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威尔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内部通报批评的决定

关于对广东威尔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人员予以内部通报批评的决定

广东威尔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未经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于20xx年x月擅自动用募集资金3104万元归还银行借款,事前未向本所咨询,事后也未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迟至10月才应本所要求召开董事会对此事项进行追认并发布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曙光和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周先玉未能勤勉尽责,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分别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和第5.1.4条的规定。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第12.2条和第12.4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公司及上述人员予以内部通报批评。

对于你公司及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和内部通报批评处分,本所将记入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本所郑重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应恪守诚信原则,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

司诚信建设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募集资金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自觉维护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良好形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x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关于对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关于对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凤路1号;

王冬雷,现任公司董事长;

王冬明,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20xx年度在估计产品召回费用时出现严重疏忽,发生了少预提1262万元费用的重大会计差错,占当年更正后利润总额的34.8%。我所在20xx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中对公司预提产品召回费用的依据和充分性表示关注后,公司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现问题并进行补救。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年x月修订)第2.3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王冬雷、王冬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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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王冬雷、王冬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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