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与学生(总结)

第二节 教师与学生

教师和学生并不是天生就属于大学的。当然,没有教师和学生也就无所谓大学的存在。可以说,正是在大学里,教师和学生才显得不同,他们不同于作坊里的师傅与徒弟,不同于希腊学园里的智者与学生,不同于家庭教师和学生,也不同于宫廷教师与贵族学生,只有在大学里,才有如此多的教师和学生聚合在一起,也正因为这种聚合,大学才显得与其它的教育机构是那样的不同。尽管有着种种的不同,大学仍然是一个教育机构,教师与学生仍然是大学的基本构成,大学的主要活动也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因此,教师、学生以及他们的关系、他们与大学的关系就是大学内部管理的主要内容。我们首先考察的是,通过何种制度规定的程序才能成为大学教师?可以肯定的说,这个问题的答案在教育史上是革命性的。在大学之前,教师的职能一直存在,教学活动也一直都有,但从未有过某种法定规则和程序对教师资格作出过约束。所谓教师,只有一些极其模糊的标准。比如在博洛尼亚,只要能招收到学生,就是教师。“博洛尼亚的教授只不过是类似古希腊的诡辩家或古罗马的古修辞学教师的私塾先生,受雇于年纪介于17岁到40岁之间的独立人。”223而在巴黎,获得巴黎圣母院主教批准就可以开张执教,但主教是依据什么来批准这类申请的,没有历史资料证明存在任何固定的公开的标准与程序。即便在中世纪大学诞生的前夜,也没有关于这类制度的报道。以我们熟知的阿伯拉尔为例,他遭到批评甚至审判,并不是他没有教学资格所要求的学识与品德,而仅仅因为他没有遵循行业惯例,在规定的时间内跟另一位教师听课而已。

教师资格制度是逐渐确立起来的,产生这种制度需要的原因并不太明晰,其产生的准确时间也不太确切。可以肯定的是,它与学位制度关系密切,正是在学位制度的基础上,大学才最终确定了自己招聘教师的制度和程序的。获得学位是成为一名中世纪大学教师的先决条件。虽然,在巴黎,在博洛尼亚,学者社团从教皇那里得到了关于执教许可的特许状,将选择大学教师的权力掌握在自己的手里,但是,这种特许状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和标准,因此,此时的巴黎大学和博洛尼亚大学,只是得到了授予教师资格的权力而己。因为教皇的缘故,这种教会授予的特许状逐渐成为一个教师执教的凭证。虽然从理论上讲,这种教学许可证可以让它的拥有者具备在任何地方执教的权利,但事实上却不尽然,很多大学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往往倾向于接受本校的毕业生加入教师队伍。可以说,此时的大学仍然未能摆脱既往传统的影响—一位毕业生被自己的老师介绍给本专业的其他老师,因为他曾跟随自己的老师学习,所以很显然更容易被接纳成为一名新教师,而外校的毕业生就很难做到这一点。除非他毕业后,在一所新的大学选择一位教师,陪同他呆上一段时间才有可能被接纳—这种古老的传统,我们前面在介绍阿伯拉尔时就曾经提到。巴黎大学就曾为此抱怨:“(教师们)无法到处得到对他们所得的教育称号的承认。尽管巴黎大学有这样的权利,即从这里取得教学许可的教师可以在巴黎教学,也可以在其他地方教学,但是像英格兰或者蒙彼利埃等地却对此不予承认,还有其他一些地方也不允许巴黎的教师行使执教的权利。无论他多有名气。”“24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大学之间的交流,也很容易使得大学成为一个完全封闭和保守的机构。

为了解决此事,罗马教皇调用了自己在基督教世界的权威。他在多个教皇谕旨里宣布了这种教学许可证在整个欧洲的通用性,虽然他还有所保留。比如在1255年,他在一份颁布给萨拉曼卡大学的谕旨中宣布:“在萨拉曼卡大学经过规范的考试证明其具备执教能力的教师可以在其他任何地方的这个专业执教,不过巴黎和波罗尼亚大学例外。”因此,这种教学许可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在基督教世界里它逐渐成为一种真正的执教资

格认证规定,这其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关于教师资格认证的制度,那就是大学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

在下一节我们讨论学位制度的时候,将发现这种对于普遍执教许可的需要正是学位制度的起源。此后,由于学位制度的建立,教师资格不再是一项某个地区主教或者某位教师的权力,也不再是某位教师可以自然获得的权力。它变成了一项大学的特权和职能,而且,大学为其发展了一套详细的规定和制度。不考虑各个大学的差异,硕士学位的获得成为了一名教师的基本资格。而硕士学位的获得需要经过以下基本的程序:经候选人的教师同意,候选人向大学当局和校俘,特别是教长提出申请。教长在硕士陪审团的陪同下,仔细检查候选人的候选.资格`包括规定的学习期限、是否已经完成学士学位的学习内容以及操行等等。通过审查者需要参加考试,这个考试由教长主持,硕士陪审团参与。考试的过程和内容在各大学不尽一致,但是,候选人必须通过这些考试。通过者将参加一个公开考试或者仪式,这个仪式是完全形式化的,即宣布该候选人具备了硕士学位,并拥有教学的能力和资格,同时也是一个接纳他加入教师团体的仪式。通过这个程序,大学宣布了教师资格的所有原则,首先,成为一名教师必须经过规定的学习,受过本专业所有教师认可的专业训练并通过考试。因此,大学教师的录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专业要求,从此后,大学教师资格就不再是一个模糊的标准,有了一定的考核标准。其次,从录用程序看,大学向外界宣布教师的考察和录用是大学的专属事务,教会代表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充分显示了大学的自治性质。最后,大学教师资格的授予仪式使得大学教师资格的获取形成了一种特有文化和意识形态的权威感,这象征着新加入者在本学科领域的话语权和裁判权。通过各大学对于这一过程细致甚至复杂的规定,大学得以建立起一种完全属于自己的意义系统和价值体系,并为自己的合法性提供了一套制度规则。

必须注意,能够达到上述要求的学生,也就是毕业的学生是很少的225。这可能与当时学习的艰难条件、过长的学习时间以及高昂的费用有关。因此,当时教师的更新速度是比较缓慢的。同时也必须指出,在一些领域,教师的资格录用并非完全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最为典型的就是神学院。神学院的许多教师本身就是教会的僧侣和修士。他们与世俗教师存在巨大的差别,并且,可以推测,他们对于世俗大学的事务较少兴趣,也不会遵循世俗教师的约束。但是,由于上述制度的确立,可以说,真正的职业教师的群体开始出现了。关于教学管理,可以粗略的说,在中世纪大学,尽管基督教会对于教授课程和内容有一定的干预(比如禁止在巴黎大学教授民法、禁止使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等22“),但总的来看,无论大学还是教会,都没有发展出一套制度化的关于教学安排、教学内容、课程设置等等的规定,所有的只是在一种知识传统下的潜在规则。教师的教学活动相对而言比较自由。在教师型大学里,一切与教学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活动都由教师以及教授会自行安排。但在学生型大学则大不一样,为了确定自己支付的报酬获得了相应的回报,学生们为教师制定了许多规则:首先教师必须宣誓效忠学生大学的校长—他是一名学生;其次,教师必须遵守既定的教学计划并接受学生的检查;最后,学生几乎拥有所有对大学教师的管理权,包括请假、离开城市、薪资的确定等等。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说,教师的教学活动仍然是比较自由的。值得研究的另一个话题是中世纪大学教师的薪酬制度,这个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当这种制度确立并被普遍遵守时,大学教师就成为了一种职业,从而实现了大学真正的世俗化。

中世纪大学教师普遍而言比较贫困,经济来源比较有限,而且还充满了争议227。教师们的薪酬主要来自于:一是教会的教士薪傣;二是收取学生以捐助、感谢费和礼物等方式变相支付的报酬;这一情形在13世纪初开始有所改变。在博洛尼亚大学,由学生集体向教师支付薪资,但这种方式没有成为主流。随着封建君王以及城市兴办大学,慢慢出现了一些变化。有记载的包括:巴伦西亚大学(1208一1209年创办)的创办者阿方索八世创设了史上第一个教授职位津贴制度,向从巴黎和博洛尼亚那等地“挖”来的教师提供薪酬;1228年维琴察开始为各学科领域的教师提供薪酬,从而使得本地学生不用再向教师交纳感谢费以吸引教师和学生前来;1229年,被征服的图卢兹的雷蒙伯爵被要求向图卢兹大学教师提供薪酬等等。这种方式的出现与当时各大学争夺优秀的教师密切相关228。随着大学数量的日益增加以及大学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学教师的薪资制度出现了以下几个比较明显的变化229:首先是薪资制度在大学里日益普遍。14世纪后半期开始,新出现的大学普遍从设置之时就实行薪资制度,而且规模不断增大。而从16世纪以后大学基本上都采用了薪资制度。除了极少数的例外。其次,享受薪资的教师数量逐渐增加。最开始只是一些极为有名的教师有资格享受薪资,后来这一制度扩展到了几乎所有普通教师;第三是薪资制度逐渐固定下来演变为一种公共制度。在城市的法令以及国王认可的大学章程里明确记载了享受公共薪资的教师人数与金额,这意味着提供薪资的做法己得到公共制度的保证,不存在被取消乃至被废除的危险。最后是具体薪资数额及享受者人选的确定,由初期大学与都市共同协商转变为由城市或者君王来决定。这与城市和君王不断强化对大学的支持有关系,由于城市和国家公共财政加强了对大学的支持,因此,教授们开始采纳由城市或者国家支付的年薪作为自己的报酬。教师薪资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表明,薪资制度使得提供财政支持的市政当局和国家对大学的干预不断增大。因为,大学的生存与发展,特别是持续的发展,不可能依赖于某些教师投身学术的热情予以保障,也不可能依赖于某种理想主义的生活方式来维持。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它需要足够的经费来维持自己和发展自己,所以,作为无法产生实际经济利益的大学,必然依赖外部资金的支持,特别考虑到当时的中世纪大学的学生绝大多数出身并不富有。这个过程实际上也是大学越来越依赖于政府的演变过程。同时,由于资金的注入,政府开始出现了专门负责大学事务的官员,最早只是管理资金,随着教师对于薪资的依赖,他的权力必然扩展到对于大学教师的人事制度管理。所以,教师薪资制度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意味着教师开始拥有稳定的收入,用以维系他的学术生活;一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大学教师不得不放弃某些自治权力,接受薪资提供者的约束和管理。他们不会再随意的流动和迁徙,更不用说可能会激怒当局的罢课,他们开始安定下来,拥有了自己的利益,并小心的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说,他们开始将自己的整个人生放在某所大学之中,而不再云游四方。当教师们越来越依赖这一收入来源的时候,大学也慢慢发生了变化。在过去,教师们的流动往往是因为维护自己的权力,而现在,教师们的流动往往是受到别的城市或者国家开出的高薪的诱惑,大学之间的差异渐渐由所能提供的薪资水平决定。没有提供固定薪资或者令人满意的薪资的大学己经很难招聘到优秀的教师,甚至无法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最终导致学生的离去和大学的萎缩和倒闭,成为大学之间竞争的失败者。显然,大学教师公共薪资制度已经逐渐关系到大学的命运,向教师尤其是名师提供公共财政支持的做法逐渐为各大学所仿效,大学背后的城市或者国家的政治经济实力开始成为影响大学水平与声望高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关于中世纪大学的学生,我们关注他的入学制度以及教育与生活中的制度性因素,对于一般的学生生活、学生之间的关系、学生的学习动机等等颇有意思的话题,由于其不在

本文的研究视野以内,故不予讨论。首先考察大学学生的资格问题。显然在中世纪早期,申请加入大学的学生是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学籍”“注册”等限定性规则的。那时的老师公开授课,而且是免费的。他们可以依据自己探究的兴趣和需要,自由的云游求学,周游遍布欧洲的各个大学。几乎没有形式上的规定,也没有入学考试,甚至对于注册或者开学的日期,大学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在整个中世纪,如果认为己经出现了现代大学那样秩序井然的教育制度的萌芽,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在当时,大学并不意味着一个人教育的最后阶段,大学也一直没有与其它学校和教育机构有明确的功能划分,尽管大学以高深学问传播为己任,但当时,承担这一职能或宣称自己承担这一职能的教育机构也很多,而且他们彼此独立,并没有出现一种教育阶段上的衔接秩序230。

尽管如此但显然,依然存在某种对于入学者的要求和规定。比如在12巧年的一份文件中曾经要求,没有在一名教师那里登记成为学生的话,任何人都不被视作一名学生231。原因很简单,因为中世纪大学的学生被授予了大量的特权,特别是司法权,因此,很多情况下必须确认当事人的学生身份,这种身份最好的证明人就是教师—在他那里登记,追随他听课,接受指导,并获得教师的保护。后来,由于所有的学生都具备教士身份,因此,他们可以从教会获取圣傣,为了避免虚假和冒领,教师们被要求登记学生的名单232。除此以外,没有证据表明,当时对学生建立了入学考试制度。尽管随着私立学校、市镇学校、文法学校等等初级学校的发展,对于大学学生的入学考试己经具备了可行性和评估标准,但是,在整个中世纪,一直到巧世纪末,都没有建立入学考试制度。那些不具备入学基础的学生,将在艺学院里学习到自己的入门基础知识。在这个意义上,涂尔干称呼艺学院为法国中等教育的起源233。虽然入学极其简便,但是,考虑到大学学生的教会成员身份和他们享有的过大的自由和权力。中世纪大学中仍然建立了学生的注册制度。这个制度在不同大学不尽一致,总的来说包括:首先,他必须为自己找一位教师,教师负责对其进行基本的考核以确定是否同意他入学以及接受他为自己的学生。所以,评价学生学习能力是由教师而不是大学负责的。然后,教师会带他去见校长或者在校长授权下完成注册,此时他才是大学中合法的成员。在注册时,学生一般都会被要求宣誓,并且缴纳一定的注册费用,往往会有一个登记簿,后来甚至有专门的注册官员来负责记录学生的注册誓词以及费用情况。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赋予学生正式合法地位的过程。这种制度大约在巧世纪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制度,而且逐渐有了关于注册时间的要求。大学章程也不断的关注并强化这种程序,为了应付日益增加的学生,教师们也具有了类似的义务—登记学生姓名,并提交给学院。事实上,只有登记注册的学生才有权进入学舍和学院,获得住宿以及学习的权力。没有注册或者没有在规定时间注册的学生不被认为是“合法的”学生,他们不受大学的保护,也不能享有大学学生的特权234。因此,注册制度最大的功能就是甄别学生的身份,以避免大学学生身份的滥用,这种意愿显然是行会制度的影响——通过注册,以区别“大学的”和“非大学的',。关于学生的学习过程、考试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必须首先经过艺学院并考试合格,才有资格进入三个高级学院学习;学生在艺学院学习,依据水平的差异,大约花费二至四年时间学习文法、修辞、逻辑,通过考试后可以取得学士学位,之后才能继续攻读医学、法学和神学。学士再花几年时间读完算术、几何、天文和音乐,就能获得硕士学位。全部艺科课程大约要持续7年。考试都是由教授会或者学院组织的,单个教师没有组织考试的权力。但是,请注意,中世纪大学里并不存在今天这样形式的考试制度,它仅仅是一种考察而己,没有考试的形式要求,比如考场、监考、阅卷等等都是没有的。在大学里,也没有出现类似今天这样的年级的分配,学生们是一起上课的,并不区分水平高低。但是,学校和教师会

给每一位学生提出课程方面的建议,课程的教学总的来说形式上是十分规范的,所有课程的教学大纲都被写进学院的章程。在每一个学年开始的时候,教师会将本学年预计讲授的内容制作成小册子或讲义,后面附有学生的花名册,这个花名册的意义就是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名单,但这个花名册的制成没有明确的格式要求235。所以,可以说,中世纪大学对于教师教学任务、授课顺序、每天课时数等等己经有了比较粗陋的安排。显然,这种安排不是一成不变的。但它说明了一种教学的规范性和内在的制度化的趋势,使得大学不仅有利诸多教师和学科的集合,还慢慢会发展出一套规范化的关于知识学习的程序和制度23“。值得特别提及的是学舍的产生对于学生生活的管理,这种管理已经出现了制度化的趋势。在学舍之前,学生的课余生活是由同乡会管理的。同乡会的社团性质决定了它的管理有着自由散漫的倾向。在学舍出现以后,一种制度化的管理方式和机构被建立起来。学生开始尝试一种规范的道德生活和学术生活。各学舍都有自己的章程,拥有独立的学舍管理官员,_学生的大部分时间被统一到一种规范的学习和训练之中—反复练习课程材料,遵守学舍的章程和各项规定,遵守学舍的禁止性的戒律和禁令,接受学舍的处罚,甚至包括弥撒、布道和忏悔等精神世界的约束237。总的来说,随着大学的发展,学生慢慢失去了自己的诸多特权和自由,大学和教师逐渐开始加强控制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学生入学、学习、生活以及考试被纳入大学的整体框架之中。大学,而不是同乡会开始承担起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这与教师与学生、大学与学生之间关系的微妙变化有关系,特别是当大学和教师不再依赖学生支付费用以后,这种变化尤其明显。在学生付费的时代,师生关系就是知识买卖的关系。但是在当局提供教师薪资后,教师与当局的关系变得日趋紧密,而学生与教师的关系则逐渐疏远—作为各种学术活动以及组织管理主体的学生在这两方面的发言权和热情逐渐消失。教师在教学活动以及学位的认定等方面居于支配地位,而市政府则拥有公共财政资源及公共权力背景,学生不再是大学管理的主体,而是被管理的对象,被排除在大学权力体制外。

第三节学位制度

确切无疑,现代大学的学位制度来源于中世纪大学,甚至某些术语都是一致的—硕士恤aster)、博士(doctor)。如前所述,中世纪大学的学位实质上是一种教师任教的资格。换句话说,执教资格或者教师身份本身就是一种学位。在最开始,教授沙。fessor)、硕士(rnaster)和博士(doctor)的意义是极为接近的,即表示在某个特定的学科领域有着杰出成就、作出杰出贡献的人物。今天大学里的学位—即学士、硕士和博士,由低到高,表示三个主要的学位等级,对应三个不同的学习阶段。但是,在中世纪,这些学位名称并不具备这样严格的等级意义。它们本身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还存在许多界定模糊、不够清晰的地方。首先我们来考察几种学位的含义。第一个就是硕士和博士学位。在前面我们己经提到,硕士学位是成为大学教师的基本条件。起初,如同教授一词一样,硕士和博士都是用来称呼大学教师的,硕士、博士和教授这三个头衔在中世纪几乎就是同义语238,没有学术品级的高低之分,只是在不同的大学用法不同而己。硕士(master)原意为行会中的师傅,而博士(doctor)在拉丁语中是“教学”的意思239。在早期的巴黎大学和以巴黎大学为原型建立的大学中,硕士一般指神学院、医学院和艺学院的教师,有时也使用教授指称,但很少使用博士这一称呼。而在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的教师特别喜欢使用博士称呼自己,也经常使用教授头衔,但一般不使用硕士。后来,在使用硕士和

博士这两个称呼时渐渐产生了区分—在巴黎大学,凡艺学院的毕业生通过考试并被认为具有当教师的德行和才能的,授予硕士称号;对于神学、法学、医学等学院的毕业生,考试合格并被认为具有当教师的德行和才能的授予博士称号。因为艺学院在当时是三个高级学院的前厅,只有先在艺学院学习并考试合格后,才能申请继续在三个高级学院学习,所以慢慢地,硕士与博士也开始成为高低不同的两个学位等级,硕士被认为是一种较低的等级,而博士被看成是较高的学术级别。到了巧世纪时,博士己经成为三个高级学院的教师的专用头衔。而硕士成为艺学院的教师的专用头衔,原来意义基本相同的硕士和博士称号,至此就有了高低之分,成为两个不同的学位级别。第二个学位是“学士”伪achelo灼。关于它的语词来源说法很多,一种说法认为学士一词的原意是指没有财产的奴仆;另一种说法是它源自行会中的一个术语,即业内“新手”的意思;一种解释认为学士一词本意是“月桂树的果实”,引申为成功的象征;还有一种解释是, 它是一个拉丁文词汇baccalarius的讹误,意思是“属下”,例如,用于指代社会地位较低的奴仆或者工匠的一名徒弟。也有人认为,“学士”一词早期似乎来源于低地拉丁语,最早的意思是指牛仔。同时这个词也指尚未成为骑士的武士。后来在教会中有了bachelor、它是指地位较低的教士。在商业团体中也有bachelor、也叫jumors,意思是经营较小生意的人。从这些含义中,才产生了各个专业中的bachelo:的含义240。不论在词源的解释有何差异,学士这个语汇,在欧洲中世纪大学里,最初就是指那些刚刚进入大学的学生,后来才指代那些通过了学士考试的学生,也就是那些已经能帮助教师开展教学活动,但还没有获得硕士学位的学生。学士学位的产生比硕士和博士学位晚,时间大致是在13世纪。从任教资格的角度看,中世纪大学中的学士大概相当于今天大学中的助教。在入学一定年限以后,通过学士考试,就取得了一种教学资格许可,但这是一种非独立的教学资格,他只被允许帮助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只有在这位教师无法讲课的情况下,助教才可以代替他的教师教学。一学士学位的确立并非像硕士、博士学位那样一开始就是一个正规化的过程,而是逐渐自-然演变而来的。最开始,只有艺学院中有学士,后来才扩展到了其他三个专业。当然,表现形式会有所不同:在神学专业中,学士意味着必须经历三个考试,主要考查内容包括神学知识、阅读圣经、辩论、并布道。在民法、教会法以及医学领域也有学士学位。考核内容亦包括本专业的知识,有过授课经历等等241。 因此,所有的学院都有学士学位。它标志着大学学习的最初的阶段性成果,证明学士学位获得者己经完成了在大学最初阶段的学习,拥有了申请执教许可的资格。这种执教许可是指他拥有权力参与所属学科的教学活动,可以教授附加课课程,可以作为助教跟随自己的教师授课。在一定意义上,承担了部分教师的工作。对于一名试图从事正式教学工作的学生来说,学士学位的获得仅仅是第一步而已。当然,对于不愿意从事教师工作的学生而言,他们也可以就此结束自己在大学的全部学习。中世纪大学里的学生,就如今天的许多学生一样,限于过长的学习时间,高昂的学习费用以及教师这一职业本身并不具备足够的吸引力,只有很少的学生会继续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242。而大多数学生则满足于以这种申请教师的资格作为自己学业能力的证明。就这样,学士也事实上成为了一种低级的学位。至此,学位体系开始成形,并逐渐明晰了自己的结构。第一级学位是学士学位,类似于行会中学徒出师—即完成了基本的学业和技能训练,具备了在本行业从事辅助性工作的资格;第二级学位是硕士或者博士学位,类似于成为了行会里的师傅—即在本专业领域己经具备了杰出的才能,具备了单独开张执教的资格,有权力参与教师评议会,单独招收学生并对其进行辅导,并对本专业领域的问题具备了决断权和裁判权。

了解了学位的基本结构,下面来考察获得学位的必经过程—学习和考试。前面曾经提到,对于当时的学生来说,入学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情,大学基本上向所有的学生开放。但是,学习和考试仍然是一件艰难的事情。

首先来看学习。在讨论教师的时候,我们曾经提到,此时的大学教学活动己经基本具备了一些制度化的因素。从课程来看,通过许多年难以描述的积累和沉淀,课程基本由各领域的权威文献组成。对这些文献进行阅读、背诵、思考和辩论构成了学生的基本学习内容。文献基本是固定的,学生每天都必须接受关于这些文献的训练。教学方法包括授课少ctio)和辩论(disPutatio)。前者主要是帮助学生认识和理解权威以及文献,并因此掌握本学科所有的基本知识、原则和内容,授课由阅读、评注和介绍作业几部分构成,同时穿插不同程度的讨论。根据授课在整个教学中重要性的不同分为两类,最重要的一种演讲称为普通授课(ordin卿lectures),这是大学规定教师必须使用的基本方法,通常由年长的、富有经验的教师施行,时间一般是上午,持续时间一般是一个半至两个小时。这些工作在教学的每一天都进行。其次是特殊授课(extt20rdin娜lectures),作为普通授课的补充,一般由硕士承担,通常选择在晨末或者下午进行。最后一种演讲叫粗略授课(cursoryleetures),一般作为教学训练的一部分内容由学士承担。后两者的时间并不固定,一般由学院安排。但是普通授课是有着严格的关于授课内容、授课时间以及授课方法的规定的。而所谓辩论就是引领学生参与一些自由问题的讨论,训练学生使用辩证法的能力,并以此分辨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推理能力。这是一种比较高级的训练,一般由博士主持,时间是下午,其基本程序是教师负责选择主题、主持辩论,并在几天后负责根据学生的辩论情况进行陈述,作出结论243。

尽管有着比较清晰的要求和教学方法,对于教学过程也有一些松散的规定。但是,决不能认为此时对于一名学生获得某一学位应该执行何种训练,达到何种效果有十分清楚的认识。而且,不能过高估计此时对于学生学术训练的水平,这与教师们频繁的打乱甚至打断教学计划有关,特别是法学院的教师。他们往往致力于审判、辩护和一些世俗司法活动。许多教师忙于为王公贵族或者教会服务,连续的出访或者滞留在外地,长达数月。许多实际教学工作交由学士来承担244。

当学生在艺学院学习了4一5年规定的课程之后,就可以申请参加考试,为第一个学位一一学士做准备了。中世纪大学为授予学位而进行的考试不但名目繁多,而且持续时间也相当长。每所大学都有不同的规定,即使在同一所大学里,不同的时期,考试的规则和内容也有很大的变化。

一般的情况是,在中世纪早期,特别是学士学位尚未正式确认并进行制度约束之前,学士学位的获得是十分随意的,一般不用进行任何公开或者私下的考试,任何学生在修完所有课程以后,只要征得他的老师同意,允许他随同老师从事辅助性的教学活动,那么他就可以被称为学士。显然,这种程序很容易出现教师们任人唯亲,滥发学位的情况。这会导致不合格的学生参与教学,从而影响大学的声誉。为此,各大学相继开始颁布法规使学士学位正规化,学士这一学位也逐渐具备了严格的制度性程序和要求。只有通过了艺学院规定的考试、获得了粗略授课许可的候选人才能授予学士学位,虽然这种学位几乎没有授位的仪式。考试就成为了获得学士学位必不可少的一步245。

在巴黎大学,如果一个学生试图申请学士学位,基本程序是这样的:首先应该请自己的老师开具一张证明(schedula),作为自己学习经历的证据,表明己经完成了全部要求的学

业。这张证明将交由大学制定的主考官审核,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将参加在12月份圣诞节前举行的初试(re甲onsiones)。初试考试内容是与一位教师讨论语法和逻辑问题。如果这位教师认为申请人通过了初试的话,他就可以参加“预考”一(e~det已沈血面6咖)或者“学士学位考试”伪accal硕andorUm),这一考试将面对教师委员会,他必须通过回答教师委员会的提问证明自己符合学士的要求,而且己掌握教学大纲中规定的权威文献。最后一步是获得学士学位的决定性考试(山te住苗natio)。申请人要在四旬斋期间公开讲几堂课,以证明他有能力继续自己的大学生涯。如果这次考试顺利通过,这时候选人就有权利把自己称为学士,正式参与教学活动了246。

根据赋予准硕士们的强制性义务,巴黎大学的学士申请人在通过上述考试后,还必须继续留在学校从事学习和教学两年之后,通过后续的关于硕士学位的考试,就能终止他的学业,获得正式的大学授课许可证和硕士学位。硕士学位的考试也分几个不同的阶段。首先,他依然需要征得自己教师的同意,向大学当局、校长和教长提出申请,经过硕士陪审团的同意方可参加考试。考试由教长主持,硕士陪审团参与,考试内容一般是围绕一个问题或者一个论点进行不公开的考试。通过者将被认为硕士毕业,并被教长授予资格证明其己经达到硕士学位要求,但是,此时他还不具备单独执教的资格。他还需要参加一个公开的考试,这个考试完全是形式上的,几乎就是硕士学位的授予仪式,通常在教堂举行,包括祈祷、发表演说、接受学位以及进行他人生中的第一次正式的讲课—通常是围绕一个由他选择的话题与学生进行辩论。所以,公开考试其实就是一个纳新仪式,也是一个授位仪式。

在博洛尼亚大学,申请获得博士学位的程序也大致相仿,即资格考试和公开考试。前者对于博士学位的申请者而言是真正意义上的学位考试,考试过程十分严格,考生要宣誓遵守考试规则,然后在主考官(通常是博洛尼亚地区副主教或其代表)主持下由4名教师对其进行考试,主要是就考核的罗马法和教会法文献(一般是各2篇)对考生进行提问和质疑,然后进行秘密投票以决定其是否通过考试。通过考试后,博士学位申请人还必须参加最后一个公开考试,这个考试一般也在教堂举行,申请人要发表演讲,并接受学生的提问,而后,由博洛尼亚地区主教或其代表宣布博士学位并举行授位仪式。所以与巴黎大学的硕士学位程序基本一致,博士候选人通过了资格考试,只是表明他获得了博士资格,只有在公开考试并被授予学位,举行第一次辩论课后,他才能取得博士学位,并作为教师授课。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认识:中世纪大学发放的学位与今天大学颁发的学位有着巨大的差异。首先尽管建立了学位体系,但是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学位等级体系,比如,博士学位与硕士学位并不存在太大的差异,申请博士学位不存在失败的可能性,而且,博士学位并不意味着智力程度的进一步发展。其次,当时的学位仅仅是一种任教资格许可证,而不是今天意义上的对所接受的教育程度以及学术水准的证明。在中世纪大学,硕士和博士,就是对教师的称呼而己。正因为学位制度作为一种执教许可证明,取代了过去由教会颁发的特许状。大学教师们获得了管理大学的权力,享有对学生的全部的权威,建立了一套复杂的程序以确保自己单独享有这一权力,即只有他们才有权力颁发学生学术成就的证明以及成为主考官委员会的成员。这使得大学教师们可以有效控制教师的数量,以确保他们的收入和权威,而且通过上述复杂的程序,教师们将自己的权力覆盖了申请学位的全过程,从而使得拒绝或者批准候选人的申请十分容易。因此,考虑到教师所享有的特权,不可避免的,这种制度也带来许多困扰,其中最大的困扰就是某

种由于近亲繁殖带来的教师团体的保守性,在许多地方,出现了将教师职位作为世袭财产传递给自己后代的倾向247。

不管怎样,中世纪大学通过自己建立的学位制度,强化了大学教师的权威。学士、硕士和博士的头衔,已经不仅仅是一种从教资格的区分或者一个学术团体内部的等级,通过这些学位的学习、考试以及学位授予等制度,学位成为了一种学术地位、一种社会尊严和一种管理秩序的象征。它使得它的拥有者具备了一种高贵的社会地位,享有广泛的特权和豁免权,同时也确立了他在知识领域的莫大威信—他被认为是某种知识尊严的象征。但是,教师毕竟不是一个令人人羡慕的职业,他们获得的学位也仅仅是在社会的精英群体里获得了一个有限的地位—出身最高贵的学生更倾向于选择政府或者教会,尽管有大量高级官员原本就是大学教师,但当更好的职位机会出现时,他们很快就放弃了曾经宣过誓的教师职业,投身于更具有吸引力的职业248。

从课程、学习、考试、答辩直到学位授予等诸多环节,虽然在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上己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今天的大学仍然在形式上保留了中世纪大学的传统,并深受中世纪的影响。可以说,现代大学学位制度的基本结构是在中世纪大学里奠基的。一直到今天,学位都属于大学的专属内部事务,大学对此拥有绝对的权力和不容置疑的权威。学位也一直具备某种象征性的意义,它代表一种知识的尊严和荣耀。

中世纪大学学位的最初涵义是对一个人执教许可资格的认可,是学者加入教师行会的通行证。这充分说明,自学位制度建立以后,在制度意义上,己然确立一种观念:即任何一个人,都必须通过必要的程序方可获得对其所拥有的知识能力或者专业技术的认可,这种认可同时意味着学位拥有者达到了大学教师的准入门槛,这是一种教师资格的评价标准和衡量尺度。欧洲中世纪大学奠定的学位制度不仅为世俗教师的选拔和使用提供了一套客观的可操作的制度标准,也奠定了延绵至现代的衡量所受教育水准和评价学术水平的制度框架。在今天,如果一个人未曾接受过大学教育并获得相关学位,那么很难想象他具备大学教师的资格和能力,虽然,他有可能具备极好的学术水平。但是,作为一种可操作的手段和可鉴别的标准,学位制度提供了一种错误概率最小以及成本最低的办法249。

此外,学位等级制度的形成还推动了知识的传承。大学开始为自己有组织、有计划的培养教师,通过大学之间彼此学位的相互认可制度,大学的学位获得者可以在各所大学之间自由流动,从而使西欧各国的学术交流成为可能,促进了各类型知识的传播和交流,也使得大学的发展出现了知识中心逐渐分散的趋势。随着学位制度的普及和被认可,大学获得了一种培养并评价人才的权力,这一权力的获得逐渐强化了大学的话语权,特别是当国家和教会越来越依赖大学输送人才、提供知识与智力支持的时代来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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