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安老机构考察报告1

香港安老机构考察报告

XX日,应XXX的安排一行X人,到香港圣公会李嘉诚护理安老院、香港圣公会护养院、香港圣公会将军澳安老服务大楼、香港圣公会张国亮伉俪安老服务大楼四处安老院进行为期两天的考察学习。现将考察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考察学习情况

本次考察学习之前我认真了解考察培训重点,及时转变视角,端正学习态度,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并在考察学习过程中我认真听,仔细看,多交流、多思考,带着问题学,并认真做好考察学习记录。通过学习使我改变了以前对养老机构的思想观念,思路更加开阔。同时增强了做好此项工作的信心。

二、参观考察学习情况

(一)香港圣公会李嘉诚护理安老院:

1、基本情况:

李嘉诚护理安老院于19xx年成立,楼高四层,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19xx年10月考获ISO9001(1994)认证。全院宿位(截至20xx年10月31日)257位(当中有20%机构名额)。现时院友男56人,女175人。最大年龄院友104岁,最小年龄66岁,平均年龄85.6岁。疗养宿位24个(一楼)。楼层宿位分布一楼男6人,女46人,其中疗养宿位24个;二楼男36人,女24人;三楼男0人,女63人;四楼男14人,女42人其中包括老人痴呆症院友楼层。

2、主要特点及考察体会:

(1)本院目标。为有需要护理之长者提供充满关怀之家居环境,让他们享受舒适、满意及受尊重的生活及有质量的住宿照顾;透过个人照顾计划及多元化之服务、为长者提供完备照顾,以满足其身、心、灵及社交的需要;透过保持长者之健康状况及促进潜能发展,使他们的自尊得以提升。

(2)服务宗旨。在日间未能获得家人照顾之体弱长者,提供日间起居照顾,复康服务、护理服务及社交和教育性活动,使他们可以继续在小区中过着群体生活,保持身心健康,并纾缓护老者所面对的压力,促进和谐关系。

(3)财政及人员分配情况。

本养老机构主要财政来源大部分由香港福利署支持,小部分由圣公会及院友家属支付,因此其宿位80%的名额由社会福利署按区域分化筛选符合条件的长者入住,而20%的名额预留给教会安置教会内部支配。其内部财务公开透明,由社会公众及福利署监督检查财务运转情况。

本院内共分经理、人员包括社工1个、职业治疗师1-2人、护士人、保健员、助理、助理程序干事、康复助理、志工、司机、厨师、工友等人员配置。护理团队实施三班倒政策,保证24小时人员不间断,夜班人数适当减少5-6人护理员,保健院2-3人。其中社工必须有社工职业资格证,为了减少成本院内还配置兼职社工。员工自身素质不做特殊要求,只需取得卫生许可和岗前培训便可上岗工作。治疗师、护理员必须是专业医护人员,志工为志愿者团队,其中可以有院

内健康长者、学生、家属等志愿参与该项工作的人。员工上岗之前必须由本院培训,合格之后上岗,志愿者只是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例如:陪老人散步,聊天等有专业员工监护。由于本地区有福利署专门设置医院,每周有医生上门为老人检查身体,因此没有聘请专业医护人员。。

(4)管理和服务理念。采用ISO9001(1994)认证系统,建立“品质手册”。日常工作管理严格按照该程序“建立品质手册→程序/指引→表格/纪录”进行。该系统以部门为单位编制数字代码,每个流程都由序列码代号的详情资料,序列码资料跟进每个环节的进展情况并做以过程记录和小结。这样一来每个部门的工作具体内容,最后结论如何一目了然。甚至新进人员从系序列码资料中即可了解他所做工作的详细情况,根据资料便可在没人指导的情况下完胜该工作。院友从入院开始经过统一评估机制,评定中度至严重受损者,并每人建立一套照顾计划(每年体检一次,制定一年的计划)。特殊情况下通过“品质圈”有针对性的商讨和改善个别计划,做到随时跟踪院友身体情况。

ISO9001(1994)认证系统序列码编码情况

例如:行政部 G/LKS/101 处理院友入住指引

社服部 G/LKS/201 制定及执行个人指导计划指引

护理部 G/LKS/304 药物处理及分发指引

康复部 G/LKS/401 职业治疗服务指引

该系统的益处在于清晰服务政策和目标,同工清楚责任与要求,

注重顾客需要和满意,服务持续改善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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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院内环境。根据入住老人的事实情况,对院内环境进行适老化的布置,楼道设计采用“锯齿状”,走廊中用木质屏风做了分隔栏,保障老年痴呆症患者的安全,走廊中的这些带开关的隔断也为工作人员管理提供了方便。同时也不会给长者被禁锢在一个室内小空间中的感觉。这些锯齿型、以街道为名的走廊、以巴士站牌为标志的休息区、走廊中的宣传栏及各种显而易见的指示标志,给入住老人一种从没离开他的生活环境一直生活在自己家里的精神体验。走廊的适高的扶手和间距区域内有电话,为院内人员联系提供方便。因为空间的限制,老人宿位多以双人、三人房间为主。为了给老人提供私密空间,保护老人的自尊和隐私,内都用挂式床帘分隔开来。每个床头都有传话器,方便老人第一时间跟工作人员对话。花园内设立培植区,培植台为内凹式,方便轮椅推入。所有老人经过的地方有把手,方便老人抓握。这些人性化的环境模式都体现安老院对长者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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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本院人员的分配和系统化的管理模式是我们学习的重点,在有限空间和人员的情况下,能够从院内职工的关怀到对院友身、心、社、灵的呵护,都在一整套完备的工作流程中展现的淋淋尽致,给我们开启了我们对养老院理解的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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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香港廉政建设考察报告

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主办

第 七十 期 20xx年12月30日

香港廉政建设考察报告

香港廉政建设考察报告

郑 慧*

【文章摘要】本文根据在香港廉政公署(简称“ICAC”)的调查实际,介绍了ICAC的历史、组织结构及职能、相关配套制度,从机构设置的完善性、法治完备、社会基础稳定、治理途径多样化、综* 郑慧,原名杨海蛟,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合治理机制健全等多个方面概括了ICAC的优势,提出借鉴ICAC的先进做法和宝贵经验,应将廉政建设放置在整个社会生态中来布局和思考,努力实现权力结构的优化,注意专业人员与群众相结合,注重各项相关配套制度的可操作性和精细化,以此建立起严密的监督机制,保障权力的合法运行。

20xx年4月24到5月1日,本人随中国社会科学院廉政建设访问团赴香港,对香港廉政总署进行了为期6天的考察访问。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廉政公署概况

香港之所以能长期保持一流的国际金融中心和贸易自由港的地位,与其运转良好的市场机制密切相关,而廉政建设则承担着为市场机制良性运转保驾护航的重任。在香港各界人士心目中,廉政公署可谓是香港廉政建设的先锋和第一功臣。我相信,通过考察廉政公署的组织机构、职能设置以及运作实效等,会为我们的廉政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成立缘起

廉政公署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的简称,香港回归前称为“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其英文全称是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简称ICAC。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成立于19xx年2月15日,是当时的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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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港政府为了同已蔓延全港、引起社会普遍不满的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现象作斗争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自上世纪40年代始,大量国内移民涌入香港,带动了香港经济的迅速发展;与此同时,贿赂及敲诈的广度和烈度也同步提升,各级公营或私营机构成为滋生贪污腐败的温床。市民在接受基本公共产品时,不得不诉诸行贿等非正常的途径。针对这种情况,香港政府在19xx年颁布了《防止贪污条例》,又于同年在警务处刑事侦缉处之下设立反贪污科,负责全港肃贪工作。但当时的警队本身就是腐败的重灾区,正如1954至19xx年间任警司的韩德后来所做的著名供述:“我相信大部分的香港警察都贪污。受贿更是生活中的一环,正如早上起床,晚上睡觉那样自然。”想要依托这一主体推行反腐肃贪,显然难以见实效。因此,尽管香港政府一再颁布、不断细化反贪法律法规,加大对贪腐人员的处罚力度,提升反贪机构级别,但始终缺乏一个健全得力的专门机构。这一直是制约香港廉政建设进步的一块短板。

腐败的蔓延必然引发社会矛盾的积聚。尽管在一段时期内,广大香港市民都对日益严重的腐败敢怒不敢言,但以19xx年葛柏案为导火索,香港社会对于腐败的容忍终于达到极限。为了维持社会稳定、确保香港的经济发展成果不因腐败的蔓延而毁于一旦,时任港督的麦理浩爵士责成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随即采纳了委员会关于成立独立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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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贪机构的建议,廉政公署遂于此时应运而生。

(二)机构设置与职能

廉政公署独立于香港行政体系之外,廉政专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廉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工作。

廉政公署由以下五部分组成:廉政专员、行政总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后三个部门的工作分别是调查、预防和教育,三管齐下对抗贪污。

1.执行处

执行处是廉政公署的调查部门,占该署职位编制的72.2%,辖下设有两个主要部门,分别负责调查政府部门及私营机构的贪污罪行。执行处主管身兼副廉政专员之职,负责接受、研究及调查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以及《舞弊和非法行为条例》的罪行。

2. 防止贪污处

廉政公署的防止贪污处负责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工作惯例及程序,修订可能助长贪污的工作方式或程序,同时按法律规定向任何要求防贪服务的市民提供协助。预防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贪污的重要方法之一,是与有关的机构在协商下,就容易导致贪污的范畴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然后向其管理阶层提交报告,建议如何将贪污的可能性减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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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3. 社会关系处

社会关系处是专责教育市民认识贪污祸害的部门,并鼓励市民支持肃贪倡廉的工作。它依托多种手段和媒介来营造人人参与廉政建设的氛围。小区教育分别透过传媒及八间设于港九、新界的办事处来推行。大众传媒也被社会关系处作为一个宣传反腐倡廉建设的得力助手,描述廉政公署调查个案的电视剧集、电台节目、电台和电视宣传短片及发放新闻稿进入大众传媒,传播肃贪倡廉信息,以引发公众更大的参与热情。对于商业机构的防贪宣传,社会关系处曾于19xx年展开“商业道德推广活动”,并于19xx年成立香港道德发展中心,推广商业道德,防范商业贪污罪行。同时,青少年一向是防贪教育的主要对象,社会关系处定期为中学及大学院校的毕业生举办讲座,并为中小学和大学制作德育教材。

此外,廉政公署也会向新来港定居人士提供培训讲座、参观公署办事处、制作小册子和刊物,使他们认识防贪法例,更有效地打击贪污。

(三)配套制度

廉政公署作为香港社会反腐利器是有着一系列的制度保证的,具体有:

1.廉政公署本身的充分职权

廉政公署之所以成为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的反腐机构,首要原因是它手握重权。香港反贪法例涵盖公私营机构,令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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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机关能全面打击贪污。反贪法例赋予廉署有效的调查权力,如执行处对触犯《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以及《舞弊和非法行为条例》的罪行,可直接行使拘捕权,无需拘捕令。调查人员也有权搜查楼宇、检查及扣押其认为是有关罪行证据的任何物品。同时,廉政公署在机构、人员、财政、办案方面有完全的独立性,它直属于行政长官,却不从属于政府,成员待遇与政府官员相当,不受政府其他部门的牵制与干扰,可以独立办案,无后顾之忧。此外,在反腐资源方面,在特区政府坚决奉行肃贪倡廉施政方针、对贪污采取“零容忍”政策的前提下,廉政公署得到了有力的财政、物力和人力支持。廉政公署2009至20xx年度的开支预算约为8个亿,约占政府总开支的0.3%;现有职员约1300人,其中逾半数职员已经服务超过十年。

2. 对廉政公署的相关监督制度

对反腐机构自身的监督向来是反腐工作中的难点。要确保反腐机构的公信力,除了自律之外,还必须依靠良好的内外监督机制。廉政公署是一个独立的执法机构,对其权力的制衡和监察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实践中,对廉政公署的监督制度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廉政专员的任命

这是行政长官对廉署的直接监督。廉署虽不受政府其他部门辖制,但廉政专员需向特区行政长官负责,并需定期向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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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行政会议汇报廉署工作。

(2)四个咨询委员会的委任

这是行政长官的间接监督。行政长官通过委任四个咨询委员会监督廉署日常工作,分别为: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

为避免廉署工作受政府掣肘,上述四会委员多由特首委任的社会贤达和专业人士组成,主席均由非政府官员担任(非官守的委员出任主席)。

(3)行政长官/行政会议

廉政公署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廉政专员亦定期向行政会议汇报。

(4)立法会监督

立法会有权赋予或撤销廉政公署的相关权力,并要求廉政专员出席立法会会议,也有权要求廉政专员就其政策及经费问题接受议员质询。

(5)独立检控权

廉署有广泛的调查权但没有检控权,其所调查的案件是否提交法庭,须由对行政长官负责的律政司长决定。调查和检控权分立,可以避免以廉政公署的单方面判断而作检控决定,防止滥权。

(6)司法监督

司法独立可确保廉政公署不会越轨。在司法监督下,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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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公署行使某些权力前,必须事先获得法庭的准许。同时,廉政公署会谨慎研究法官就调查工作所提出的意见或批评,并检讨执法程序,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7)传媒-公众监督

透过传媒监察,不断加强廉政公署对公众的问责性。

(8)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

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独立运作,监察及覆检所有涉及廉署及廉署人员的非刑事投诉,并监察针对廉署的职务投诉。委员会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主席由行政会议成员出任,其他委员包括行政会议及立法会成员和社会贤达。

(9)内部监察

廉政公署要求职员恪守最高的诚信水平。廉署自成立以来已设有一个内部调查及监察单位,名为L组,专责调查监督廉署工作人员,以确保自身清廉高效。廉政公署人员如被指称涉及贪污或相关的刑事罪行,L组会进行调查。L组总部并不在廉署总部大楼,至于他们在哪里办公,成员是谁,就连在职的廉署人员都不知道。

3.其他配套制度

当然,廉政公署之所以能够在香港廉政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不仅因为其机构设置合理、科学,充分体现了独立性、专业性与全面性的统一,还因为它始终与香港廉政建设系统工程中的其他环节协调、合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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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下,除直辖于行政长官的廉政公署外,还有多个机构与之紧密配合,共同编织一张阻滞腐败,保护公众的网络。这些机构具体包括:

(1)申诉专员公署

申诉专员公署负责调查政府部门和主要公营机构涉嫌行政失当的投诉、调查关于政府部门涉嫌违反《公开资料守则》的投诉,并对一些可能关乎广大市民利益及广受关注的问题展开直接调查,并针对调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每一年度,申诉专员公署将申诉专员年表提交立法会审阅,政府则提交《政府覆文》,汇报所涉机构落实申诉专员建议的情况。

(2)审计署

审计署负责审核账目,向立法会提供总体保证,确保政府、公帑及半公帑性质基金的财政及会计账目妥善并符合公认的会计标准;同时进行衡工量值式的审计工作,就任何决策局、政府部门、专责机构,及其他公众团体、公共机构或账目须受审核的机构在履行职务时所达到的节省程度、效率和效益,向立法会提供独立资料、意见和保证,从而为立法会和公营机构提供独立、专业、优质的审计服务,帮助政府提升公营部门的服务表现及问责性。

此外,政府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政务司等部门积极开展公务员廉政和行为规范教育,有力配合廉署的相关工作。近年来,在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中设立的防贪策略小组也不断增加,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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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与廉署人员定期会面,拟定工作范畴。各部门的联动,特别是政府机关的主动参与,使廉署避免了在反腐一线孤军奋战的窘境,也最大限度地节约了反腐成本,提升了廉政建设的实效。

(3)运行实效

廉署一成立就迅速彻查葛柏一案,并将其投入监牢,初步树立香港社会对廉署反腐能力的信心。破冰之后,廉署随即全面整肃公务员队伍,将一个又一个贪官绳之以法。同时,廉署始终坚持“反贪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于19xx年惩处了一名政府建筑发展处处长,19xx年惩处了一律政署副刑事检控专员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主席,19xx年惩处了建筑署总建筑师及政府首席测量师等。反贪力度之大,前所未有。这些行动不仅大大增强了市民对政府的信心,也确立了廉署在反腐工作的关键地位。在检控工作方面,1974至19xx年间,廉署执行处共调查3 4413宗案件,遭检控的个案合共8 382宗;其中1 617宗指控政府雇员,2 587宗则指控个别人士意图行贿政府雇员或与他们共同牵涉于其他罪行,此外检控公共机构职员的案件共有248宗;另有3 822宗案件涉及私营机构,而涉及选举的案件则有108宗。

香港回归之后,特区政府对反贪工作未敢丝毫懈怠。为能更加高效地运作,回归后廉署进行了内部改组,其中以执行打击贪污犯罪的执行处变动最大——不仅增加了电脑资料鉴证、财务调查、证人保护组等新部门,还设立了专职打击热门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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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问题的专案组。四个调查科中的第三调查科主要负责搜集和研究情报,联络海外执法机构。调查科各科均由一助理处长负责。经过改组,执行处的力量增强,功能增加,更适应形势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19xx年3月,该处破获了有史以来最大造马大案,之后又破获了香港足球运动员在世界杯外围赛中踢假球案;19xx年破获了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宗贪腐窝案——人民入境事务处高官贩卖护照集团案、房屋委员会居屋短桩案、警察向传媒贩卖案件资料案等等。在1998至20xx年间,执行处共检控了142宗涉及建筑不符合规格的贪污和诈骗案,其中包括沙田圆洲角两幢居屋因“短桩”至沉降、并最终被拆除的案例。在有效打击零售业“潜规则”方面,20xx年,廉署以涉嫌向旅行社及其职员提供非法回扣,将在内地开店超过百家的香港珠宝大王谢瑞麟及其任公司重要职务的儿子谢达峰等11人拘捕,并在20xx年将包括谢瑞麟、谢达峰之内的5人成功检控,投入狱中。

根据《廉政公署条例》,廉署必须接受所有贪污投诉,不得因为金额问题而拒绝调查。近年来,廉署受理的贪污投诉每年有3000多宗;年均有2000多宗案件在调查之中,案件定罪率达八成以上。绝大部分个案都在六个月内完成调查;情节较轻的个案,一般会由执行处的“快速反应队”处理,以提升工作效率。

廉政公署以其公正和高效赢得了香港市民的充分信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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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相关民意调查中,香港公众对廉署的信心始终维持在90%左右,对廉署工作的支持度则超过99%。同时,廉署也获得了特区政府和其他方面的高度评价。香港特区前行政长官董建华认为:“香港所以能以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称誉海外,廉政公署实在居功至伟。”香港美国商会主席白瑞鹂也指出:“多年来,廉署一直致力严打贪污,为香港这个国际商业枢纽平添不少竞争力。事实上,唯有大力推行肃贪工作、不再任人唯亲的社会,才会是经济上的大赢家。”

二、基本经验

根据“透明国际”对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清廉指数”排名,香港位于第12位,亚洲地区第2位。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贪腐横行到跻身于全球最清廉的地区之一,香港的廉政建设经验无疑具有宝贵的借鉴意义。这些经验包括:

(一)机构设置完善

反腐倡廉机构是廉政建设的组织保障。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专门的反腐机构,但具体的设置原则、职权范围、相关配套制度则差异较大。正是这些差异决定了绩效的差别。就香港的反腐机构的鲜明特点是:独立性和专业性的高度结合。

1. 独立性

所谓独立性,指廉政公署完全独立于政府机关体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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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根据《基本法》第57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只对行政长官负责。《廉政公署条例》也订明,除行政长官外,廉政专员不受任何其他人指示和管辖。受到法律保障的独立性一直被视为廉署之成功的基本制度原因。具体而言,这种独立性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即机构独立、人事独立、财政独立和办案独立。其中,机构独立指廉署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其最高官员——廉政专员由香港最高行政长官直接任命;人事独立,即廉署专员有完全的人事权,署内职员采用聘用制,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管辖;财政独立,指廉署经费由香港最高行政首长批准后在政府预算中单列拨付,不受其他政府部门节制;办案独立,指廉署有《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赋予的独立调查权,包括搜查、扣押、拘捕、审讯等,必要时亦可使用武力,抗拒或妨碍调查者则属违法。独立的好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运作上不需受其它机关影响或牵制,确保处事公正而有效率。干涉廉署办案者,可能会被以“妨碍司法公正”罪名起诉。二,独立的反贪机构更有公信力。在警队下设反腐机关的失败教训证明,社会对于在组织人事财政上高度依赖于监察调查对象的反腐机构缺乏足够的信任。事实上,纯粹依赖于自查自纠的反腐模式也确实只能“打苍蝇”,无能力“打老虎”,难以发挥实效。有鉴于此,廉政公署始终以独立性作为其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使廉署从体制及运行上切断了其他部门可能的掣肘,反贪肃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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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一查到底”成为可能。

2. 专业性

所谓专业性,即廉署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有极强的针对性。由于采用严格的聘用制,廉署能够吸引各行业各阶层的精英分子加入。腐败现象日益专业化、集团化、隐蔽化,唯有熟悉相关经济行政领域的专门运作规程及可能出现的漏洞,反贪人员才能应对犯罪分子不断“升级”的贪腐手段。近年来 随着信息科技的迅速发展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贪污罪行越来越复杂,犯案手法愈见高明,罪犯更懂得利用先进的科技犯案并逃避执法机构侦察。同时,经济一体化更便利罪犯掩饰罪证,贿款的犯罪运作甚至跨越国界。这也使得侦破贪污案件的难度显著增加。面对贪污案件的日益复杂化,廉署主要通过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包括“财务调查”和“计算机鉴证”等来提升调查能力。此外,为了掌握最新查案技巧及反贪资讯,建立和巩固国际反贪网络,廉署还与海内外多个执法机构建立起人员探访及共享培训课程的机制。如廉署举办的总调查主任指挥课程就囊括了策略运用、资源管理、行动指挥、压力管理、野外训练和外访交流等。紧跟贪腐犯罪新动向的专业培训在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廉署的专业性还体现在下属三个部门的明确分工上。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分别执行查、防、教任务,惩防并举,综合治理。执行处的目标是“让人不敢贪”,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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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接到投诉便即着手调查腐败行为;防止贪污处的目标是“让人不能贪”,其职责是负责审查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私营机构的规章制度和运行过程,寻找可能导致贪污的隐患,及时提出防止贪污的意见;社区关系处的目标是“让人不想贪”,其职责是联络执行处和防止贪污处,商讨如何在机构内制定防贪计划。这三大部门的工作都有着明确的指向性,构成了一条从查贪到防贪再到教育社会的完整廉政建设链条,各主要环节既有明确的权责,避免相互扯皮掣肘,又注重配合,突出体现了廉政公署在机构设置方面的专业性与科学性。

特别值得我们借鉴的,是香港反贪倡廉人员的敬业精神和使命感。廉政公署、申诉专员公署、审计署等各机构每年都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内容翔实具体、明白晓畅。尤为可贵的是,这些报告和计划全部向社会公开,并以简明、口语化的方式写成,以便不同层次的市民查阅。同时,各个反贪倡廉部门广泛散发各类投诉锦囊、调查表、申诉书并定期开展的民意调查。香港廉政建设的专业性,通过亲民的形式得以体现。

(二)法治完备

体现公正平等原则的法律法规和良好运作的司法体制是廉政建设的重要基石。贪污受贿通常非常隐蔽,要进行调查并把犯案者定罪是有难度的。香港反贪法例涵盖各种公私机构,令执法机关能全面打击贪污。以下三条法例赋予廉署广泛的权力以打击贪腐:《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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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香港奉行司法独立,各级法院只对法律负责,司法不受行政、团体、民意、舆论左右;同时法官在行使职权时享有豁免权,即使判错案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以保证法官的尊严及独立判案。司法的支持和配合是廉署工作的可靠保障。

如上文所述,各项反贪法例分别赋予廉署各部门广泛的调查权,令执法工作能根据分工有效率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廉署权力是一个“集权”机构。但与此同时,来自多方面的有效监督制衡又能防止廉署自身的退化。与此同时,廉署还得到多方面的制度、资源保障和其他公私部门的支持。如上文提到的申诉专员公署、审计署及政务司、律政司和财政司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反腐职能,也有权制定从公务员行为规范、审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条例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财产登记申报制度。为防止官员以权谋私,香港政府规定担任重要职务的公职人员须每年填报《利益登记册》,申报其资产、物业及任何实质利益,哪怕是特首也不能例外。有关数据存放于行政会议秘书处并上载于行政会议的网站,公众可以随时查阅。一般公务员实行财产申报制。根据公务员规例,首长级以上的公务人员,须定期(视乎职级由一年至两年不等)申报其私人投资,包括在香港的房地产权益。在两次申报之间,如果公务员作出任何每次20万港元或以上的投资交易,均须在交易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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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天内呈报。廉署内部的《廉政公署常规》也订明,全体员工必须每年作出有关的投资申报,比一般公务员的投资申报规定更为严格。此外,廉署还通过与公务员事务局的联动,向各部门的公务员厘清利益收受原则,提倡以“可规则避、明确申报、加强监察”的准则处理利益冲突,使财产申报制度获得足够的理解和支持。财产登记申报制度一直是香港政府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之有效的官员问责制的基本内容之一,它不仅使厉行法治的精神贯彻到对政务工作主体的监督之中,并在事实上起到保护公职人员的作用。严格遵循财产登记申报制度的公职人员成为反贪调查对象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由此也显著提高了政府和反贪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可谓一举多得。

法治的完备也体现在对贪污腐败的“零容忍”上。除不惜投入人力、物力极力遏制腐败的滋生外,对已经发生的腐败现象,香港的廉政建设坚持的是逢贪必抓的零宽容、零放弃互相配合的方针。香港的廉政建设经验表明,反贪的关键不在于对个别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个案“严惩重判”,而是做到“逢贪必被抓”,最大限度地提高贪污腐败的成本。在香港,一旦对贪腐现象的投诉被受理,再小的案件也必须走完全部诉讼程序;而一旦罪名成立,犯罪主体就将失去高达数百万港元的养老金和公职。对成本、风险和收益综合考量之后,绝大多数公职人员会在腐败面前却步。绝无妥协地坚持程序和细节正是法治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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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神的体现,香港廉政建设的经验为此做出了最好的注脚。

(三)依托社会,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除了政府和专业反贪机构的努力,香港全民都参与到反腐倡廉建设之中。在香港,一句口号已经成为社会共识:“香港胜在有ICAC和你。”“你”指的就是香港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香港的反贪廉政建设始于民众的呼声;廉政公署能站稳脚跟并迅速成为反贪的权威机构,也在相当程度上得益于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在成立之初,廉署就已经充分注意到民众参与对反腐的重要意义。一方面,廉署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动员公民和各公私机构职员主动检举揭发各类腐败行为;另一方面,廉署的“不惧不偏”也赢得了公众的积极响应,形成反腐机构与社会公众协力反贪的良性循环。19xx年香港爆发大规模警廉冲突时,香港市民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廉署,这正是这种良性循环的体现。

当然,公众对反贪倡廉的广泛参与必须有相应的机制做保障。在香港,30多年来平均每年有近3,000宗贪污举报,但没有一名举报者因资料外泄遭骚扰或报复,这就是“市民反贪零风险”机制。由于腐败行为的特性,如果没有腐败行为的受害者或是知情人的主动检举揭发,反贪机构很难发现其端倪并“精确打击”,遑论防患于未然了。在廉署成立初期,只有大概30%的举报人愿意提供个人资料;近年具名举报的比例已超过70%。廉署的口号是“廉署保密,密密实实”,香港市民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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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于具名举报,最重要的原因是有完善的法例与机制保护证人。廉署在各区设有分区办事处,并设有24小时举报中心,且订有严格的举报人保密制度,从未出现过泄密事件及当事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事件。廉署也利用传媒等宣传工具及与市民直接接触等方式宣传贪污的危害性,且对举报贪污犯罪给予奖励。香港回归后,廉署还专门设立了证人保护组,保护出庭作证的举报人。从19xx年成立到20xx年,证人保护组保护了29宗案件证人,且至今未受到过挑战。这些措施有效地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贪污犯罪。同时,香港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媒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权力,对监督政府和官员功不可没,被誉为促进社会良性运转的“推进器”。政府也通过媒体,广泛开展反贪污腐败的宣传和教育,为遏止腐败、树立廉洁风尚发挥巨大作用。此外,廉署格外重视廉政法制教育。廉政公署下设的社区工作处积极开展,遍及全社会的廉政教育,这一直是香港反腐模式的特色之一。在廉署每年6亿多的港币预算中,有15%花在廉政教育上。社区工作处与幼儿园和小学合作开展“学校德育伙伴计划”,针对青少年的心理特点,为孩子们创造一系列卡通角色,以传递倡廉信息;对低年级的学生侧重于诚实教育,而对高年级的教育则以公平和守法为主要内容。在廉署的协调下,香港各中小学都设立了“廉洁周”,其活动很受欢迎。近年来,香港的大学也陆续将“商业道德”纳入了一年级的课程。在涉及到金融、地产等专业经济领域的反腐廉政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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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从小被灌输肃贪惩腐观念的当事人和知情人往往挺身而出,捍卫公益,正说明全民参与廉政建设的模式有巨大的成效。

在对香港的廉政建设经验总结中,我们注意到,一个独立专业的反贪机构尚不足以保证香港社会的清廉;良好的法治环境,对贪腐零容忍的社会氛围以及政府高层的反贪决心等都是反腐倡廉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这些因素缺一不可,相得益彰,共同塑造出有效的反腐模式。在对香港经验的学习借鉴中,片面强调其中个别要素而不及其余的做法并不可取。以上述的法治因素为例,香港社会的法治建设起步很早,针对贪腐的惩治法规也早在20世纪初就已出台,但真正建立起有效惩贪的长效机制,是在政府高层坚定的反贪决心、并建立起独立的反贪机构之后。同样,如果缺少社会大众的积极参与,使反腐成为政府和反贪机构的“专利”,就会有大量的贪腐行为被掩盖,贪腐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反过来也无法树立起公众对政府和反贪机构的信心。

当然,不能忽略,香港廉政建设的成功是在一个面积较小、人口有限、政治社会情况相对简单的地区取得的,同时又与香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实际条件紧密联系着。中国大陆的复杂程度绝非香港所能比拟,因此,香港廉政建设的某些前提条件,如司法独立、公务员政治中立、反贪机构完全独立等都难以简单复制,机械地照搬某些具体经验也未必能有良效。当然,从实际出发并不等于以“中国特色”借口无原则地“变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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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不等于否认其他地区的经验在中国大陆有可操作性。香港经验注重提升反贪机构的权威,通过调整机构设置减少其他机构对反贪工作的掣肘,更注重反腐工程的系统性,积极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全方位的廉政教育,大胆地将广大人民群众引入到反腐倡廉的事业中来,这都是在我国现行政治制度和体制条件下切实可行的。总而言之,在积极借鉴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分析自身廉政建设的有利和不利条件,从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反腐倡廉制度,才是我们学习香港廉政建设经验的精义所在,也是我们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实际、体现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建设新路的希望所在。

三、几点思考

腐败是社会的毒瘤,也是阻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绊脚石。在沿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无论对于巩固党的领导地位,确保社会稳定和谐,完善市场经济秩序,还是营造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氛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反腐倡廉都有重要意义。通过了解香港廉政公署概貌、概括香港廉政基本经验,我们对香港反腐倡廉模式有了基本印象;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结合自己的实际,去思考如何吸收和借鉴香港模式的成功经验,加快我国的廉政法制建设。

首先,我们应当将廉政建设置在整个社会生态中来布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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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思考,关键在于要对腐败的总体性质、具体腐败现象的构成要素做科学理性的分析。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腐败的形成、产生和滋长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并不限于特定的社会形态或政治经济制度,也不限于公权力的运行领域内。如果不能准确客观地分析腐败产生的具体原因、条件和运作机理,只是感情用事地反感、厌恶,最终只能得出“根本不可能根治腐败”的悲观结论。因此,营造一个有利的反腐社会环境,不仅仅要形成全社会人人痛恨腐败的氛围,还要使全社会对腐败的性质、程度、治理办法达成普遍共识。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认识到反腐的成败关乎自身地位的稳定和权威的有效性,从而在制定法规条例的过程中认真填补可能的漏洞;大众传媒和公共舆论能就事论事地讨论具体的反腐问题,而不是对所谓“制度性腐败”不着边际地泛泛批评;其他非公共部门也体会到腐败增加经济运营成本这一现实危害性,最大限度地主动减少滋生腐败的诱因。同时,通过对香港廉政建设模式中相关原则的借鉴,我们还应该大力营造对腐败零容忍的社会氛围,特别要剥离腐败与政府系统和政治性问题的关联——也就是说,反腐动机越单纯,实效就越好。在中国历史上,由于监察机关设置的目的和监察人员、非官方反腐人员行为动机不纯而造成的反腐失败,不胜枚举。将腐败问题捆绑于政治性问题,腐败分子总能把水搅浑,逃避惩罚;而反腐人员之所以“动机不纯”,也是由于反腐和其他政治性因素纠缠不清,从而难以找到切入点。最终后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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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么是不了了之,要么造成政治系统的崩溃,引发更加猖狂的腐败。当然,要从社会生态全局来布局和思考治理腐败的问题,还不应忽略利用我国政治文化中有利于反腐的因素。比如,中国当代的政治文化对腐败有三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是现代社会对于腐败零度容忍、人人喊打的积极态度,这应该得到各方面的着力培植,成为社会文化的主流,为构建人人参与反腐的廉政建设提供良好条件;二,在经济发展转型期出现的所谓“潜规则有理”甚至是“腐败有功”的论调,这种态度不仅无助于遏制腐败,反而变相地鼓励和支持腐败,应该坚决反对,最大限度地压缩容忍腐败存在的理论灰色地带;第三种态度则更为复杂,它的主要载体就是中国民间由来已久的“清官文化”,对此应该做一时一地具体分析,不要盲目地全盘否定,也不要过分夸大其功效,甚至试图以此等同或者取代现代社会对待腐败问题的态度,着力避免失之偏颇的政治文化重塑行为。

其次,要努力实现权力结构的优化。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要通过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出一条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的善治之路,确保政府和公共部门在行使公共权力、提供公共产品时做到不偏不倚、公正无私,最大限度地抑制公共产品提供主体的自利性因素。公共产品的提供过程极为复杂,不仅牵扯多方利益,而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果政府机关不能主动启动政务公开进程,不敢或不愿吸收大众参与到政策过程中来,那么公共产品的公共性也就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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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得到保证,所谓公共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也难免成为一句空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使公共权力真正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政府机关中某些部门、个人或群体的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我们就不能说这种权力结构是合理的,是符合政治体制改革初衷的。同时,如果监督性权力(如反贪权力)过于分散、软弱,也无法发挥实效。权力结构优化的另一层含义,是要整合体制内的各种廉政建设资源。与香港设置单一的独立专门反贪机构不同,大陆的廉政建设依托的是纪委、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共同运作的模式。关于两种模式的利弊,学界已有大量讨论,至今未能达成共识,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大陆这套反贪权力机构设置无论在机构权威性方面、减少其他权力对反贪权力的压制干扰方面,还是加强各反贪机构的协调联动方面,都还存在巨大的改善和提升空间。同时,在运用垂直管理体制加强反贪权力的同时,为了避免权力运作主体蜕化为腐败的保护伞和同流合污者,引入更完善全面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也势在必行。

再次,要注重专业人员与群众相结合。如上文所述,当代的腐败现象越来越呈现出专业化、隐蔽化、智能化、高科技化的特点。如果反贪机构的人员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技能,在与腐败分子的较量中就必然处于被动地位。根据香港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反贪机构可以吸收具备金融、审计等专业知识技能的社会人士参与反贪工作,同时加强机构内人员的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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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建立起与国内外反贪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及时掌握腐败行为演变的趋势和动态,打造专业的反腐利器来应对专业的腐败行为。与加强专业性相配合,做好群众工作也是反腐成功的重要法宝。重视群众的主观能动性,是我们党获得和巩固领导执政地位,并同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基本经验。时下,这条经验非但没有过时,反而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新时期拓展了其应用空间。还是以香港的廉政建设经验为例,廉政公署在总结成功要素中强调的首要一点就是人民的支持。从实践上看,香港的政府机关和反贪机构也确实做到了亲民、信民、用民、惠民。整个香港社会之所以能营造出对腐败零容忍的氛围,没有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是完全不可想象的。在市场经济繁荣、社会结构深入变迁的当前,我们更有必要做好廉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教育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教育公私部门的从业人员,树立牢固的反贪意识,培养起以法治贪的正确观念,克服滋生腐败的官本位思想,自觉抵制种种腐败行为,并敢于同其进行坚决的斗争,共创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环境。总之,要彻底抛弃那种认为“反腐是政府的事,是专业机构与人员的事”这一狭隘观念;否则,就会造成行政成本大幅攀升,政府和反贪机构陷于力不从心而又受到社会求全责备的窘境,反贪的积极性也就无从谈起。在实践反腐专业人员与群众相结合的过程中,一方面政府和反贪机构要通过加大反腐力度,使政务公开制度落到实处,让群众树立起对反腐机构的信心;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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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一方面也要让广大群众意识到,参与反腐过程是一个合格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最后,还要让群众看到自己的努力所取得的切实成果。

第四,要注重各项相关配套制度机制的可操作性和精细化,使其全面、系统、不留死角,并坚持一以贯之。自建国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反腐法规条例为数不少,相应的机构也有一定的规模。但时下这套反腐模式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还远远没有实现各项相关配套制度机制的可操作性和精细化,这使得一些制度法规尽管初衷良好,却难以在实践中推行。比如,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同样性质、类似情节的贪腐罪行做出较大差异的裁量的情况,这既不符合法治精神中同罪同罚的原则,也削弱了反贪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公正形象。又如,在依法监督方面,尽管我们有党内外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模式,但由于被监督主体的自觉性与监督主体的资源都不同程度地缺失,组织内一言堂、逃避和排斥群众监督的现象仍层出不穷,这就促使我们思考如何健全现行监督模式。再如财产申报制度,我们所要做的,不仅是要在政府内部建立起一套确保这套制度运转起来的机制,更重要的是教育广大公务人员,使他们认识到财产申报不仅给他们戴上了“八小时之外的紧箍咒”,也警示、防范他们勿迈出贪腐的第一步。此外,还有证人保护制度以及治理腐败设置时间点等,都需要政府部门和反贪机构以足够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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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与交流》第七十期 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 以量化分解任务目标的科学态度将其落到实处。总之,在践行各项反腐制度法规机制的过程中,要具备不厌其烦的认真精神,要树立起将其贯彻始终的决心和恒心,决不能再寄希望于“运动式反腐”来解决腐败问题。

借鉴香港经验的最重要心得,就是要思考如何建立起一套严密的监督机制,使官员“不敢”腐败;通过完善的制度使其“不能”腐败;通过适时的廉政教育使其“不想”腐败的反腐模式。政府的反腐决心与社会的反腐信心是正相关关系,而连接这一反腐链条的关键一环,就在于能否建立起一套确保反腐工作的实效与长效的机制。只要上述链条保持完整,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不会被割断,整个国家社会也就能够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条件下通力合作,最大限度地遏制滋生腐败现象的可能性,为创造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廉政奇迹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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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CCGA)系北京大学下属的学术研究机构。本中心愿与国内外优秀学者合作,促进对重大社会问题的研究,以期为国家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专业参考与建言。

《观察与交流》系本中心主办的内部交流资料,着重关注当下中国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解决这些问题有启发的思考。力求文章观点鲜明,言之有据,文风平实,通畅明快。文章篇幅在2万字以内,来稿请提供300字以内的中文摘要,引用文献统一使用页下脚注。稿酬千字100元,最高2千元(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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