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时间点汇总
一、公务员
聘任合同(省人保厅批准,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1-5年,试用期1-6个月
予以辞退: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
救济:选任制、委任制公务员——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核,30日内处理
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申诉,60日内处理 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民事)
二、行政立法
行政法规、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例外:外汇、国安、货币(外国货)
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行政法规)报全人常备案,规章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报请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三、行政处罚
应当不予处罚:2年治安处罚6个月
一般程序中送达:宣告后当场交付
不在场,7日内送达
治安处罚,不在场,2日内送达
听证(责令停产、吊销、较大数额—治安20xx+):3日内依申请 7日前通知
四、行政许可(均为工作日)
一般程序中受理:5日内一次告知补正
审查:“下审上决” 下级初审20日
决定:当场决定
20日内决定,延长至30日
45日内决定,延长至60日(集中实施)
延续: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前申请
申报材料虚假,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利益等:未遂1年,既遂3年听证(重大利益):依职权 应公告
依申请 5日内 20日内组织 7日前通知
五、行政强制(≤10日为工作日,>10日为自然日)
查封、扣押期限:一般≤30日
复杂≤60日
冻结期限:一般≤30日
复杂≤60日
金钱给付: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催告仍不履行,直接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条件:义务人不复议不起诉不履行;行政机关催告书送达10日后; 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受理:5日内 书面审查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听取意见30日内作出裁定
不予执行5日内送达并说理
(行政机关对不予执行裁定有异议,15日内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不予受理: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六、行政公开
应当公开:制作完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答复: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15日内答复,延长至30日
七、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期限:≥60日
复议审查期限:≤60日
对抽象行政行为处理:依申请—30日内;无权,7日内转交有权行政机关,60日内处理 依职权—30日内;无权,7日内转交有权国家机关
八、行政诉讼
起诉期限: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经过复议又起诉,15日内
不知诉权——知或应知诉权之日起3个月,最长不超过知或应知内容之日起2年不知内容——知或应知内容之日起3个月,最长不超过作出之日起5年(不动产xx年)
举证期限:被告:10日内,可延长10日(超过视为没有证据)
原告:开庭前,可延长至法庭调查(超过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判决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公民1年,单位180天
九、行政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知或应知侵权之日起2年
2个月内决定,10日内送达
行政赔偿诉讼:3个月内起诉
不知诉权——知或应知诉权之日起3个月,最长不超过决定之日起1年
十、司法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知或应知侵权之日起2年
2个月内决定,10日内送达
复议机关处理:30日内申请(收到赔偿决定) 2个月内决定
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30日内申请(收到复议决定) 7日内(立案or不予受理) 3个月内决定,特殊可延长至六个月
行政法重要时间点总结 一、行政处罚
1、追究时效:2年,治安处罚6个月,税收处罚5年。
2、处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治安处罚2日内)。
3、当事人要求听证,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7日前,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4、受处罚人收到决定书15日内款交银行。当场罚的,执法人员2日内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交银行。 二、行政许可 1、除当场许可外,受申请之日20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工作日。准予许可的,需颁发证件的,决定后10日内颁发。
2、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不得45工作日办结,经批准可延长15工作日。
3、“下审上决”的,下级受理20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材料直接报上级行政机关。
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 5、要延续许可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例外)
6、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应撤销,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隐瞒情况,报假材料的,不予许可,涉及上述情况的,1年内不得再申请。
三、行政复议 1、附带审查
依申请,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60日内处理。
依职权,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国家机关。
2、复议申请期限60日,法律例外可多不可少。(自知道之日起算,行政机关不履责的,履责期满起算) 复议审理期限60日,法律例外可少不可多,经批准可延长不超30日。
3、受到申请后,5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本机关,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是谁,符合条件的,7日内转送。
四、行政诉讼 1、举证期限
原告、第三人:一审开庭审理前或一审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日;延期的,最迟一审法庭调查中。(二审可提新证据)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答辩期),延期的,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一审、二审可提新证据) 2、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3个月,复议后起诉15日。
知道内容,但不知道诉权\起诉期限的,知道\应知诉权\起诉期限起算,但从知道\应知内容起不超2年。
1
不知道内容,从知道\应知内容起算,但从作出行政行为起不超5年(不动产xx年)。 五、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时效2年,申请复议或起诉时一并提出的,适用申请复议和起诉时效。最后6个月遭遇不可抗力或障碍的,时效中止,消除后继续计算。 (一)行政赔偿
1、诉讼中一并解决赔偿争议
a、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也可在起诉后至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也可在二审期间提出。二审提出的,可以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b、一审中提出的赔偿请求被漏判的,二审认为不应赔则驳回,认为应赔可以调节,不成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2、单独受理赔偿的
a、收到申请2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决定作出后10日内送达请求人。
b、规定期限内未作决定的,期限届满3月内提起赔偿诉讼,决定不赔的,作出决定之日起3月内提起赔偿诉讼。
c、审理期限,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 (二)司法赔偿
1、收到申请之日起2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 对赔偿义务机关处理不服的:
a、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30日内向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b、其它行政机关,3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2月内作出决定;仍不服的,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c、赔偿委员会应在3月内作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院长可批准延长3月。 六、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起诉期限届满日起180日内提出。
权利人———行政裁决——行政机关申请期限届满日起90日内提出。
2、法院受案后,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合议庭作出是否准予执行裁定。
对于这部分归纳应该不陌生,这些都是行政法必考的一些细节,希望大家能够引起足够的关注。总结分(1)口头问题总结(2)收费问题总结(3)身份问题总结(4)视为总结(5)签名盖章总结(6)人数问题总结六部分。 一、口头问题总结
1.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复议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或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5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6.诉讼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7.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8.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记入笔录。
9.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二、收费问题总结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4.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6.行政复议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8.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9.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身份问题总结
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4.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5.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6.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7.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8.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9.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10.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四、视为总结
1.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2.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4.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书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6.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2
7.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8.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10,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11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五、签名盖章总结 (一)政府和法院盖章 1.行政处分决定书,
2.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反馈的对行政法规的书面意见,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办公厅(室)印章 3.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行政许可证件
6.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7.行政复议决定书 8.行政复议调解书 9.再审裁定
10.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11.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执法人员盖章 1.当场处罚
2.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3.治安管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治安管理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治安管理处罚扣押的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6.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笔录
3
7.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8.现场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9.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三)当事人和其他人签字或盖章 1.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2.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3.治安管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治安管理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治安管理处罚扣押的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6.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
7.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8.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9.诉讼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10.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11.证人证言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12.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13.现场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14.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15.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1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17.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人数问题总结(2人)
1.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4.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5.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6.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7.行政许可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8.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行政处罚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链接】 《行诉解释》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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