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人大信访工作的几点做法

李海德

人大信访,是整个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人大信访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步骤。今年以来,潍坊市奎文区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创造性地开展人大信访工作,勇于探索,积极实践,走出了一条人大信访工作的新路子。

首先,人大信访同调查研究相结合,变上访为下访,实现从被动接访到超前预防的转变。近年来,人大信访案件日趋增多,信访工作量不断加大。面对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建立了人大信访“一线工作法”,即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干部三个方面的作用,从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的全局出发,筛选出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组织委员、代表和机关干部到选民中,到基层中开展调查研究,在超前预防中理顺群众情绪,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使疑点化解,热点消失。如常委会在对全区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时,了解到有些企业向职工乱集资,委员们认为非法集资不仅扰乱金融秩序,还有可能引发

群众上访。于是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坚决制止向职工乱集资、乱摊派的建议,企业主管部门立即以红头文件明令禁止企业非法集资,从而消除了信访隐患,维护了社会秩序。

其次,建立落实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信访工作的“两个责任”,实现由单纯部门办信访到“大信访”格局的转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个制度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带有“人民”二字,都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都必须向人民负责,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而人大信访正是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的一面镜子。以前有的政府部门把人大信访看作是人大一家的事,在人大内部有的把人大信访看作是信访室自己的事,工作中相互配合不够,整体效能没有发挥出来。为此,区人大常委会适时召开了全区人大信访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树立“大信访”观念,发挥各自职能,建立和落实“两个责任”:即人大常委会本身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也要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调整充实了信访人员,配备了专、兼职信访干部,加强信访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办理人大信访案件。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室与“一府两院”信访工作机构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信访案件通报制度等,经常沟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对人大信访实行齐抓共管。同时,人大常委会内部建立了信

访督查制,规定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结情况由法制、财经、教科文卫、城建环保等各工作委员会进行对口督查,及时反馈,保证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回音、有答复、有结果。

第三,突出重点,抓主要矛盾,实现从一般性的案件转办到个案监督的转变。在人大信访案件中,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占相当大的比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群众来信来访一般性的转办多,有重点地督办查处少。为此,区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了《关于对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实行个案监督的暂行办法》,对区人大常委会实施个案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方式作出了明确界定。工作中,我们注意从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错案线索,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司法显失公正的重大案件,实施个案监督。以此为契机,区政府17个重点执法部门对此前所办理的4000多起案件进行了自查,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等原因出现问题的案件自觉进行了纠正,处结了一批老大难案件。区法院重点对30起申诉、抗诉、改判、重审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依法对3起出现问题的案件责任人追究了责任。区人大还综合运用听取工作汇报、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查、约见政府部门负责人等手段,对重点信访案件实施个案监督,换届以来,常委会重点督办的28件信访案件中,已有26件案子及时处结,化解了人民群众的所气所怨。

(作者系潍坊市奎文区人大常委会主任)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研究

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研究

王世智

根据《代表法》第五条:“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那么,人大代表工作,应指人大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行使代表职权所应做的工作。在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筒称代表法)实施两周年之际,笔者就如何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谈点个人之见

一、当前人大代表工作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日益深入人心,各级人大不断创新代表工作机制,在促进基层代表工作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受一些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制约,人大代表工作的现状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与广大选民的期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人大代表议政能力有待提高。

人大代表的素质如何,不仅直接影响其作用的发挥,而且直接关系到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的水平。当前,代表的整体素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要求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一是思想认识不高。部分代表将人大代表视为一种政治荣誉,对代表的职务认识模糊。甚至将代表职责看成是“额外负担”,代表责任意识不够强,代表作用发挥不充分。二是自身素质不高。有些代表文化水平较低,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不强;甚至缺乏最基本的书写及口头表达能力,审议报告“一言不发”或随声附和,所提议案、建议不能切中要害,质量不高。三是工作热情不高。部分人大代表认为,人大代表工作做的再多,有时得不到认可,觉得人微言轻,

做了说了也没用,干脆少说或不说。被动参会凑人数,听完报告鼓鼓掌,大会选举划划圈,审议表决举举手,会议期间的工作缺乏主动性。

(二)人大代表职权行使有待加强。在每年召开的人代会上,人大代表除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参加本级人代会的各项选举外。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询问权、质询案权、罢免案权等会议期间的工作职权,确很少行使,其主要原因是多数代表不会或无人愿意牵头行使。

(三)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有待强化。法律对人大代表工作职权规定的相对较多,对代表履职监督方面的刚性规定相对较少,造成权利与职责失衡,履行职责全凭代表的个人觉悟,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成为代表不愿作为的关键问题。

(四)人大代表履职意识有待增强。当前,在少数人大代表中依然存在强烈的代表意识、责任意识。会前联系选民少、深入调研少,在人代会期间想当然地提出议案或建议,抓不住热点和难点问题,致使有的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增加了建议办理的难度。有时因议案、建议办理没达到自己的要求,干脆一件建议也不提了。

二、影响和制约人大代表工作的原因分析

随着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认识不断提高,对人大代表发挥作用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但因诸多主观原因或客观因素影响着人大代表工作的较好开展,其主要因素体现在“三个不够”

(一)选举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代表结构素质比例失调。现行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地方人大代表名额如何确定,代表侯选人如何推荐产生,但没有规定人大代

表的构成比例和条件。每当人大换届时,由同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原则规定了代表构成比例和条件。在推荐代表侯选人和代表正式选举中,政党推荐的多,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少,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片面强调广泛性,习惯以职务、岗位、工作表现、群众关系等方面的条件来平衡,使一些代表缺乏必需的专业知识,一些代表法律知识欠缺,一些代表思想理论水平不高,对现代知识了解掌握“浅”、“窄”、“乏”的情况较为突出,一定程度影响了代表队伍的总体素质。

(二)监督代表机制不够健全,代表接受监督操作无据。《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第四十一条还规定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虽然法律作出了这些规定,但法律只规定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成为监督代表的主体,而在什么情况下行使监督权,采取什么形式谁牵头组织行使监督权,监督代表的主体不了解代表履职情况怎样监督,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要符合哪些条件和程序等,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

(三)代表工作保障不够落实,执行代表职务受到局限。《代表法》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在一些地方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至少存在“两个不够”: 一是经费保障不够落实。特别是乡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补贴,多数地方没有根据代表活动的需要和地方经济发展状况逐年有所增加,没有交人大主席团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二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部分承办代表议案、建议的单位,缺乏办好落实的诚心,抱着应付了事、敷衍塞责的态度,有的根本就不愿办理或拖延办理。

三、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代表结构,注重代表素质。优化代表结构的关键是提高代表队伍的整体素质,代表素质才是代表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必备的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在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一定要妥善处理好代表素质与代表结构的关系,既要考虑代表的广泛性,又要考虑代表的先进性;既要考虑代表结构的合理性,又要考虑代表的政治素质和议政能力的特殊性,力求使代表素质与代表结构有机统一。

(二)注重代表培训,提高履职能力。求木之长,必固其根;欲流其远,必浚其源。人大代表的素质高低事关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能否有效行使。因此,在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的同时,各级人大要着重抓好人大代表的培训工作,把增强代表素质视为“木之根本”,把提高代表履职能力,作为“流之源泉”,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知识结构全、议政能力强的人大代表队伍。抓好代表培训工作,是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有效手段。要采取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培训方式,对代表进行宪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的培训,使代表明确自己的职权和义务,提高履职的自觉性;还应加强如何撰写议案和提出建议、质询案、罢免案等知识的培训,使代表了解人大代表工作的原则、内容和方法。不断提高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水平,参加行使管理国家事务能力。

(三)创新工作机制,增强代表意识。要改变目前代表工作中既缺少内在动力,又缺乏外在监督,还缺乏相关保障的状况。一是要建立激励机制。对认真履行代表职务,事迹突出的代表,该奖励的要奖励,各级人大常委会授予优秀人大代表的荣誉称号应享受同级党政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同等待遇。二是要建立约束机制。以代表小组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履职公开》等相关制度,建立代表履职挡案,定期向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公布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等情况。每年组织代表向选民或者选举单位述职,接受评议,让代表真正接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三是要落实保障机制。各级人大要为代表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的同时,依法

监督本级政府依法将代表活动经费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补贴按实际需要和地方经济发展状况逐年有所增加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人大工作机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以利代表工作正常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