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管理的思考与对策

当前县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思考

海门市编办 李鑫钊 袁新

近年来,县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初步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和运行体制。尤其在20xx年全市党政机构改革和20xx年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海门市编委在通过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编办内部进一步整章建制,建立了机构编制审批程序、人员编制异动审批程序和日常审核监督管理程序,使机构编制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一些问题和矛盾也在逐步呈现,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解决。

一、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少数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无视“三定”方案的严肃性,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不能自觉地在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片面地强调自身利益,以工作任务重、人员少、困难多等客观因素为理由,在增设机构、

增加人员编制、提高机构规格等方面做文章。要开展某一项工作,就要设立一个机构,而且动辄要为行政机构;如果行政机构不能设臵,就要求设立为财政补助的事业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另一方面,以项目检查、考核、验收等理由对下级部门的机构设臵、编制配备等相关问题发文件、打招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条条”干预现象也时有发生,给编制管理部门贯彻落实机构编制政策带来了极大的干扰和困难。

(二)部分行政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的事务包揽过多。随着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必须实行政企和政事分开。近几年来,政府对企业的管理,由直接转变成间接。而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上相当一部分行政主管部门把所属的事业单位当成附属物,对人、财、物、事实行统管统揽,用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去管理本应由事业单位自主处理的繁杂事务。于是,有的部门以工作任务多、编制少为由找领导,为事业单位增配领导职数、增加人员编制、调动工作人员等,致使机关工作政事不分、事业人员臃肿难消。

(三)部门之间协调不够还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组织、人事、财政、编制、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对人员、编制、经费的管理过程中沟通不够,工乍脱节。如有些部门配备副

科以上干部时,没有事先与编制部门衔接,存在超编制和超职数配备的现象;在人员调配上,有的不与编制部门核对人员编制和岗位设臵情况,随意办理调配手续。

(四)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机构自身建设有待提高。新形势下的机构编制工作不仅工作量大大增加,而且工作要求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将是机构编制部门一项长期的繁重的任务,机构编制调控管理、“实名制”系统管理和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都有很多新的要求。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一方面,机构编制管理机构一直存在不顺、力量不足、履行职能难、社会认知度低度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机构编制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没有完全形成,所以这些与新形势下的机构编制工作要求很不相适应,机构编制部门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受到削弱,要想全面有效行使管理与监督权,查纠克服超职数配备领导、超编制进人等违规现象,其难度是不言而喻的。

二、解决问题的办法及对策

机构编制是龙头,也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编办作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要通过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积极构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控制、把关、

协调、监督作用,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更大程度地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和职能。

(一)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县市机构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县市领导同志们的重视、关心与支持。可以这么说,领导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就重要;领导关心,机构编制部门同志工作就舒心;领导支持,机构编制工作纪律就能坚持。20xx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条例》解决了机构编制管理多年来无法可依的窘境,从此机构编制管理实现了有法可依。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如何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认为可从两个方面着手实现。一是进一步加强《条例》的宣传贯彻。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进一步通过电视广播、新闻、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条例》。还应把《条例》宣传工作重点放在各级领导特别是分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上,务必要让分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掌握到《条例》的全部内容,从而实现有法必依。二是对照《条例》的规定,严格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该采取多种形式,协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严格查处。在检查过程中,重点检查单位执行“三定”方案的情况,维护“三定”

方案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尤其是对单位和部门自行调整和改变“三定”中关于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建立健全单位“一把手”责任追究机制,从而实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完善规章制度严格办事程序。完善规章制度就要做到:编委(办)会议要有制度,工作流程要有规章,工作要求要有规定。机构编制部门要用制度管权,制度管人,制度管事。严格办事程序,关键有二:一要进一步完善“三个一”制度。凡涉及到机构编制事宜,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部门一家承办、机构编制部门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个文件下达”。这是杜绝机构编制多头决策,强化各级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作为决策中心地位行之有效的办法。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的文件和领导的讲话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只作为参考,决不能作为依据。这就要求机构编制部门要坚持原则。二要进一步完善进人核编制度。进人核编是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标志的核心与关键,离开这一点,再谈下编、上编就毫无意义;没有做到这一点,控制超编进人、优化人员结构就无从谈起。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精雕细琢做好“三定方案”。通过“三定方案”,首先厘清相关单位所承担的职能,有效避免“职能不清、相互扯皮”问题的产生;其次明确相关单位机构性质,是实施公务员法机关,还是参照执行

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或者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三是确定人员编制,定好各单位人员编制数、经费来源渠道、领导职数,为各单位人员构成搭好框架。二要认真管理好三个“帐本”。三个“帐本”即机关事业单位总台帐和各单位分台帐、核(登、减)编通知单、机构编制动态情况季报表。

(三)继续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到组织、人事、财政等各个部门。机构编制是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财政预算控制是机构编制约束的有效手段。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要以编制为基础,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和编制的限额之内,核定人员、工资和经费,办理调配、录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户口迁移等手续。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编制、人员、工资一体化管理的、相互配套制衡的刚性约束工作机制。加快电子化进程,财政局和编办可以实行机构编制、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等微机联网,建立数据库,实行人员编制与财政预算同步监测、动态管理。纪检、监察、编制、审计部门对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同步监督,发现和接举报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及时、迅速地介入调查,一经查实,坚决处臵到位;

(四)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解决好超编问题。机关事业单位超编由各种原因造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解决的办法:一是通过改革解决。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行事业单位改革,实现政事分开,改变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财、物、事权归于事业单位,使主管部门从包揽所属事业单位的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二是对编制不足造成超编的事业单位,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定编标准,根据定编标准进行据实测算,该补充编制的进行增补。三是对人为因素造成超编的,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进人条件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进入的,一经查实,应立即清退,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要严格执行“凡进必考”和竞争上岗办法,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激励竞争机制。四是积极推行满编单位先出后进,出一进一,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或“出二进一”的管理办法。四是对改革待分流人员妥善安臵和分流。

(五)坚决遏制条线干预机构编制工作。条线干预是一些地方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不仅削弱了机构编制部门的权威性,而且会使得其它部门相互效仿,致使机构编制工作陷入无序姿态,使机构编制零增长成为一句空话。建议,上级部门下发文件中凡涉及机构编制事

项都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扎口管理,单独行文,确保机构编制管理“三个一”的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自觉抵制“条条”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干预。上级业务部门不应以项目、资金、评比、检查达标等手段干预下级的职能配臵、机构设臵、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不应对下级的机构编制作出规定;未经编委审核,部门代党委、政府起草文件和领导讲话不应涉及机构编制事宜;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

(六)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需要加强。近年来, 机构编制部门职能在不断强化,工作任务在不断增加,新形势下,机构编制工作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提高。为确保各项机构编制工作的完成,必须加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队伍建设,要理顺和完善工作机制;要根据目前工作的新需求充实力量,建议在抓好原定县级机构编制部门5名行政编制到位的基础上,再增加2至3个行政编制,另增加2至3个事业编制从事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等工作,并以文件形式下发,上级编制部门要督促检查确保人员到位,这样才能使机构编制部门有足够的力量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篇: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机构编制管理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源头和基础地位。机构编制是“龙头”,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已经摸索出一些成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如联审工资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入编(减员)通知单》制度、人员编制管理台帐等。随着新形势的发展,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应运而生,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单位和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机构编制管理存在忽视和松懈的情况

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无视“三定”方案的严肃性,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不能自觉地在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困难,总想在增设机构、增人增编、增职数、提升机构规格等方面打主意。大都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性和各种困难,要求增加机构、增加编制,很少有单位提出精简机构、减少编制。要开展某一项工作,就要设立一个机构,而且动辄要为行政机构;如果行政机构不能设置,就要求设立为财政补助的事业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

(二)机构设置的多样性。除了正式设立的机构以外,还以“合署”、“挂牌”、“挂靠”等形式设置机构。如农业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乡镇企业局,经济贸易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企业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如果仅仅是挂牌、合署或挂靠倒未尝不可,问题是挂牌、挂靠之后,组织部门要相应地配备领导干部。领导干部配备后,工作人员就显得不够,出现“官多兵少”和人手紧的现象,导致政事职责不分、政事人员混岗情况的产生,甚至直接导致人员超编。

(三)编制管理失之于弱。虽然有“编制就是法”的说法,但在实际工作中,编制管理的软弱性随处可见。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军队转业干部可以超编安置。但在实际工作中,组织部门在领导班子调整时,超编配备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在机构撤并、调整时,由于人员分流难度较大,让超编人员暂时在岗。有的部门由于人员结构(年龄、专业、职务等)的原因,缺少专业人员或年轻干部,在招考或调剂时,超编配备。更有甚者,一些部门、乡镇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视编制规定而不见,大量使用临时性人员。

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寻找原因。客观上,目前社会事务方面新的工作很多,一项工作的开展总得有一个机构来管

理,造成机构增加(包括行政的挂牌机构和事业的实体机构)。由于目前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或者由于目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机构撤并之后,人员分流有较大的难度;或者由于目前公务员队伍中专业结构不合理等原因,不得不适当补充一部分年纪轻、学历高、专业性强的人员,造成有的单位人员超编配备。主观上,由于有的部门和少数领导机构编制观念不强,在人员配备特别是领导干部配备上,不能严格执行核定的编制数,造成机构增加,人员超编。

二、解决办法及对策

机构编制是龙头,也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编办作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要通过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积极构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控制、把关、协调、监督作用,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更大程度地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和职能。

(一)严格维护“三定”方案的严肃性,建立和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完整的法律体系

严格执行“三定”方案,对于保持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对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坚决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调整和改变“三定”中关于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

从事机构编制管理的人员都知道,在机构编制管理中,有一句话叫做“编制就是法”。光从这句话来讲,编制就是法不错;但从这句话也反映出机构设置管理的法治性不强,而“编制就是法”这句话的落实也有较大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经济社会各项管理特别是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进展很快,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相对于其它各项工作,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进展不大,或者说立法进程滞后,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长期以来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能,它的行政行为更多是体现上级领导的意图,而非完整的法律意志。我们对前几次机构改革的反思,其中一条就是靠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行政手段来推行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打下了人为因素的印记。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人们“往往把领导的讲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说的话,就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变”。如果领导人之间意见分歧,常常使机构编制部门陷入无所适从的两难境地。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保证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其它部门的正常长期运作,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立法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进一步调整各级政府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这为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立法进程,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指明了方向。

(二)继续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到组织、人事、财政等各个部门。机构编制是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财政预算控制是机构编制约束的有效手段。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要以编制为基础,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和编制的限额之内,核定人员、工资和经费,办理调配、录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户口迁移等手续。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编制、人员、工资一体化管理的、相互配套制衡的刚性约束工作机制。加快电子化进程,财政局和编办可以实行机构编制、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等微机联网,建立数据库,实行人员编制与财政预算同步监测、动态管理。

(三)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机制

一是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部门监督检查职能。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全面转变习惯于主要抓具体审批和执行的做法,克服和扭转“弱监督、软监督、虚监督甚至无监督”问题,加强监督职能,健全完善监督检查程序和手段。如可以结合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年检,对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机构编制部门内部形成强力有效的机制和制度优势,实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制度化、经常化,把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日常业务职能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二是建立群众公开监督制度。群众监督是最广泛、最有力的监督。建立机构编制数据库,实行编制实名制和“阳光编制”,定编定岗到人,将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置于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之下。如机构编制部门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原则、审批程序、机关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定员情况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机构编制部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等等,进一步落实和扩大群众对机构编制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营造加强机构编制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是强化领导干部的编制意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县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地区、本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直接责任。可以视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制定相应的年度考核方案,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年度实绩考核目标;纪检、监察、编制、审计部门对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同步监督,发现和接举报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及时、迅速地介入调查,一经查实,坚决处置到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时,编办对其任职期间内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编制纪律的,实行追

究制等等。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