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设备管理制度[1]

余热电站设备代保管临时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保证大屯发电厂设备的健康水平,确保机组正常运行。

2 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应大屯发电厂设备管理岗位职责、设备选型与购置设备安装、验收、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设备缺陷管理、设备系统异动管理制度、设备评级考核制度、设备检修、设备的调剂与调拨、设备的报废、设备的大小修等.

3 职责

3.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等,负责制定企业有关设备管理制度。

3.2 负责制定年度单台设备大修理计划,并督促实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3 参加厂组织的设备更新改造和安技措计划的审定,抓好单台设备的计划性检修,搞好设备安全运行。

3.4 参与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5 推广设备管理和维修的先进经验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3.6 组织设备的报废鉴定及完成报批手续,积极完成设备的调剂工作。

3.7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文件,及时督促分场设备管理员做好设备的各类报表登记工作。

3.8 负责登记、汇总设备的技术资料,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3.9 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设备使用部门参加对新设备的开箱检查和验收,杜绝一切低劣、三无设备入库。

3.10 负责汇总设备报废、闲置设备调拨及其设备外委修理的报批工作。

3.11 积极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协助财务科做好固定资产评诂工作。

3.12 及时与上下级沟通,传达汇报有关设备管理工作。

3.13 深入现场熟悉了解设备运行状态,掌握设备运行状况的详细资料。

3.14 负责主设备考核工作,建立建全主设备重大事故档案。备调拨及其设备外委修理的报批工作。

4 管理要求

4.1 总则

4.1.1 为加强设备管理力度,降低设备寿命周期费用,达到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理顺厂设备管理程序,贯彻执行质量管理目标和环境、安全健康双体系及其质量标准标准化要求,特制定厂设备管理制度。

4.1.2 设备管理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力发展和预防为主,并坚持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1.3 设备管理应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4.1.4 各部门必须履行设备管理职责,管好、用好、维修好设备,适时改造更新,使设备稳定地处在良好技术状态,保证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4.1.5 要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新成果,推行以设备监测为基础的维修方法和计算机辅助管理,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4.1.6 生产基建施工设备的检修和管理要实行专业化集中化和社会化。

4.1.7 加强设备使用和维护的管理,主要设备实行包机制。

4.1.8 设备类别按其性质和用途分为:动力设备、传导设备、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管理工具、文化生活用具、医疗卫生设备。

4.2 设备选型与购置

4.2.1 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条件为:根据电力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条例,符合三种情况:

4.2.1.1 使用年限一年以上;

4.2.1.2 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

4.2.1.3 基本能独立发挥作用的设备、仪表、仪器等。

4.2.2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需要更新或添置设备时由发电技术科与分场共同负责设备的选型工作,选型的基本要求是技术上先进和经济上合理性,单台设备要一万元以上或仪器、仪表在500元以上,选型时应同时写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电技术科研究,厂批准。

4.2.3 设备选型定型后,应由使用单位申报设备购置计划,报发电技术科审核,经厂批准,并已被列入正式计划项目方能列入采购计划。

4.2.4 设备购置统一由器材供应公司负责订货。订货时必须严格按批准计划中确定的型号、规格办理。(申购计划中有指定生产厂的必须到指定厂定货)如有变动,需经有分场与发电技术科同意。

4.2.5 设备订货时如需发电技术科或使用单位配合时,由器材供应公司负责向厂提出申请,由厂统一安排。

4.3 设备安装、验收

4.3.1 设备引进后,由发电技术科设备专工、有关专业工程师会同器材供应公司和设备使用部门开箱验收,并填写开箱验收单,需外委安装的由发电技术科做出安装预算后,由设备专业工程师编制计划作为生产任务下达给有关分场委托外单位安装。

4.3.2 设备安装完工,由发电技术科召集安装部门、使用部门、安监科、计划、财务科等进行验收,并移交附件和机具。设备安装中说明书及技术文件等由安装单位收集,经发电技术科设备专工清点后送档案室归档。

4.3.3 无须安装的设备,发电技术科填完开箱验收单后,说明书及技术文件由发电技术科设备专工清点送档案室归档,单台设备归档可复制一份附本,由设备专工保存。

4.3.4 设备安装、验收完毕后,由发电技术科设备专工填写设备台帐,收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份(发电技术科一份,器材供应公司一份,财务科一份),财务科凭固定资产验收单与器材公司所做付款凭证入账。

4.4  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4.4.1 所有设备都必须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和维护。

4.4.2 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所有设备使和操作实行专职制,设备维护实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现场交接班制等制度。主设备实行双主人制;小型移动设备须明确兼职司机或兼职操作人员。

4.4.3 设备实行动态管理,设备双主人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新安装的设备和替换下的设备都必须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办理手续。原则上不准将主要设备拆套拆件使用。

4.4.4 凡厂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在使用前应由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制定出操作规程,并组织运转、维护人员学习后才能交付使用。

4.4.5 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备用设备并应定期检查、试验作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所有转动设备的转动外露部分防护装置必须齐全。

4.4.6 严格执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

4.5 加强检修班组对设备的巡回检查

4.5.1 巡回检查要求

检修班组每天应对所属设备巡回检查不少于两次,在现场设备巡检记录本上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名,对每次检查情况应详细记录在检修班组巡检记录簿上。巡检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设备,汇报分场,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增加对该设备的检查次数,做好详细记录。运行分场灰池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班组对检查人员及检查情况要有详细记录,暴雨前后应多次检查。检修分场的电缆沟每周巡检不得少于一次,并有两人进行,遇有异常要增加检查次数,雷雨天气一般不进入升压站,如必须进行检查或操作,必须做好安全措施。设备检修后设备主人应会同运行人员进行校验,校验结果应详细记录在检修班组巡检记录簿上。

4.5.2 巡回检查内容

查看设备的外观,零部件有无缺损和松动;查看有无“七漏”情况,查看管道系统的振动情况,保温有无脱落,检查转动设备的振动大小,轴承温度的高低,转动声音,润滑油油质,油量是否符合要求;查看电机整流子,滑环,电刷有无跳火现象,磨损是否严重,刷握是否牢固;查看变压器和油开关的油色和油位是否正常,电缆接头有无过热,断裂,支柱,瓷瓶,绝缘子及套管是否清洁完整,有无裂纹及放电痕迹;查看热工仪表的指示和记录是否正常,自动调节装置动作情况是否正常,调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

4.5.3 考核办法:

设备巡检率以月为单位各专业分别统计。每月由安监科统计巡检率报有关领导及发电厂考核办。巡检率达90%不处罚。每降低1%,考核其专业的安全绩效工资0.2%。如巡检率达95%,加奖安全绩效工资1%。

正常巡检记录在检修班组巡检记录本上,每缺少一次或巡检设备未发现明显的缺陷(视而不见者),扣班组奖金5元,发现弄虚作假者扣除班组奖金10元。

4.5.4 大型固定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技术测定,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发电技术科和设备所辖部门应建立大型固定设备技术档案。

4.6 设备缺陷管理

4.6.1 处理缺陷的职责:凡巡检管理系统涉及的部门、班组及人员应按规定按时进行设备巡检,并将巡检的信息及时上传。由安全巡检系统自动管理。

4.6.1.1 发电生产现场缺陷的分类

4.6.1.1.1 一类缺陷:指主、辅设备及其系统,在发电过程中发生了影响主机组出力或需降参数运行,严重危及安全稳定运行。此类缺陷技术难度比较大,不可能短时间内就可消除,必须通过技术改造、更新设备、更换重要部件,并在大修或小修中才能消除。

4.6.1.1.2 二类缺陷:指主、辅设备及其系统,在发电过程中发生的不影响主机组出力和正常参数运行,但对机组正常运行有危及安全的可能,需要倒系统后才能消除的缺陷,也有可能需要停机、停炉后在短时间内就可消除的缺陷。

4.6.1.1.3 三类缺陷:指主、辅机设备及其系统,在发电过程中发生的对安全经济运行影响较小,不受停机、停炉和材料,人力影响,不影响主机出力和正常参数运行,随时都可以消除的缺陷。

4.6.2 运行人员在处理缺陷中的职责

4.6.2.1 运行人员发现缺陷时必须及时按照设备分类和录入要求输入联网计算机的缺陷管理系统,同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避免缺陷的扩大。

4.6.2.2 运行班长或值长接到消缺工作票后,必须积极创造消缺条件,尽快办理开工手续。

4.6.2.3 消缺工作结束后,运行人员必须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及时将消缺结果输入计算机。

4.6.2.4 夜间及节假日设备发生缺陷进行抢修时,值长应根据实际情况,应及时通知检修值班人员处理,并将所发生的缺陷和处理结果输入计算机。

4.6.2.5 发电科各专工对需要停机、停炉、停公用系统才能处理的缺陷,在计算机上做出认定,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安监站长审批。

4.6.2.6 值长对新发现的重大缺陷应及时汇报有关生产领导(晚上汇报厂值班领导)和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并组织运行人员防止缺陷扩大和通知检修分场及时消除,值长并把有关缺陷输入计算机。

4.6.3 检修人员在处理缺陷中的职责

4.6.3.1 检修分场随时在联网计算机设备缺陷管理系统中提取设备缺陷信息,组织人力进行消缺,消缺后通知运行人员验收,并办理消缺手续。

4.6.3.2 消除缺陷,必须办理消缺工作票,消缺时间以批准的时间为准;需停机停炉或停公用系统才能处理的,必须经技术部门相关专工签字认定,同时附带临时处理方案,方可生效。三类缺陷必须在当日内消除;

4.6.3.3 无备品备件的缺陷,必须经生产技术部门专工签注方可生效,同时有关部门做好备品备件的准备工作。

4.6.3.4 发电部门对没有消除的缺陷进行分类统计,制定处理方案,安排计划,督促落实备品备件,一旦具备消缺条件,必须尽快处理。

4.6.3.5 夜间及节假日发生设备缺陷,检修人员必须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4.6.3.6 检修班组必须将每台设备落实到人,建立班组设备缺陷台帐,责任人必须对自己所管辖的设备定期检查,对设备的状况及存在的缺陷做到心中有数,制定消缺计划。

4.6.3.7 检修班长每日到现场查询缺陷情况,组织本班人员处理当日能消除的缺陷,消缺后通知运行人员验收。

4.6.3.8 检修分场主任或主任工程师检查设备的缺陷情况,主任工程师组织技术人员制定防止缺陷扩大的技术措施,对缺陷的消除情况,应及时向计算机设备缺陷管理系统反馈。

4.6.4 分场主任和技术专职人员在处理缺陷中职责

4.6.4.1 分场主任和技术专职人员应经常检查设备的缺陷记录和缺陷处理情况,技术人员应制定防止缺陷扩大的技术措施。

4.6.4.2 技术人员应将能够消除的一、二类缺陷编制措施,并纳入季度、月报和周内分场生产工作计划。

4.6.4.3 对暂不能消除或小修中不能消除的缺陷,记录汇总以备大修时参考。同时对暂不能消除的重大缺陷及频发性缺陷,发动群众研究对策,制定消除缺陷的技术措施。

4.6.4.4 对缺陷的消除情况,应及时向设备运行反馈,同时报发电技术科备案。

4.6.4.5 每周至少对本分场设备作一次全面的巡回检查,并负责组织主要设备缺陷消除后的验收和检查,督促缺陷消除工作。

4.6.5 发电技术科专职人员在缺陷处理中的职责

4.6.5.1 发电技术科专职人员对一、二类缺陷负责会同分场编制技术措施,督促分场及时消除。

4.6.5.2 对新发现及未消除的重大缺陷负责向厂汇报。

4.6.6 设备缺陷的处理

4.6.6.1 对技术复杂、消除有困难不易解决的重大缺陷的处理,必须由发电技术科专业工程师会同分场专业技术人员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临时措施,并经发电技术科审核,总工程师批准。

4.6.6.2 凡影响设备系统正常运行的缺陷处理,应按工作票制度办理。

4.6.6.3 大小修设备缺陷消除不彻底,影响安全生产者,专业负责人有权拒绝在竣工通知单上签字,值长有权拒绝该设备启动和投入运行。

4.6.7 设备缺陷的考核

4.6.7.1 设备消缺率以月为单位各专业分别统计。每月由发电科统计巡检率报有关领导及发电厂考核办。消缺率达90%不处罚。每降低1%,考核其专业的安全绩效工资0.2%。如消缺率达98%,加奖安全绩效工资1%。

4.6.7.2 消缺率达90%至98%,每发现录入或解决缺陷一次,奖励0.5元;大于98%,每发现录入或解决缺陷一次,奖励1元;低于90%不奖励。

4.6.7.3 发现的三类设备缺陷应于24小时内尽快解决,对于一类、二类缺陷只能在大小修中解决的缺陷,班组应有详细的记录,并有相应的防范措施。无特殊原因没能及时解决的扣班组10元/次

4.6.8 班组备品、备件管理

为了做到及时消除设备缺陷,缩短停机时间,加速事故抢修,各班组对设备的备品备件应建立清单,并设立管理台帐,保证随时可以使用,用后及时申请补充。对无清单及台帐班组扣5元,并需3日内补齐,否则加倍处罚。

4.7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检验。

4.7.1 加强仪器、仪表的使用与管理。所有使用的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都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

4.7.2 各种主要设备的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主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做到“三知”“三会”(知设备的结构、性能、安全设施的原理,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精心操作。

4.7.3 加强润滑管理,严格执行润滑管理的有关规定,逐步实行设备润滑的动态管理。

4.8 设备系统异动管理制度

4.8.1 设备系统更动分类

4.8.1.1 为加强我厂生产设备系统更动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考虑设备系统更动的合理性,保证设备图纸、技术资料与现场实际相符合,防止因规程及图纸资料与现场设备情况不符,而影响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4.8.1.2 我厂锅炉、汽机、电气、化学、修配、热工等有关设备的新装及变更均应按本制度执行。严禁不办手续擅自更动设备或系统。

4.8.1.3 设备更动按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分为两类:

第一类更动:凡影响主设备效率、出力、安全运行或涉及两个以上分场的变更,称第一类更动 。

第二类更动:一般附属设备变更,不影响主要设备出力、安全、效率者。

4.8.2 设备系统更动的申请

4.8.2.1 凡属第一类设备系统更动,应由设备所属部门事先提出申请报发电技术科审核后,再报总工程师批准。

4.8.2.2 凡属第二类设备更动可由各分场主任批准,报发电技术科备案。

4.8.2.3 设备系统更动申请一般应在施工前七天提出,特殊重大问题应尽早提出,若更动对现有运行方式有影响时,应提出新的运行方式和操作方法。

4.8.2.4 已在改进工程或大、小修计划中获得上级批准的设备更动,不再办理批准手续。

4.8.2.5 设备、系统更动执行完毕后的验收交接按“检修管理制度”执行。

4.8.3 设备系统更动后的报告

4.8.3.1 各类设备、系统更动后,均需在设备投入运行前,由设备所属分场写出更动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发电技术科,一份自存。

4.8.3.2  “设备系统更动报告”由分场技术员填写,主任批准。

4.8.3.3  “设备系统更动报告”应附有蓝图或简图,并加文字说明。要注意将更动前后的设备和系统图同时上报。当设备系统更动后,影响运行方式或操作方法时,应附加说明,由发电技术科发出书面通知,对规程和系统图作出相应的修改。

4.8.3.4 如果在检修中已详细总结,而且时间和内容能够满足报告要求时,可不另报,但须在总结中注明设备、系统的更动。

4.8.4 设备系统更动后的通报

4.8.4.1 发电技术科在收到“设备系统更动报告”后,应进行调查核对,内容包括:

a) 所述内容是否确实及安全;

b) 更动后的效果

c) 其它补充意见

4.8.4.2 发电技术科设备专工对更动情况调查完毕后,拟定“设备系统更动通报”应将有关资料填写齐全,发电技术科长审阅后,上报总工程师批准,然后再交档案室发出通报,发电技术科及档案室有关资料应根据通报进行更改。

4.8.4.3  “设备系统更动通报”应送厂领导、值长组、安监站及有关领导各一份,各部门应根据“通报”更改本部门报存的资料和图纸,“通报”发送到哪些部门可由发电技术科长视需要而定。

4.8.4.4 基本建设中的设备系统更动不按本办法办理,但因基本建设工程而影响现有设备系统之更动,仍由主管设备分场负责,按照本制度办理系统更动手续。

4.9 设备评级考核制度

4.9.1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全面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按照部颁《发电厂检修规程》、中规定的主要设备技术标准,参考《全国地方火电厂发电设备评级办法》、《全国地方火电厂主要设备评级参考标准》,对厂发供电主、辅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签定和评级,以促进管好、用好、修好设备,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制度。

4.9.2 设备评级的周期

4.9.2.1 各部门应在每月2日前把本部门上月的设备主要状况表报发电技术科,发电技术科以此做好经济责任制考核的依据。

4.9.2.2 设备大修后及设备技术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时,(如经过小修恢复消除了重大缺陷;在运行中发生了重大事故,或异常,引起设备技术状况改变等)。

4.9.2.3 新设备正式移交投产时。

4.9.3 设备评级的标准

4.9.3.1 设备评级是根据设备技术状况的好坏,分一、二、三类。其中一、二类设备统称完好设备。

4.9.3.2 设备完好率是考核企业、分场、班组的一项重要指标。

设备完好率计算方法:

设备完好率=一、二类设备之和/设备评级总数*100%。

4.9.4 设备台帐及技术资料管理

4.9.4.1 班组对所属所有设备应建立台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现在运行状况、设备历次事故和故障记录、历次大小修及改造等详细记录。

4.9.4.2 检查考核。设备检修必须要有详细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设备名称、检修日期、检修人员、存在问题、解决方法、试验运行结果等情况。

4.10 主要设备评级参考标准

4.10.1 锅炉

4.10.1.1 一类设备

a)持续地达到铭牌出力或上级批准的出力,并能够随时投入运行;

b)效率达到设计水平或国内同类型锅炉一般先进水平;

c)汽温.汽压.炉膛负压.漏风系数.蒸汽品质等均能符合运行规程;

d)汽鼓.联箱及受热面腐蚀或磨损轻微,受热面管子蠕胀正常。

e)锅炉本体部件,附件齐全,汽压表.汽温表.水位计.流量表.二氧化碳表.排烟温度表.炉膛负压表等主要表计完好准确;

f)安全门.防爆门.水位警报器等保护和信号装置完好,动作可靠,安全门不漏汽;

g)主要自动装置(包括汽温.给水自动调节装置)经常投入使用;

h)炉墙无重大缺陷,保温良好;

i)除尘装置运行情况良好及除尘效果良好;

j)附属设备运行情况良好,能保证锅炉的安全.出力和效率,转动机械掁支值达到“良”;

k)锅炉范围内的主蒸汽管道金属组织球化级别不超过三级,焊缝经无损检测符合质量要求;

l)锅炉机组及其周围环境整洁,“七漏”基本消灭,照明良好,必要的标志.编号齐全;

m)锅炉整体定期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4.10.1.2 二类设备

a)能经常达到铭牌出力,或上级批准的出力,并能够随时投入运行;

b)效率能达到国内同类型锅炉一般水平;

c)汽温.汽压.炉膛负压.漏风系数.蒸汽品质等均能符合正常运行要求规程;

d)汽鼓.联箱及受热面腐蚀或磨损程度在技术允许的范围内,承压部件无重大缺陷,受热面管子虽有胀粗,但不影响安全生产;

e)汽压表.汽温表.水位计.流量表.二氧化碳表.排烟温度表.炉膛负压表等主要表计完好可靠;

f)安全门动作可靠;

g)炉墙无严重裂纹.倾斜等缺陷;

h)除尘装置能正常运行;

i)附属设备能保证锅炉的安全.出力和效率;

j)锅炉范围内主蒸汽管道及给水管道无影响安全的缺陷。

4.10.1.3 三类设备

达不到二类设备标准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不能达到铭牌出力,或达到时运行情况极不正常;

b)效率达不到国内同类型锅炉一般水平;

c)汽温.汽压或蒸汽品质不能保证正常的运行要求,运行中经常超温,或超温而达不到出力;

d)汽鼓.联箱有苛性脆化现象或有严重的腐蚀,受热面管子的严重缺陷,或经常发生泄漏.爆管等事故;

e)安全门动作不正常;

f)燃烧装置不正常或经常损坏,影响锅炉的正常运行;

g)炉墙严重损坏严密性较差,影响正常燃烧;

h)附属设备有重大缺陷或运行不正常,影响锅炉的安全运行或出力;

i)“七漏”严重;

j)有其它威胁安全运行的重大缺陷。

4.10.2 汽轮机

4.10.2.1 一类设备

a)持续地达到铭牌或上级批准的出力,在各种设计工况下和负荷下运行正常,并能够随时投入运行;

b)热效率达到设计的水平或国内同类型设备的一般先进水平;

c)机组的振动垂直方向达到良的标准,其它方向达到合格的标准,轴承温度(或油温).调速油压.油质.真空系统严密度.上下汽缸温差等运行指标均符合运行规程的规定;

d)动静叶片和喷嘴完整;

e)汽缸.转子.隔板.轴瓦等主要部件没有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

f)调整系统性能满足技术管理法规的规定;

g)汽压表.汽温表.油压表.油温表.转速表.流量表.真空表.排汽温度表等主要表计完好准确;

h)危急保安器.轴向位移报警器,油箱油位警报器等主要保护和信号装置完好,动作正确。

i)主要的自动调节装置能经常投入使用;

j)附属设备运行情况良好,没有影响主机出力.安全经济运行的缺陷;

k)汽轮机保温完整,“七漏”基本消灭,周围环境整洁,照明良好,必要的标志.编号齐全。

4.10.2.2 二类设备

a)能经常达到铭牌或上级批准的出力,并能够随时投入运行;

b)热效率达到国内同类型设备的一般先进水平;

c)机组的振动达到合格的标准,(主要考核其轴承垂直方向振幅)轴承温度(或油温).调速油压.上下汽缸温差等运行指标均符合运行规程的规定,真空严密度能满足正常运行要求;

d)动静叶片和喷嘴基本完好,或虽有磨损.浸蚀.损伤.频率不合格.拉筋断等缺陷,但经过长期运行考验,尚不影响安全,仅需要加强监督;。

e)汽缸.转子.隔板.轴瓦等主要部件有局部缺陷,但尚能保证在正常间隙内安全运行;

f)调速系统性能基本满足技术管理法规的规定,在个别工况下虽有摆动.卡涩情况,但不影响机组并列及正常加减负荷;

g)汽压表.汽温表.油压表.油温表.转速表.流量表.真空表.排汽温度表等主要表计尚能满足运行要求;

h)危急保安器.轴向位移报警器,油箱油位警报器等主要保护和信号装置完好,动作正确;

i)附属设备运行情况正常。

4.10.2.3 三类设备

达不到二类设备的,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不能达到铭牌或上级批准的出力,或虽达到但运行情况极不正常;

b)缺少整级的动叶.静叶或隔板;

c)汽缸.转子.板.轴瓦等主要部件有严重损伤.裂纹等缺陷,未进行彻底处理,影响安全运行;

d)漏汽.漏水.漏油严重;真空系统严密度差;

e)油质量严重劣化;

f)危及保安器动作不可靠;

g)有其它威胁安全运行的重大缺陷。

4.10.3 发电机

4.10.3.1 一类设备

a)持续地达到铭牌或上级批准的出力,并能够随时投入运行;

b)机组振动垂直方向达到良的标准;

c)部件.零件完整齐全;定子端部没有油迹或变形,定子铁蕊.转子锻件.套箍良好;

d)绝缘良好,定子及转子绕组直流电阻平衡稳定,各项试验符合部频“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标准”的规定。转子无层间短路或短路轻微,不影响发电机空载特性曲线及励磁电流的变化,未造成不正常振动;

e)冷却系统严密.冷却效果好。

f)电刷完整良好,步跳动.不过热,整流子无火花;

g)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温度表等表计完好准确;

h)强行励磁,自动灭磁.差动保护.接地保护.过电流保护等主要保护装置和信号部件完好,动作可靠,自动调整励磁装置能经常投入运行;

i)机组本身及周围环境整洁,照明良好,表计的标志.编号齐全;

j)一次回路及励磁回路的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k)轴承和密封瓦运行正常,不漏油。

4.10.3.2 二类设备

a)经常达到铭牌或上级批准的出力,并能够随时投入运行,或采取了降低风温的措施,绝对温度仍在规定值时,温升与规定值相差不大;

b)机组振动合格(考核垂直方向);

c)部件.零件完整,定子端部无严重油垢.变形及垫片松动,定子铁蕊及槽楔仅有局部轻微松动,转子锻件.套箍无严重影响安全的缺陷;

d)电气绝缘基本良好(包括定子绝缘虽老化,但交流耐压试验仍合格),定子.转子绕组电组变化未超过许可值,各项试验中虽有个别项目不符合规定,但数值稳定,并且不降低耐压试验标准,转子虽有层间短路,但不影响正常运行,无必须处理的问题;

e)冷却系统虽有个别缺陷,但不影响发电机出力;

f)电刷情况正常,整流子火花不大于1.5级;

g)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温度表完好准确;

h)强行励磁.差动保护.自动灭磁.接地保护.过电流保护.灭火装置等主要保护和信号装置动作可靠。

i)一次回路及励磁回路的设备能可靠运行。

4.10.3.3 三类设备

达不二类设备的标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不能达到铭牌出力或上级批准的出力;

b)定子绕组绝缘不良,因而必须降低交流耐压试验标准;

c)转子绕组有一点接地(设计接地的除外);

d)转子层间短路严重,影响正常运行,(机不正常振动,空载特性曲线及励磁电流有明显变化),必须处理;

e)定子绕组直流电阻变化,必须处理才能安全运行;

f)转子锻件及套箍有严重缺陷,必须监督使用;

g)励磁机不良,影响发电机出力,整流子火花超过1.5级,整流子及滑环直径磨损超过极限;

h)轴承或密封瓦严重漏油,定子端部绕组浸油;

i)其它威胁安全运行的重大缺陷。

4.10.4 主变压器

4.10.4.1 一类设备

a)持续地达到名牌出力或上级批准的出力,温升符合设计的数值或上层油温不超过85℃;

b)绕组.套管和绝缘油等的试验均符合部颁“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标准”的规定;

c)零部件完整齐全,分接头开关的电气和机械性能良好,无接触不良或动作卡涩现象;

d)冷却装置运行正常,散热器及风扇齐全;

e)电压表.电流表.温度表等主要表计部件完好.准确,差动保护.过电流保护.瓦斯继电器.防爆装置等主要保护,和信号装置部件完好,动作可靠;

f)一次回路设备绝缘及运行情况良好。

g)变压器本身及周围环境整洁,照明良好,必要的标志.编号齐全;

h)不漏油.或稍有轻微的渗油,但外壳及套管无明显的油迹。

4.10.4.2 二类设备

a)经常能达到铭牌出力,或上级批准的出力,温升符合设计的数值或上层油温不超过95℃;

b)绕组套管试验符合“电气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标准”的规定。绝缘油的介损比规程规定稍有增大或程微酸性反应;

C)部件和零配件齐全,分接头开关的机械性能良好,无接触不良或动作卡涩现象,或接触电阻稍有变化,但不影响安全运行。

d)冷却装置运行正常为,不影响变压器出力;

e)电压表.电流表.温度表等主要表计完好.准确.差动保护.过流保护.防爆装置等主要保护和信号装置完好.动作可靠。瓦斯继电器重瓦斯未投入跳闸;

f一次回路设备运行正常。

4.10.4.3 三类设备

达不到二类设备的标准,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达不到铭牌出力或上级批准的出力;

b)绕组或套管绝缘不良,因而需降低预防性耐压试验标准;

c)漏油严重;

d)零部件不齐全,影响出力或安全运行;

f)分接头开关的电气或机械性能不良,接触电阻不合格或有卡涩;

g)差动保护或过流保护不可靠。

h)有其它威胁安全的重大缺陷。

4.11 设备检修

发电厂的设备检修,是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提高发电设备可用系数,充分发挥设备潜力的重要措施,是设备全过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4.11.1 发电技术科在本年度末编制下一年度设备修理计划。各部门根据所辖设备运行状况,组织编制,报发电技术科汇总,发电技术科送集团公司机电处报批。无年度修理计划的原则上不予修理。设备修理按不同的修理性质和工作量,可分为:日常维修.一般修理和大修理三种。

4.11.1.1 日常维修(小修):是指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严重的零部件,以恢复设备的使用性能。

4.11.1.2 一般修理:(中修):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恢复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4.11.1.3 大修理:是指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和额定工作能力而进行全面彻底的解体检修。它包括以下内容:

a) 修复基准件,更换或修复全部不合格零件,恢复设备应有的精度和性能;

b) 更换和调整全部机械和电气操作系统;

c) 修复配全设备附件及翻新外观。

4.11.2 发电技术科是设备修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设备修理计划的编制与调整,外委大修理合同的签订,修理质量检查验收,完成情况的统计及上报等项工作。

4.11.3 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一般修理原则上由厂内部修理部门承担。厂确实无修理能力的,可委托集团公司专职修理单位修理,确需外委修理的设备,须按规定办理外委审批手续。单台设备须外委修理的,原则上修理前应先到发电技术科办理固定资产修理审批单,发电技术科视设备损坏情况,确定修理厂家和修理费用,财务科凭发电技术科固定资产修理审批单,给予报销。

4.11.4 因设备事故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而又急需大修的,由发电技术科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办理设备修理事宜。

4.11.5 设备的改造必须与大修理相结合,在履行费用不超过大修费用70%时,可用大修费用支付。

4.11.6 集团公司内部单位承修的设备采用银行结转的方式,其价格不得超过集团公司规定的内部市场价格。外部修理的设备,财务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机电处的外委审批单.承修合同书及验收单向承修单位支付修理费用。

4.11.7 设备修理必须坚持“先内后外”的原则,凡集团公司内部有条件修理的设备(包括设备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准外委修理。

4.11.8 确需外委(指委托给集团公司外部及矿区内部独立法人单位)修理,且单台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设备,应报集团公司机电处批准。

4.11.9 发电技术科是设备外委修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设备外委修理的报批工作。

4.11.10 外委修理的设备必须签订设备承修合同,明确修理项目,质量标准,双方责任,并明确留有5%-10%的质量保证金。

4.11.11 设备外委修理前必须将承修单位的资质.技术装备.修理质量.可信度等了解后方可送修。对特殊设备的大修厂还必须向集团公司提供承修厂的资质,以供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批。

4.11.12 修理价格由发电技术科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设备损坏情况.修理内容及修理市场行情同承修方洽谈确定,单台修理价格10超过万元的设备可采用招投标的方法选择承修厂家。

4.11.13 未按规定办理设备外委修理手续的厂财务不得向承修单位支付其费用。

4.11.14 为确保设备的修理质量,竣工后的设备,应按照有关修理质量标准和合同要求严格验收,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承修方必须提供必要的测试及检验数据,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

4.11.15 设备大修理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不得少于三个月。在保修期内,确因修理质量造成的设备故障,由送修方通知承修方给予无偿处理,并视设备故障造成的直接损失程度作出扣除部分质保金或全部质保金,并追究承修方相关责任。

4.11.16 发电技术科应根据集团公司下达发电厂的年度设备修理费用计划安排设备的修理工作,严格控制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确保设备大修理项目的完成和修理费用不超过规定指标。

4.12 设备的封存与启封

4.12.1 暂不需用或连续停用六个月以上的设备,各部门应提出申请,报发电技术科,经发电技术科认可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经核准封存的设备可以不提折旧。

4.12.2 封存设备必须妥善保管,无特殊情况严禁拆套,防止设备丢失损坏。

4.12.3 封存设备如启封使用,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发电技术科各厂汇报后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批复同意后,方可启封。财务部门按规定恢复提取折旧。

4.13 设备的调剂与调拨

4.13.1 闲置设备是指企业连续一年以上、新购进(含自制)二年以上不能投入使用或计划变更后预计几年内不再使用的,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备品配件及附件等。抢险救灾等特储设备,国家明文规定淘汰的设备以及报废设备不得列为闲置设备。

4.13.2 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管理工作由电业厂负责领导和协调。

4.13.3 闲置设备调出由发电技术科提出估价初步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对需调出设备进行技术性能鉴定,并根据其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状况和市场行情,对所报估价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作为让售依据。

4.13.4 集团公司内部相互调剂按设备现有净值调拨,由发电技术科办理相关调剂、调拨手续,由外部调入闲置设备,应由厂相关领导、发电技术科、计划科、财务科、审计科、器材供应公司及设备使用部门,对所调设备进行技术性能鉴定,确定估价方案,作为购置依据。

4.13.5 调入的闲置设备一般应达到完好标准,资料齐全。

4.13.6 一般闲置设备调出价应高于设备现有净值,,对于经多方努力在二年之内仍调剂不出去的闲置设备,或已闲置五年以上设备以及预计在今后五年之内不需使用的设备,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可以贬值处理。这一办法仍调剂不出去的设备,应申请办理报废手续,以便减少资金占用利息。

4.13.7 集团公司内部调剂设备资产产权的变动,由厂财务科根据发电技术科办理的闲置设备调入、调出单,办理相关消、入帐手续。

4.13.8 从集团公司外部调入的闲置设备,必须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调剂双方产权变动的依据。

4.13.9 闲置设备的对外调拨,按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4.13.10 凡经批准的闲置设备,必须严格封存保管,未经厂批准不得随便启封和乱拆乱缷附件。

4.14 设备报废

4.14.1 设备报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4.14.1.1 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其主要结构和零部件已严重磨损,设备效能达不到工艺最低要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4.14.1.2 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的80%,不如更新经济的。

4.14.1.3 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受到严重损坏的设备,无法修复使用的。

4.14.1.4 严重影响环保安全,继续使用将会污染环境,引发人身安全事故与危害健康,进行修复改造又不经济的。

4.14.1.5 因产品换型.生产工艺变更淘汰的专用设备,不宜修改利用的。

4.14.1.6 因技术改造和更新替换出的旧设备不能利用的。

4.14.1.7 国家强制报废或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4.14.2 申请报废的设备必须帐物相符,严禁重复报废。

4.14.3 对部分符合报废条件的但经修复或改造仍能使用的可以不作报废处理。

4.14.4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拆卸待报废设备的零配件,保持待报废设备停设前的原貌。

4.14.5 设备报废的申报由发电技术科根据集团公司要求,统一组织安排,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4.14.6 每年十月末前各部门将待报废的设备统一放存,由发电技术科组织设备报废鉴定小组,对照“设备报废条件”逐台鉴定,然后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于每年的十二初统一组织鉴定。

4.14.7 需要用新设备替换的待报废在用设备,必须在更新设备到货后,再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4.14.8 经集团公司鉴定同意报废的设备,发电技术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报废手续,厂财务科根据批复的设备报废手续进行消帐。

4.14.9 报废设备的回收:

4.14.9.1 经批准报废的设备统一由集团公司指定的单位回收,务部门不得擅自处理,亦不得用废钢材替换报废设备。确因特殊原因需留用时,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4.14.9.2 报废的交通运输车辆(有牌照的),由集团公司车辆管理部门组织回收。

4.14.9.3 对已回收的设备,发电技术科与回收单位及时办理相关的回收手续。

4.15 小型转动、振动机具管理制度

4.15.1 施工机具管理制度

4.15.1.1 一般规定

a)施工机具必须经常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鉴定,合格者方可使用。施工机具的鉴定检查,试验每年不少于一次;

b)施工机具应按其铭牌的规定使用,原则上不能超越铭牌使用;确需超越铭牌使用时,应经有关专业人员对其安全性能及技术性能进行核算,采取一定措施,经发电技术科在场,试验确认可行,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C)施工机具在运行中不得进行检修和调整。各种动力机具检修时必须将能源(电、气、水等)断开;

d)施工机具裸露的部分转动部位(轴、风扇、传动机构、滑动机构等),均应装设安全保护罩遮栏;

e)不得站在移动的使用电动或风动工具;

f)电动(风动)锯、砂轮均应加防护罩,使用时必需戴防护眼镜;

g)施工机具的监测仪表(电压、电流、温度、电能、流量等)和安全装置(制动机构、限制器、安全阀、闭锁机构、负荷指示器等)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h)使用钻床时,须把被加工的物体安设牢固后,才可开始工作。清理钻孔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清理铁屑必须用专用的工具,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使用钻床时不准戴手套;

i)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安设牢固,长的工件两头必须垫齐平且牢固,并有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的措施。

4.15.2 施工机械

4.15.2.1 大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均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15.2.2 自制机械应先行设计,经发电技术科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制造。自制机械必须经发电技术科在场鉴定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4.15.2.3 电动机械(或其轨道)应可靠地接地。

4.15.2.4 不得在机械的保护罩上坐、立或行走。

4.15.3 手动工具

4.15.3.1 冲击性工具(平锤、压锤、剁斧、冲子、扁铲等)严禁用锋钢制作;锤击面不得淬火,冲面毛刺应及时打磨清理,否则不得使用。

4.15.3.2 甩打性工具(大锤、手锤、手斧等)的把柄应用坚韧的木料制作,并应用金属楔子装设牢固,否则不得使用。

4.15.3.3 打锤时不得戴手套,挥动方向不得站人。

4.15.3.4 使用撬杠时,支点必须牢靠。高空使用时,不得双手施压。

4.15.3.5 喷灯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使用:

a)油筒不得漏油,喷油嘴螺纹丝扣不得漏气。

b)油筒内的油量不得超过油筒容量的3/4。

c)加油的螺丝塞应拧紧。

e)使用时灯火压力及火焰应调整适当,不得靠近易燃物且应保持空气流通。

4.15.3.6 千斤顶安放处应平整、坚实、否则应垫以硬木板。千斤顶必须与荷重面垂直。

4.15.3.7 千斤顶的摇把不得延长使用。

4.15.3.8 螺旋或齿条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全长的3/4,螺纹或齿条磨损超过20%时,严禁使用。

4.15.3.9 使用油压千斤顶时严禁工作人员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4.15.3.10 千斤顶顶升过程中,每升高一定高度,应在超重物下面加垫,到位后应及时将重物垫牢。

4.15.3.11 数台千斤顶同时顶升同一超重物时,千斤顶的总超重能力应不小于荷重的两倍,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确保顶升高度一致。

4.15.3.12 使用倒链起吊重物,中途需要停留时间较长时,应将手拉链栓在超重链上,,以防刹车机械失灵造成事故,倒链的刹车片严禁沾染油脂。

4.15.3.13 倒链的超重链条不得打扭,并严禁拆成单股使用。

4.15.3.14 倒链的超重链条的直径磨损达到15%以上时,不得使用。

4.15.4 电动工具

4.15.4.1 电动工具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4.15.4.2 使用手提式电动工具应戴绝缘手套,在潮湿地带或金属容器内使用电动工具时,应采取必要的绝缘措施,并有专有监护,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便于操作的地方。

4.15.4.3 在高空或横向使用磁力电钻时,应有防止因中途停电而使电钻坠落的措施。

4.15.4.4 使用电动扳手时,反力矩支点应牢靠,否则不得使用。

4.15.4.5 砂轮机的转动方向不得正对其它机器、设备或操作人。

4.15.4.6 安装砂轮时,砂轮与两侧板之间应加装柔性垫片,严禁猛击螺帽。

4.15.4.7 砂轮机必须装设托架,托架与砂轮片的间距应经经常调整,最大不得超过3mm,托架的高度还应在调整到使工件的打磨处与砂轮片的中心处在同一平面上。

4.15.4.8 砂轮片有缺损或有裂纹者严禁使用,其工作转速应与砂轮机的转速相符。

4.15.4.9 不得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片,不得在砂轮片的侧面打磨工件,不得用砂轮机打磨软金属.非金属以及大工件。

4.15.4.10 砂轮片的有效半径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必须更换。

4.15.4.11 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毎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人员进行定期检查。

4.15.4.12 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时,应使用310V以下的电动工具,否则应制定特殊的安全措施。

4.15.4.13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动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地上使用电气工具中,应做好防止触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安全工具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临时停电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4.15.4.14 电器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4.15.4.15 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

4.15.4.16 使用行灯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a)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10V,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汽鼓、凝汽器、除氧器等,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4V;

b)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鼓、除氧器等的内部;

c)携带式行灯的变压器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d)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最好使用三线插头。

4.15.5 风动工具

4.15.5.1 工作前将附件牢靠地接在套口中,以免工作时飞出。

4.15.5.2 供气的金属管和软管连接牢固,吹洗时不得对人。

4.15.5.3 更换附件必需待气体全部排出后进行。

4.15.5.4 使用冲击性风动工具(风锤、风镐、风铲、风枪等)时,必需把工具置于工作状态,方可通往空气。

4.15.5.5 严禁用氧气作风动工具的风源。

4.15.5.6 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风动工具。

4.15.5.7 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止在工作时脱落。

4.15.5.8 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

4.15.5.9 在移动的梯子上使用风动工具时,必须将梯子固定牢固。

4.15.6 梯子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6.1 搁置稳固,与地面的夹角以100°为宜。梯角有可靠的防滑措施,顶端与构筑物靠牢。在松软的地面上使用时,有防陷.防侧倾的措施。

4.15.6.2 上下梯子时应面部朝下,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在梯子上应备工具袋。

4.15.6.3 严禁两人同在一个梯子上工作,梯子的最高两档不得站人。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严禁在悬挂式吊架上搁置梯子。

4.15.6.4 梯子不能稳固搁置时,应设专人扶持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绑牢,并做好防止落物打伤梯下人员的安全的措施。

4.15.6.5 在通道上使用时,应设专人监护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放在门前使用时应有防止门被突然开启的措施。

4.15.6.6 梯子上有人时严禁移动梯子;在转动机械附近使用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4.15.6.7 严禁搁置在木箱等不稳固或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梯子靠在管子上使用时,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绑牢。

4.15.6.8 移动式登高器具原则上所需部门自己使用,不允许私自外借,确需外借者,需经部门领导同意,并交待其使用性能及安全注意事项,有必要时应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使用。

4.15.7 其他工具

4.15.7.1 砂轮切管机及套丝机具等应设专人进行操作,不准私自外借。其安全性能检验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4.15.8 生产管理用具

4.15.8.1 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服务器.扫描仪.传真机等生产管理用具,应严格按其说明书进行操作,出现故障,应请专业人员进行检修,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拆缷.检修。其安全性能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4.15.9 生活文化用具

4.15.9.1 空调器、冰箱、吊风扇、电炉、热水器、电视机、音响、喷药机、草坪修剪机等(含其附件)均按其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出现故障,应请专业人员进行检修,非专业人员不得拆缷。其安全性能检查毎年不得少于二次。

4.15.10 厂内车辆

4.15.10.1 应有专人驾驶及保养,驾驶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许可证。

4.15.10.2 使用前检查制动器.喇叭、方向机构等是否完好。

4.15.10.3 装运物件应垫稳、捆牢,不得超载。

4.15.10.4 行驶时驾驶室外及车箱外不得载人,驾驶员不得与他人谈笑,启动前应先鸣号。载货时遇到路面狭窄、不平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空车时速不得超过11KM/H,停车后应切断动力源,扳下制动闸后驾驶员方可离开。

4.15.10.5 翻斗车的制动装置应可靠,缷车时车头不得朝有人的方向倾倒。

4.15.10.6 各种类型的叉车应按其规定的性能使用,使用前应对行驶.升降.倾斜等机构进行检查。

4.15.10.7 叉车应避免快速起动.急转弯或突然制动。在转弯、拐角、斜坡及弯曲道路上应低速行驶,,倒车时不得用紧急制动。

4.15.10.8 厂内所有车辆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安全局文件精神要求进行登记、建档。接受每年一次的安全性能检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整改,否则不得使用。

4.15.11 机具使用部门按规定时间、周期负责本部门的机具检查,对个别机具没有检查资质的部门,可提出申请,由厂统一协调安排。所有机具的检查都要有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人签字,并将检查结果报安全监察科。

5 记录

5.1 固定资产验收单。

5.2 设备报废回收单。

5.3 设备清单。

5.4 设备大修理审批单。

5.5 设备缺陷单。

5.6 设备大小修计划。

5.7 各种设备修理合同表。

6 设备管理流程图

6.1 设备管理流程图

6.2 大小修计划流程图

6.3 维修合同流程图

6.4 大修流程图

6.5 分场抢修流程图

6.6 消缺流程图

6.7 小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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