济收入,而长期上网需要消耗大量的费用,家长又不可能满足学生长期上网的支出,导致一些学生,因需要上网的费用而抢劫、偷盗。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四,青少年愿意追求时尚特别喜欢网上交友,因交友不慎,导致被骗钱财,甚至被人拐卖、杀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所以我再一次陈述我方观点学生上网弊大于利

第五.在我方三辩向对方辩友提出的就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网吧的规定,向对方辩友进行了提问,而对方辩友,要么支支吾吾,要么没有进行明确的回答,足以说明,对方辩友,还不理解,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什么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网吧,要求营业性网吧,要有“未成年人不得入内”的警示,我想进一步向对方辩友说明,如果,青少年学生上网利大于弊的话,对方辩友是否应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修改未成年人法,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决议去掉吗?我想结果可想而知,而结果只能说明一点,就是我方观点的正确性。学生上网弊大于利。

只有认识到目前网络对青少年的几大危害,我们才能去追求让网络成为一方净土,看看那些地下网吧吧,看看我们很多学生浏览的界面吧,打打杀杀的游戏,低级庸俗的图片,不健康的广告等等等等…..壮壮事实告诉我们,学生上网如果不加以控制的话,给个人、家庭、社会,造成难以估量的伤害。 我们是五月的花朵,但花朵也有被害虫侵蚀的时候,只有摆脱网络的束缚才能用青春拥抱时代,我们是出生的太阳,但太阳也有被乌云遮住的时候,只有改下网时就下网,才能用生命点燃未来。

事实告诉我们,学生上网弊大于利。为了我们美好的明天和未来,让我们远离网吧 吧,切记,学生上网弊大于利。牢记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强自律意识,因为学生上网弊大于利。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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