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庭审安全的几项规定

为确保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庭审中不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上级法院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刑事案件庭审必须在数字化法庭进行,庭审情况应及时上传。

二、法院办公室、法警队、刑事审判庭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庭审、押解安全,防止被告人脱逃、自残等事故的发生。

三、刑事审判人员应当在刑事案件开庭前三天将案件的有关情况通报院办公室和法警队。法院办公室届时根据案件情况备好押解车辆,安排好值班工作,保障电路畅通,确保数字化法庭正常使用。法警队就如何押解、值庭、候审看管、处理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疏导围堵群众等情况,提前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安全保障预案。

四、凡办公室安排用于庭审的车辆,执行庭审任务的人员各庭必须按要求落实到位,

不得推诿、扯皮。

五、对重大、复杂案件,双方矛盾激烈、情绪对立性强的案件,刑事审判人员庭前要及时向院党组汇报,由院党组协调警力,确保庭审安全。

六、审理重大、复杂案件,值庭法警在院三楼入口与审判庭之间设置明显的隔离带,由一名法警看管,并对审判庭设施、安全设备、当事人及旁听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七、法警提押人犯,统一使用法院内部配备的械具。法警队要定期对所用械具进行功能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八、法警队值庭押解人犯,一律从法院后院大门出入,庭审过程中办公室负责锁好后门,当日值班人员负责看好前门,防止外来车辆、可疑人员出入。

九、旁听人员进入审判庭,必须在被告人押至羁押室之后,经门岗当日值班法警严格

审查、登记之后方可进入。

十、庭审结束,法警应首先将被告人押回羁押室,并及时送看守所羁押。被告人押回看守所后,旁听人员方可离开审判庭。

十一、庭审中审判长发现安全方面存在隐患,应及时要求值庭法警做出相应处置,必要时可推迟庭审,并逐步报告有关领导。

十二、规范庭审,严肃纪律。开庭工作日,严禁所有参加开庭人员饮酒。在庭审中,审判人员、书记员、法警值庭人员必须做到着装整齐,语言文明,杜绝庭审人员接听电话、吸烟、随意离开审判席或值庭岗位等现象,确保庭审规范有序进行。

十三、院成立庭审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喜辰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党组成员担任,刑庭庭长石莹,办公室主任段绍利、法警队队长李公社为领导小组成员。

十四、民事、行政等案件庭审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其安全责任由主管民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的院领导负责。

十五、庭审发生责任事故,依据有关规定和各责任人员履职情况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中新网12月x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了收集的网民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公开

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应当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庭审公开

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内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公开宣告判决。

三、执行公开

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全过程应当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扩大查询范围,为当事人查询执行案件信息提供方便。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后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选择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的程序和结果等重点环节和重点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四、听证公开

人民法院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听证的,应当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案件、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司法赔偿案件、执行异议案件以及对职务犯罪案件和有重大影响案件被告人的减刑、假释案件等,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参照庭审公开的有关规定。

五、文书公开

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的需要,集中编印、刊登各类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当事人对于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在互联网上发布。为保护裁判文书所涉及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可以对拟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收集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

六、审务公开

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以及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互联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探索建立各类案件运转流程的网络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及时查询案件进展情况。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关于法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各种规范性文件和审判指导意见以及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公开重大案件的审判情况、重要研究成果、活动部署等。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

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创新,把积极主动地采取公开透明的措施与不折不扣地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起来,把司法公开的实现程度当作衡量司法民主水平、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标。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研究制定司法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考评标准,并将其纳入人民法院工作考评体系,完善司法公开的考核评价机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完善司法公开的督促检查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对司法公开工作在资金、设施、人力、技术方面的投入,建立司法公开的物质保障机制。要疏通渠道,设立平台,认真收集、听取和处理群众关于司法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举报投诉或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情况反馈机制。要细化和分解落实司法公开的职责,明确责任,对于在诉讼过程中违反审判公开原则或者在法院其他工作中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要注意树立先进典型,表彰先进个人和单位,推广先进经验,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问责表彰机制。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二○○九年x月x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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