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合同的税务问题总结

合同的税务问题总结:

1、 如果是纯硬件合同仅涉及增值税、所得税问题,需要关注

的是确认销售的时间,尽量做到不垫税就行了。

2、 纯硬件集成的合同,购进硬件都是第三方的事情,他们交

了增值税,我们就只交多余转包合同金额的那部分增值税。

3、 如果是集成那就不是纯硬件合同了。里边会有施工费、培

训费之类也都随主营业务税种交税。

4、 每个合同都需要仔细的读,回款对企业是至关重要的。如

果回款对企业不利又无法改变的话则要在确认销售的时间上动脑筋,不要垫税。尽可能的拖延确认销售的时间。

5、 纯硬件合同就是一进一出,那么就需要重点关注#5@p及回

款、确认销售的时间。

6、 如果是集成合同,且不是同时发生,最好分签合同,将硬

件部分与劳务部分分开测算,这样就能将劳务部分交营业税,硬件交增值税。但是集成业务也要区别对待,如果是卖自有软件产品的同时有施工和培训等劳务的则要测算,因为自有软件产品可以超税负返还。如果与自研软件同时缴纳增值税的话则可以一起超税负返还14%。

 

第二篇:合同疑难问题总结

多种违约责任综合运用的规范

一、违约金责任与定金责任

《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在实践中,定金主要是违约定金,它和违约金一样都要针对违约行为而适用,适用其中一种,便可以达到补偿受害人损失的作用,如果将两者并用,其数额可能会远远超出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数额,这就在事实上加重了对违约行为的惩罚,也会使非违约方获得双重的补救,特别是可能获得大大高于其损失的补偿,因而两者不宜并用。 但是,《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仅是一种任意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规定,即当事人在定金及违约金责任中可以选择一种。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违约金和定金责任可以并用,从而改变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对此约定是否有效。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这种约定并不属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有效。只是在该约定而导致的违约金及定金责任数额之和过分高于因违约金造成的损失时,违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二、违约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金具有多种性质,但是其最主要的性质是违约赔偿金的性质。由此,违约金的适用就可能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发生冲突。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是一致的,适用违约金,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时候,就是惩罚性违约金;在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害时,违约金就是违约赔偿金。既是赔偿违约金,就应当与违约的损失赔偿责任相结合。《合同法》所确定的原则是: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违约金执行,即判令违约方向非违约方给付所约定的违约金。

2.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非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增加,这是因为违约金具有损害赔偿性质,只要低于造成的损失,就应当予以弥补。

3.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由上可知,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能并用的,其中违约金责任应当优先适用,而其适用又以能够弥补损失为原则。

4.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而当事人仅主张违约金未主张赔偿损失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合同约定违约金,但是当事人仅主张赔偿损失,未主张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判决给付损失赔偿金。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且未约定二者排斥适用的,则依照当事人的主张选择适用。当事人既主张违约金又要求按照约定的计算方法支付损失赔偿金的,如果计算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其请求实质上是为了调高违约金,应予支持,可以按计算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如果计算的损失低于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确定,对方主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除外。

三、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

当违约行为没有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或者损害小于定金的数额时,应当适用定金罚则,此时可以认定已经将损害赔偿责任吞并,不应再重复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当损害赔偿数额大于定金的数额时,定金罚则仍然应当适用,但是定金法则所产生的对非违约方当事人的收益应当从非违约方受到的损失中扣除,对不足弥补损害的部分,非违约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不可并用

四、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理由:实际履行虽然具有实现当事人订约目的的特点,但仅有实际履行仍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如对这一部分损失不予赔偿,不仅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当事人,不能有效地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与商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五、违约金与实际履行

违约金依其性质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可以与其他因债务不履行发生的责任并用;而赔偿性违约金相当于债务履行的替代,请求违约金后,就不能够再请求实际履行或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除迟延履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外,其他形式的违约金仅具有赔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与实际履行不能并用。如果当事人对惩罚性违约金做出明确约定(如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后,仍然需要继续履行债务等),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其为有效,但是该种约定必须是明确的,如果不明确,应当推定为培赔偿性违约金。

传真件签订合同的效力确认问题

《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就意味着法律确认了通过传真签订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要的方法是询问对方当事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如对方当事人认可该传真件,则直接可以采信,对此并无异议。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应进一步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否属于该当事人所有。

确认传真件证据效力的第二个方法:是用其他已经采信的证据来印证传真件本身及其内容的真伪。

确认传真件证据效力的第三个方法:是查询电信部门发出传真方的电话机在特定时间传真的档案记录,并与传真件上的自动时间标记等内容相对照,以此判断是否为某方当事人发出的传真。需要注意的是,电信部门的档案记录只保存较短时间,超过时间即自动清除。

定金与预付款之区别

定金和预付款都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由一方于合同金额内先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款项,但二者之间从性质上也是有严格区别的。

区别一:定金的主要作用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交付定金,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交付定金的行为并不是履行义务,而是一种担保。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具有支援性质,属于履行义务的部分行为,预付款则无担保涵义。 区别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于定金可以使用定金罚则,从而起着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害方损失的作用,而对于预付款则不适用定金罚则,只能采取返还或抵做价款的方式。 区别三: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定金属于实践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且实际交付,就可以成立。 区别四:定金作为担保方式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即不仅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也可以适用于以其他方式履行义务的合同,而预付款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有严格限制。一般地,只能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

区别五:定金一般为一次性支付,而预付款可以分期支付。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一、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雇主可以随时改变雇员的工作内容,修改工作计划;雇员的工作均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当雇员的工作失误或违反雇主的工作纪律时,雇主还可以对雇员进行处分,雇员在如何工作的问题上没有自主权。而在承揽关系中,只要承揽人依约完成劳动成果即可,一般不存在劳动时间和劳动纪律的问题承揽人劳动很“自由”。

二、劳动条件的提供和劳动方式

在雇佣关系中,由雇主向雇员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主要有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和相关的劳动资料等。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所、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本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只要向定做人支付劳动成果即可。

三、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

雇佣关系中,报酬支付有一个相当长的工资支付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又相当于该行业比较固定的标准,报酬体现的是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一般为一次性支付,或者是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对此双方依约比较清晰,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等。

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

雇佣关系中,由于双方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所以未经雇主同意,雇员不得将自己应承担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但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由承揽人以劳动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招投标中的要约与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招标广告位要约邀请行为。所谓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所谓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期间内向招标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因为招标人实际招标行为是订约前的预备行为,其目的在于引诱更多的相对人提出要约,使招标人能够从更多的投标人中寻取条件最佳者并与其订立合同;而投标人投标则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出的标准和条件向招标人发出以订立合同未目的的意思表示。投标人投标后必须要有招标人的承诺(中标通知书),合同才能成立。所以,投标在性质上为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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