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入职培训总结

培训总结

一、培训时间:20xx年7月13日--20xx年7月16日

二、地 点:黑龙江省内

三、培训内容:微金融服务平台旗下品牌-主打微金融产品

四、培训讲师:公司专职培训人员

五、参加人员:营运中心新招聘人员以及中心相关领导

六、培训心得与体会:

1、人员组织和执行基本到位,同时也有可改进之处:比如座位安排、时间安排、现场管理等;

2、培训内容比较详细,同时也显得杂乱无章,无整体思路以及框架;

3、培训前期人员基本情况了解基本到位,同时没有可针对性以及符合培训内容的培训方式;

4、培训内容充实的同时,没有突出内容的整体和个体的考核关键指标(KPI)以及量化重要性;

5、培训内容很充实的前提下,同时没有考虑到个别以及所有人的专业基础、基本概念、专业术语等基础性的铺垫内容;

6、培训目的在培训之前没有明确,考核指标没有量化(对本行业的专业度不够虔诚);

7、培训效果没有可执行以及有效的检查方法和手段;

8、训后总结回顾过程中没有梳理整体的思路,只是回顾具体和重要的内容;

9、培训当中,互动环节以及内容设置不够到位;

10、培训讲解的具体内容过于生硬,没有逻辑性;机械化的记忆;

11、培训内容不够简化,定量指标重视度不够;显得冗繁、拖泥带水;

12、在培训之前,没有明确的培训大纲。

七、培训改进建议:

1、培训人员前期调查以及基础素质调查;

2、培训时间、现场布置管理等进行合理化的安排;

3、训前引导以及基础性、专业性、相关术语作宣导增加(包括公司相关介绍、行政制度等);同时宣导信用的重要性、何为信用?诸如:价值观、人生观的宣导;行业动态、行业前景?等等;

4、培训大纲以及主要内容在之前进行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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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培训方式以及手段,进行交流以及主动思考方向转移;

6、培训内容框架化,简洁流程化,逻辑性增强的同时,方便记忆;同时关键要素和指标一定要量化,做到定量要求,而不是定性的阐述;

7、训后检查量化考核;

8、训后演练,以及训后辅导增多增强;

9、及时训后实践。(不要怕员工出错)

八、训后个人职业方向:

经过此次培训,个人希望往借贷业务开展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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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P2P-总结

P2P总结

什么叫P2P网贷

P2P贷款模式首创于英国。在欧美等国,P2P信贷机构很普遍,因为其个人信用体系透明度高。伴随着银行传统的增长模式遭遇发展瓶颈,小微企业和个人的小额贷款需求却日益强盛,P2P小额借贷方式迅速在中国发展强大起来。 P2P小额借贷是一种将小额度的贷款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及创业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式,它最大限度地为熟悉或陌生的个人提供了透明、公开、

直接、安全的小额信用交易的可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不仅仅是一个创新的商业模式,

它更为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创造就业、实现经济长期发展、社会和谐作出了重大贡献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1] ,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

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网贷平台数量近两年在国内迅速增长,已达到2000余家,比较活跃的有几百家。

P2P其中P是英文peer的意思。主要是指平台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客户对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资金借出的客户,另一个是需要贷款的客户。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P2P小额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线上并行,随之产生的就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使更多人群享受到了P2P小额信贷服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这种借贷方式来缓解人们因为在不同年龄时收入不均匀而导致的消费力不平衡问题。

P2P网贷模式的雏形,是英国人理查德·杜瓦、詹姆斯·亚历山大、萨拉·马休斯和大卫·尼克尔森4位年轻人共同创造的。20xx年3月,他们创办的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平台Zopa在伦敦上线运营。如今Zopa的业务已扩至意大利、美国和日本,平均每天线上的投资额达200多万英镑。

Zopa是“可达成协议的空间(Zone of Possible Agreement)”的缩写。在 Zopa网站上,投资者可列出金额、利率和想要借出款项的时间,而借款者则根据用途、金额搜索适合的贷款产品,Zopa则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非赚取

利息。

在我国,最早的P2P网贷平台成立于20xx年。在其后的几年间,国内的网贷平台还是凤毛麟角,鲜有创业人士涉足其中。

直到20xx年,网贷平台才被许多创业人士看中,开始陆续出现了一些试水者。

20xx年,网贷平台进入快速发展期,一批网贷平台踊跃上线。

20xx年我国网贷平台进入了爆发期,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成立,已达到2000余家,比较活跃的有几百家。据不完全统计,仅20xx年,国内含线下放贷的网贷平台全年交易额已超百亿。

进入20xx年,网贷平台更是蓬勃发展,以每天1—2家上线的速度快速增长,平台数量大幅度增长所带来的资金供需失衡等现象开始逐步显现。

网贷风险防范

第一:

提高贷前的门槛。比如抵押物模式,就不担心借款人不还钱,因为有足值的抵押物存在,而且手续齐全,到时候吃亏的只可能是借款人;

第二:

提升平台自身的专业度,这个操作起来一定有难度,因为项目背景、行业特点不尽相同,风控人员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可以先在自己熟悉的行业内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素养; 第三:

也是最重要的,未来网贷平台应该考虑开展贷后管理业务,在这种规则制定下,

1.要求借款人说清楚借款用途

2.需要借款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用来审查该笔款项背后的真实性

3.要求提供对方银行账号

4.更严格的可以采取全程监控,引入货币流、物流互相验证的方法来将借款人的资金用途限定在预先规定的范围之内。

如果能够实现这一项功能,那么对于降低平台的坏账率将有最直接的帮助。而事实上,这在互联网企业中实现起来也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平台可以和物流企业、银行签订相关的合作协议,将数据实时地进行共享,这样就能实现资金的全程监控了。

P2P相关资讯

P2P网络借贷平台野蛮生长的好日子也许所剩不多了,因为这个行业有望迎来央行的严格监管。根据影子银行监管新规,对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的,抓紧进行研究,其中网络金融活动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而在20xx年11月下旬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一次座谈会上,央行已经表态:应当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新规明确,网络支付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网络信用平台等机构要遵守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互联网技术违规从事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借助网络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要遵守业务范围规定,不得因技术手段的改进而超范围经营。。

网贷的改进与创新

1、开展本金垫付业务。国外有完善的信用制度,每个人的信用程度都有据可查。而在国内,信用体系建设薄弱,加之网路交易的虚拟性很高,借款人根本不敢放心地把钱借给陌生人,这使得P2P网络借贷模式很难得到快速发展。考虑到这一情况,如国内的晋商贷网站推出了担保业务,如果发生违约,网站将用担保公司大德通来偿付出借人本金甚至息。

2、担保机构的加入。P2P网络借贷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为国内的金融业带来了无限商机,吸引着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纷纷加入

网贷特点

1)、直接透明

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签署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合同,一对一地互相了解对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出借人及时获知借款人的还款进度和生活状况的改善,最真切、直观地体验到自己为他人创造的价值。

2)、信用甄别

在P2P模式中,出借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和选择,信用级别高的借款人将得到优先满足,其得到的贷款利率也可能更优惠。

3)、风险分散

出借人将资金分散给多个借款人对象,同时提供小额度的贷款,风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分散。

4)、门槛低、渠道成本低

P2P借贷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用的传播者和使用者,信用交易可以很便捷地进行,每个人都能很轻松地参与进来,借助网络将社会闲散资金更好地进行配置,将中高收入人群的闲余资金合理地引向众多信用良好且需要帮助的中低收入人群及创业人群,其有相当大的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

P2P网络借贷中经济犯罪发生的五种类型

P2P网络借贷有先天性的“硬伤”(如性质不明、监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备的独有特征(隐蔽性强、涉及面广),以传统民间借贷领域的经济犯罪活动为鉴,不免使人担忧P2P网络借贷是否会成为经济犯罪活动的又一“重灾区”。

(一)

主体定位不明确,游走在灰色地带。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活动。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P2P网络借贷并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网络借贷虽然不具有

商业银行性质,但运营主体大都由自身负责管理出借者的资金,对贷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之后将资金借出,该行为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储蓄借贷业务,难免有沦为经济 犯罪行为之虞,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资金来源无法核实,为洗钱犯罪提供便利。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该罪要求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网络借贷的现金流循环于银行资金监管体制之外,成为

不法分子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但P2P网络借贷运营者仅注重借款者资金用途的审查,对于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难以认定其洗钱罪的主观故意,

故无法以洗钱罪对运营主体及贷款人的行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征信核实体系不健全,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网络借贷运营者履行了出借人对 借款人资信审查的职能,现有的审查内容多局限于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证明、银行流水、资金用途、联系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网络中极易被伪造,而信息审核者

并不具备完全的辨识能力,很可能导致借款者凭借伪造信息,骗取借款后卷款而逃。同时,网络借贷运营者亦会出现侵吞出借人资金,出现“人去楼空”的结果,投

资人利益也无法保障。

(四)容易引发涉众型犯罪。网络借贷涉及人员多,地域范围广、隐蔽性强、监管真空、资信审查不完善等特征为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保护屏障,同时加大了公安机关查处、打击犯罪的难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

对象以超过法定利率的方式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将非法募集资金挥霍、逃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集资

诈骗罪。

(五)高额的投资回报率诱发高利转贷行为。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网络借贷双方通过协商,最终确立的利率水平大多超

过了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额的投资回报不免会诱使资金短缺但又想投机取巧之士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资金转贷以谋取利

益,从而构成高利转贷罪。

P2P网路借贷中经济犯罪防控对策

一)改变管理思路,重视市场经济的自循环体系。直

接的政府管制并不必然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来解决问题更好的结果。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而非粗暴的行政干预来调节民间借贷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尽量 减少公权对私权运行的过度干预,以使其在摸索中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

(二)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放债人条例”、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监管主体、运营规范、进入与退出机制等加以具体规定,引导该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同时还可以为执法机关提供判断依据,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行政权的滥用。同时应修改现行法律,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打击重点。

(三)

建立行之有效的用户识别机制。准确核实用户的个人信息是网络借贷做大做强的必要前提。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防范违法

犯罪活动的义务。对用户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社会关系,信用记录,利率水平,还款情况进行准确核实,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借贷过程中会涉及到用户个人隐私,且多关涉个人的财产权益,为此,有必要提升网络借贷中

客户资料的保密技术,对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安全做到专人负责,及时销毁,制定客户信息泄露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及时处理,力争将损失降

到最小。

(五)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网络借贷活动大多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完成,因此电子证据成为支持诉讼证明活动的关键证据类型。又因为电子证据所具有的易销毁、易变更、难提取的特点,所以要提高电子证据的提取、保护意识,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对相关交易记录做好备份工作。

(六)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公安机关利用其既有的网络监管优势,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构建非法金融活动打防并举的长效机制,对网络借贷运营网站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其他部门核实,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

(七)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揭露犯罪分子的常用伎俩。社会大众基于牟利心理可能会忽略相关行为的违法属性,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就犯罪的常见类型、惯

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的辨别、防范能力,促使他们自觉抵制犯罪活动。

(八)开拓更为广泛、

多元的投资渠道。房地产市场的高压调控政策令众多欲投资者望而却步,股市低迷使得大众投资群体心灰意冷,通货膨胀率上涨,实业投资利润回报率低,其他投资

产品亦远离大众视野,使一些投资者进入网络借贷领域。因此,开创新的投资渠道,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亦是分散民间借贷领域的风险、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可行举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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