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情况研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队伍中的一个警种,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服务和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重要保障。其担负着警卫值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提押、看管人犯和罪犯,参与重大执行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死刑以及处理突发性事件等任务。近几年来,由于法院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实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从弱到强,从无到有,狠抓队伍建设,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科技强警的方针,大力开展教育训练活动,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取得了各项工作的新进展,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目前大部分基层法院和地方中院的法警队伍状况与其担负的职责和作用相比较还相差一定距离,在队伍的管理体制、职能权限、警力编制、警务装备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笔者以大同市浑源县法院作为调查对象,对法警队伍工作状况做一调查。

目前,随着法院机构改革和形势的发展,各级法院逐渐认识到司法警察的重要性,纷纷组建了司法警察队伍,尽管浑源县法院的法警队伍逐渐发展,然而实际上法警队伍的建设并不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体制不健全。《条例》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是目前在实践中,队伍的管理和双重领导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没有进行集中培训和管理,固定法警少,法警兼职多,分散的法警并由所在的部门进行管理,法警队一有警务时,采取临时招回,待任务完成后即回到所在的部门,形成了法警部门与其它部门双管的格局。由于人员的不集中,法警无法实行统一管理和业务训练,法警队的整体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法警个体素质、警容警纪等不能保证和规范,机构的职能作用也不能正常发挥。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工作中起不了作用,造成了司法警察上下级之间指挥脱节、管理散、管理不到位,整个队伍思想上不稳定。

(二)警力不足,不能满足新时期警务工作的需要。浑源县法院法警机构虽已建立,但所配人员不足,更没有按比例配备。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如按干警总人数12%的比例,该院应配备司法警察9人,现实际法警7人(含新招法警),其中女法警2人,且有3人被调到业务庭和基层法庭工作,一旦执行任务,现有人员根本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事实证明,法警人员不足,将严重影响队伍建设和警务工作的完成。从近几年全国法院机关发生的人犯脱逃等事故的原因中不难看出,除自身组织不严、措施不到位和麻痹思想的问题外,警力少、保障无力、专业素质低是不能满足警务工作的重要表现。

(三)法警职级低,不利于法警队伍的稳定。机构职级、法警的晋升非常难,特别是基层法警大队的领导和一些年龄大的法警,想解决副科级是非常难的,虽然《条例》第2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真正操作起来就办不成,地方组织部门不承认,因此,使我们的许多优秀法警职级上不去,警衔到顶,不能再晋升,而离开法院。这是对司法警察的个人束缚,形成不安心工作,极大的影响了法警工作的积极性。

二、上述现状产生的成因。

(一) 司法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健全。《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该规定既没有明确法官与法警在审判活动中的具体分工,也没有明确法警的职责权限。加上长期以来人们形成的“法官包揽一切”的思维模式,导致人们对法警职能认识不清或认识不到位,混淆了

法官与法警的职责。如果法官在紧要关头瞻前顾后不下达指令或下达指令不及时造成损失或滥用职权下达违法指令时,法警是否还应服从,执行违法命令的后果如何对待,责任如何划分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

(二) 认识上存在误区,对法警工作和职能作用有偏见。误区一:有些基层法院没有真正认识到司法警察是法院自己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队伍,是法院队伍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误区二:不同层次的法院领导认为司法警察不能成为独立的执法主体,不能不遵照法官的指令行使职责,不能把司法警察工作上升到保障审判权力实现和树立法院形象的高度去认识。误区三:部分法院领导和法官认为司法警察只保障审判秩序,不保障审判权力的实现,片面地认为司法警察工作就是值庭、看门,送达法律文书简单的劳动,有时把法警当成工勤人员使用,法警应当履行的职责被法官、执行员、书记员代替了,总担心交给法警不放心,甚至以保密为由让法警回避,既是让法警参加也只起辅助作用,形成了法警不作为,或有劲使不上,协助执行时,只协不助,不出力的工作局面。由于这些误区和偏见的影响,导致司法警察工作及队伍不规范,职权不明确,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法警自身素质不高,战斗力不强。新的形势和审判工作要求,司法警察不但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知识,同时还应具备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专业技能。在法警的专业技能方面,由于法警人员管理分散、经费紧缺的原因,基层法院法警的训练很难做到经常化、正规化。

(四)经费及待遇得不到落实,法警的工作积极性较低。一直以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和装备经费始终未能解决,法院经费紧缺,不得不精打细算,一切为审判、执行让路,对法警一切从简。就我县来说,公安机关执行的标准高于司法警察的标准,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地方领导和法院自身重视不够,造成干警工作积极性低的主要原因。

三、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建设的应对措施。

时代需要人民法院建设一支专业化、正规化司法警察队伍,这既是党和人民对审判工作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需要。为此,笔者认为,要建设一支专业化正规化的司法警察队伍,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议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警职权。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对司法警察职责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对司法警察权力条款,如何执法界定不清,不便操作。笔者认为,要建好这支队伍,仅靠一个暂行条例是不够的,应从立法的角度制定出适合这支队伍建设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改变观念,提高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认识。首先,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司法警察是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的唯一一支武装力量,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要解决好领导决策层的认识,克服那种司法警察工作可有可无、有事离不了,司法警察工作长期提不上日程,不管不问不关心,司法警察工作自由发展等问题。再次,要把司法警察工作纳入各级法院党组或一把手的工作日程上来,同审判工作一起抓,对司法警察工作必有、必用、必需、必配的技术装备应规定时间完成。同时,把司法警察工作落实到各级法院签订的目标责任制中,实行院长负总责的管理机制。第四,法警自身认识要上位。要充分认识到司法警察履行警务职能,服务保障审判业务工作的开展,不仅是法律赋予职责,也是法警工作生命力所在。要从消极无为的思想状态中解放出来,全面履行职责,从而真正为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全面、优质而可靠的服务。

(三)解决好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和警力不足的问题。基层法院应认真落实有关文件精神, 对所有法警归口实行编队管理,对那些虽已编队, 但长期担负某一具体业务如行政、民事、刑事、执行等工作的法警,应当根据职责要求让他们脱

离出来, 由法警队统一管理使用,确保法警的集中统一。通过集中编队,可以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制度,不误战机,形成整体战斗力,从而充分发挥编队集中管理的效率,发挥编队集中管理的优势。

(四)加强警务装备建设,落实好法警的职级待遇问题。针对目前警务装备落后、资金短缺和部分警队无车的现状,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努力改变这种状况,使法警装备现代化、科学化、信息化、机动化,为其充分发挥职能提供坚实的物质保证。同时法院应尽快争取将国家确定的值勤岗位津贴落实到位,坚决抵制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充分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五)加强训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训练是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是提高法警素质的根本保障。同时,要实施激励机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度、考核评估制度、奖惩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法警训练任务的完成。要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基层法警大队应根据上级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派警用警、请示报告制度、警衔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警车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明确法警的工作职责、行为举止和警力派遣规定,使法警执行任务有规章可遵循, 有制度可落实。同时,还应健全法警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等制度,树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

总之,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建设的需要,为维护稳定大局,让我们共同努力把这支具有武装性质的人民法院直接管理和指挥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好,使其更好地肩负起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神圣使命,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提供坚强有力地司法保障。

周翔

浑源县法院司法警察大队

 

第二篇:基层法院督察工作汇报

基层法院督察工作汇报

监察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树立法院形象,维护群众权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监察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然而当前,在现行的司法监督体制下,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监督管理力度不强、协调机制不完善等诸种因素影响,基层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职能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如何改变这一现状,笔者认为,应建立健全多方协调机制,从而有效形成查办案件的工作合力。笔者拟从现状、原因和构想三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办案机制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大多基层法院监察室只有2人甚而1人,有不少还和政工部门合署办公,加之有的无审判实践经验,在查处违法审判工作中力不从心,工作开展困难很大。其次,由同级监察部门查处,被查处人满不在乎,设置关系网,阻力很大,顾虑和压力迫使办案人员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再者,办案人员私心杂念,怕得罪人,院领导怕出问题,怕影响单位政绩和荣誉,使得监察的工作力度不够,查处执行不严,查出来的问题在处理上往往避重就轻等。在此不赘述,笔者侧重谈谈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在与法院内设其他部门,与上级法院及当地纪委监察机关的协调处理机制的现状及原因。

(一)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法院内设其他部门协调处理机制的现状及原因 从目前实践来看,基层法院的信访室、监察室、办公室等是日常接触当事人举报较多的部门。在实践中,这三个部门往往分别由不同的院领导分管,致使在处理当事人举报等问题上存在脱节情况,这就容易导致举报线索中断、举报问题查处不及时、包庇被举报人等情况发生。

其二,监察部门与法院内设其他部门监督职能划分不清。可以说基层法院各部门都有一定的监督职能,有的发挥审判工作自身的监督制约功能,有的则是用行政手段监督审判活动,如立案、审监部门对审判、执行流程的监控,政工部门对人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审判对执行对人和事的监督等,因部门与部门相互缺乏协调配合,监督职能混淆导致监督功能弱化。

其三,基层法院监察部门机构设置不科学。编制中基层法院政工部门、执行局是正科机构,法庭是副科机构,监察室与其他内设部门是股级机构,行政级别上监察室就低了一档,增加了在沟通协调工作中的难度。

(二)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上级法院监察部门协调处理机制的现状及原因 在举报等监督上,老百姓通常朴素地认为往上级法院举报肯定比向基层法院举报好,所以,上级法院往往掌握着基层法院较多的举报线索。可现有的四级法院共同处理机制并不畅通,彼此间沟通配合存有较大问题,一封举报信级级批转时长几个月可以说是正常的,致使当事人举报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极大影响法院的形象。虽说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受院长和上级法院双重领导,但实践

中基层法院更多的仅停留在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有的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还对本院人员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竭力掩盖,不予上报。更谈不上主动向上级法院汇报、请求指导监察业务。上级法院直接参与基层法院查办案件的亦少之甚少。经统计笔者所在法院近三年的信访举报情况,上级法院批转信访8件,都仅要求上报查处情况,有的连核查情况都不需上报,仅仅只“阅处”两字的批办意见。

(三)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地方纪委监察机关协调处理机制的现状及原因 地方纪委监察机关通常的做法也是将涉及反映法院审理、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信访件转交法院处理,但双方之间并没有建立一套协调配合的机制。纪委监察机关认为把举报材料移交法院就算完成转了工作,并不关心问题的处理结果,他们也许认为,法院的问题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法律法规,业务性强,一方面有上级法院领导并把关,另一方面法院自身就是司法的部门,自行查处,应该不成问题;而法院对此重视并不够,仅简单撰写汇报材料应付交差了事。

二、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办案机制完善之构想

(一)完善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法院内部各部门协调处理机制

监察室和其他庭室虽均属于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但监察室作为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其站立的高度和其他部门却是不一样的,它放眼的是整个法院的工作。因此,在机构设置上,监察室的级别应略高于其他部门。应配齐配强监察人员,监察室主任应进法院班子,并可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日常工作中,监察室应多加强与法院内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力争使所有举报线索归口监察部门处理。要协助、会同法院党组和政工部门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使党员干部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要与审判监督部门配合,认真开展案件质量管理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要与执行部门配合,进一步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和加强执行款物管理;要与刑事审判部门配合,进一步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要与民商事审判部门配合,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等。各业务部门的领导或廉政监察员要与监察部门经常保持沟通,在工作中发现的疑点和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向监察部门通报,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应废除廉政“一票否决制”,解除法院领导查处案件的后顾之忧。

(二)完善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机制

建立上下级法院监察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渠道,避免责任追究案源的流失。一是要加强与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沟通联系。在老百姓心中,级别高的就能管住级别低的,上级法院往往受理许多涉基层的举报案件。因此,基层法院应及时与其沟通,了解举报情况,研究问题解决方案。二是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在监督落实各项措施及制度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并及时反馈给上级领导部门,建立起信息通报、备案制度。三是要增强办案合力。法院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业务性强,监察室在查个过程中,应多请示,积极争取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人员参与办案,团结协作,形成办案合

力。上级法院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办案工作的协调、指导,重要案件上级法院要派人参加或督促下级法院调查。这样,便于集中力量突破大案要案,有利于提高监察效果。

(三)完善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地方纪委监察机关协调处理机制

在法院还受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体制下,法院监察部门仍归属于地方监察机关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法院指导和监督,避免内部监控不利、惩治不严、处理不及时、处分落实脱节等问题。法院监察部门应当经常地向当地纪委监察机关、纪工委积极反映情况,请示汇报工作。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可请求与地方监察机关的同志组成联合调查组,协同办案。对于“一信多投、一访多走”的老大难问题,应当主动加强与各受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定期召开协调会,互通情况,共同研究,相互协作,避免多头受理和办理,从而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同时,法院应认真对待纪委监察机关转交的举报案件的办理,核查情况应及时反馈。

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办案机制是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完善好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法院内设其他部门、与上级法院、与同级纪委监察机关的协调处理机制,建立起上下协调、左右协调、内外协调的矩阵式工作机制,形成办案合力,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监督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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