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培训总结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培训内容总结

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下我们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体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一些调整。

   一、20##11修订后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与20##11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主要发生了以下变化: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新条例几乎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旧条例只覆盖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提高了工伤赔付标准

1 、 工亡补助金新旧标准对比

注:20##年全国城镇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旧标准对比

(三)减轻了单位赔付负担

1、三项调整: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住院伙食补助费

(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

(3) 5-10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具体调整对比如下:(绿色表示新旧有调整;红色表示由单位支付)

3、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几项赔付项目

(1)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

   ①停工留薪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护理费由单位承担。

  ②停薪留薪期满或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后停止享受停薪留薪期待遇。

  ③ 员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工伤待遇。(这一条在操作上要有记录证据)

   停工留薪期:发生工伤----鉴定结论出来(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注意:员工医疗期结束后应及时做伤残鉴定

④护理费主要有两种形式:家属护理费(家属的工资证明)和护工护理费(护工的工资证明);若没有发生纠纷护理费可以相互协商,若发生纠纷根据实际情况据实报销;

建议:若伤情需要护理,请护工

(2) 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支付条件: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

   支付标准:5级 = 本人工资×70%/月;

             6级 = 本人工资×60%/月。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需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支付时间期限:支付到劳动者离职或退休。

(3) 5-10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浙江省)

 支付时间:工伤职工离职时。

  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照每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调整了工伤认定的情形

1、补充完善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范围

(1)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构成要件对比

(2)变化:车辆因素、通行因素,新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但责任因素缩小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即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不能认定工伤。

3)企业要做的

做好宣传工作:遵守交通规则(非本人主要责任才可认定为工伤)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警(认定工伤必须要有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可按责支付误工费。

2、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1)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新旧对比

变化:“故意犯罪”缩小了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新条例取消了“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类型,增加了“吸毒”不属于工伤的类型。

注意:按照新条例规定,员工在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打架,受伤者可按工伤认定;无证驾驶车辆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按工伤认定。

(五)减少了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新旧对比

变化:新条例减少了停享工伤待遇情形,工伤人员判刑收监后不影响工伤待遇,体现了对犯罪人员的关怀和社会的进步。

注意:拒绝鉴定、拒绝治疗的,企业要举证。

(六)不能上报工伤的就业人群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明确了工伤保险针对的是劳动关系就业人员,相应地实习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返聘人员、劳务承揽人员不能认定为工伤。

    注意:对以上人员企业可购买“雇主责任险”(不要以员工个人名义买保险),以降低企业风险。雇主责任险受益人是企业,可以税前抵扣,员工也不需要多交税。

二、企业需注意的情况

(一)工伤赔偿与民事责任竞合时的处理规则

目前各个省市的口径不一,浙江省采取的是以民事赔偿优先,差额互补原则(以工伤为基础)。

若民事侵权实际获得相应赔偿低于工伤赔偿金额,用人单位或社保机构在工伤待遇总额内补足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1、1-10级,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1-10级,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1-4级,退出岗位,劳动关系保留至退休。

4、5-6级,劳动关系保留,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每月支付伤残津贴。

5、7-10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保留劳动关系。

(三)企业需注意事项

   1、及时参加工伤保险

   2、把好员工入职审查关(非常重要)

员工使用假身份证发生工伤,经查发现使用的是假身份证,社保基金不予承担,最后还是需要企业全部承担。

3、有效利用商业保险

对于实习生、退休人员等非劳动合同关系人员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一般根据一定的风险归类确定不同行业或不同工种的不同费率标准,同一行业基本上采用同一费率,但对于某些工作性质比较复杂、工种较多的行业,则还须规定每一工种的适用费率。同时,还应当参考赔偿限额。

雇主责任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保险费=A工种保险费(年工资总额×适用费率)+B工种保险费(年工资总额×适用费率)+……

其中:年工资总额=该工种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12

如果有扩展责任,还应另行计算收取附加责任的保险费,它与基本保险责任的保险费相加,即构成该笔业务的全额保险费收入。

                                                   安全科/张明泉2011.5.31

 

第二篇:工伤保险总结

工伤保险宣传活动总结

XX

XX年XX月XX日

XX工伤保险宣传活动总结

今年是《工伤保险条例》颁布10周年。为全面深入宣传《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提高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增强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XX党支部根据(XX劳社明电),《关于开展20xx年XX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的精神和XX《关于开展20xx年XX工伤保险宣传活动的通知》,于4月x日至5月x日在全连范围内开展工伤保险宣传活动。

一、宣传内容

1.团印发的《XX工伤保险宣传单》。

2.《工伤保险条例》各项规定

3.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

5.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6.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措施及各项工作规程。

二、宣传对象和形式

主要宣传对象是连队广大职工群众。充分利用连队广播、职工大会、地头现场会、板报、横幅和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

三、宣传效果

XX接到通知后,成立了宣传小组,积极广泛的在连队、田间宣传工伤保险,在全连营造了工伤保险的强大舆论氛围,使之成为广大职工群众关注的焦点和议论的热门话题。提高了本连职工群众的工伤保险意识,做到了让广大职工群众真正的了解和掌握工伤保险政策。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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