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工作总结

遂川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

资的工作总结

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到基层医疗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实施绩效工资原义是既能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又能确保所有医务人员得到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待遇。现将我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绩效工资实施进展情况

我县目前纳入实施绩效工资范围的为全县24所乡镇卫生院,为确保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稳顺利实施,县人保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分别指定专人参与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拟稿。制定出了《遂川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按照与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水平相衔接和“限高、稳中、托低”的原则,参照已执行绩效工资的教育系统,具体标准线暂定为年人均1.2万元。绩效工资中基础性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按7∶3比例分配。截止目前,我县结合当前实际,

自20xx年x月起,要求实施绩效工资的单位按照“预发部分、控制总量”的原则,每月单位以人均1000元先行预发,其他可发放部分须待相关政策明确后执行。

二、实施绩效工资的利与弊

我县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前,人均津补贴可达1.5万元左右(其中含第13个月基本工资及每月发放的津补贴,不包括20xx年工改时个人工资审批表中按国家规定高出的30%部分)。现我县执行的1.2万元具体标准线,其中已包括以前个人档案工资中高出的30%部分(每人约150元-230元不等),其实执行绩效工资后年人均减少约5000元左右的津补贴。因此,从我县目前执行情况来看,总体来说,完全按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执行后人均工资水平整体均有所下降。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利方面。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服务性质的长远来看,乡镇卫生院服务模式将由原来以提供医疗服务为主逐步转变为以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为主,实施绩效工资对乡镇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有利于乡镇卫生院在公共卫生工作中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

(二)实施绩效工资缺陷方面。一是上级有关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旨在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医务人员劳动收入,但省、市和我县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均按7:3比例进行分配,公共卫生单位无较大影响,但势必影响乡镇卫生院开展业务的工作积极性,造成新的“大锅饭”、“养懒汉”的局面。二是绩效工资发放政策过于条框化。各级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均规定,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之外,均不得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助或奖金,我们认为这并不利于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的潜能,因乡镇卫生院处于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的中枢,在为乡镇农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中一直起到重要的枢纽作用,而核定的绩效工资具体标准线和分配比例相对医务人员的工作量、工作性质所带来的医疗风险并没有分别对待,因此实施绩效工资后将一定程度上消极基层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使可以在乡镇卫生院看好的疾病有部分将转到上级医院治疗,可能形成一种新的“看病难”现象。

三、实施绩效工资的建议

自实施绩效工资以来,各地陆续反映出原有的绩效工资

实施意见与本地卫生工作存在一定程度冲突,谢茹副省长也多次在医改工作会议上提出绩效工资分配比例可按照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等思路,我局就实施绩效工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调整绩效工资分配比例。我们在拟定我县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时一直建议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分配比例与其他事业单位应有所区别,将绩效工资比例调整为5:5,或实施办法中不明确绩效工资比例,由各乡镇卫生院结合单位实际,自身确定分配比例报县人保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审批同意后实施。将绩效工资分配比例权下放到乡镇卫生院,这样既给予了卫生院一定的管理权,又能充分体现出关键岗位、业务精湛医务人员的价值,避免出现医务人员“做与不做一个样,做好做坏一个样”的现象。

(二)医院积余可用于发放绩效工资。各级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均规定,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之外,均不得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助或奖金,我们认为这将消极基层医务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积极性,我们一直建议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能全面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公共卫生目标任务后,以开展为群众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所取

得的结余,可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赣府厅发

[20xx]75号)文件精神,即“基层卫生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完成医疗服务任务后取得的利润,50%用于事业发展,50%用于发放绩效工资”,并由县级政府形文予以明确后执行,以此进一步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以人员编制数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以我县为例,我县经县编委按省政府医改精神,批复了589名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但实际只有420余名工作人员,加上每年退休的正常减员,实际缺编170余人。因此,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只有通过聘请临时工来维持工作正常运转。据统计我县现有临时工190余人,而实施绩效工资只将正式在编在岗的医务人员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预算,由财政保障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临时工并无财政保障,较大程度上造成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财政支出压力。因此,我们一直建议,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按县编委核定的人员编制数予以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员编制未满编的情况下,确保临时工能享有与正式工相对稳定的绩效工资待遇,使各项医改工作能顺利实施。

遂川县卫生局

二020xx年x月二十一日

 

第二篇:德兴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工作总结

德兴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

工资的工作小结

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到基层医疗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现将我市医改三年来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绩效工资实施进展情况

我市从20xx年x月起,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开始实施绩效工资,目前已纳入实施绩效工资范围的有4所中心卫生院,13所乡镇卫生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血地站(含皮防所)。为确保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稳顺利实施,市人保局、财政局、卫生局制定出了《德兴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按照与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和“限高、稳中、托低”的原则,制定了绩效总量标准线;20xx年定为年人均1.5万元,20xx年至今暂定为年人均1.86万元。绩

效工资中基础性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按7∶3比例分配。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卫生单位目前发放绩效工资时,7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30%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在下月初经考核后再发放。大部分单位绩效工资的发放都控制在绩效总量内。

二、实施绩效工资的利与弊

我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前,20xx年人均津补贴可达2.168万元左右(其中含第13个月基本工资及每月发放的津补贴,不包括20xx年工改时按国家规定高出的30%部分)。我市20xx年执行的绩效工资具体标准线是1.50万元,(其中已包括以前个人档案工资中高出的30%部分),20xx年是1.86万元。从近两年的实际发放情况来看(也含13月工资等其他补贴):20xx年人均2.062万元;20xx年人均2.232万元。从以上数据可知,20xx年发放的津补贴若加上高出的30%部分都大于20xx年、20xx年发放的绩效补贴。因此,从我市基层单位目前执行绩效工资情况来看,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总体来说按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执行后人均工资水平整体均有所下降。

(1)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利方面。

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服务性质的长远来看,乡镇卫生院服务模式将由原来以提供医疗服务为主逐步转变为以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为主,实施绩效工资对乡镇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有利于乡镇卫生院在公共卫生工作中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

(2)实施绩效工资缺陷方面。

我市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均按7:3比例进行分配,公共卫生单位无较大影响,但势必影响乡镇卫生院开展业务的工作积极性,造成新的“大锅饭”、“养懒汉”的局面。同时绩效工资发放政策过于条框化。各级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均规定,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之外,均不得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助或奖金,我们认为这并不利于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的潜能,因乡镇卫生院处于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的中枢,在为乡镇农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中一直起到重要的枢纽作用,而核定的绩效工资具体标准线和分配比例相对医务人员的工作量、工作性质所带来的医疗风险并没有分别对待,因此实施绩效工资后会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基层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的积极性,为减少风险,使本可以在乡镇卫生院治疗的病患,部分转到上级医院治疗,可

能形成一种新的“看病难”现象。再者在公共卫生工作中投入了相当多的人力,而在编人员的绩效工资有总量核定,这造成加班加点从事公共卫生工作却不能拿公共卫生补助,势必影响工作力度。

三、实施绩效工资的建议

(1)调整绩效工资分配比例。

我们认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分配比例与其他事业单位应有所区别,是否将绩效工资比例调整为5:5,或实施办法中不明确绩效工资比例,由各乡镇卫生院结合单位实际,自身确定分配比例报市人保局、财政局、卫生局审批同意后实施。将绩效工资分配比例权下放到乡镇卫生院,这样既给予了卫生院一定的管理权,又能充分体现出关键岗位、业务精湛医务人员的价值,避免出现医务人员“做与不做一个样,做好做坏一个样”的现象。

(2)医院结余可用于发放绩效工资。

按医改相关文件精神,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能全面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公共卫生目标任务后,以开展为群众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所取得的结余,可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

案(试行)》(赣府厅发[20xx]75号)文件精神,即“基层卫生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完成医疗服务任务后取得的利润,50%用于事业发展,50%用于发放绩效工资”。我们认为结余分配比例是否过于笼统,建议把奖励总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结余少的提高发放比例(在60%内),结余多的减少发放比例(不少于40%),以此进一步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

(3)以人员编制数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以我市为例,市编委批复了384名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但实际只有268余名工作人员,缺编116人。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医改工作任务,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只有通过外聘人员来开展工作。而市财政核定实施绩效工资时只是将正式在编在岗的医务人员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预算,由财政保障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聘用人员并无财政保障,较大程度上造成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支出压力。因此,我们一直建议,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按市编委核定的人员编制数予以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以缓解卫生院自聘人员所带来的压力,使各项医改工作能顺利实施。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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